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2023-01-03 09:30:05 字數 4561 閱讀 6989

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機關工作效率,確保上級和本級機關重要決定、決策和全域性性重要工作更好地貫徹落實,結合本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督查督辦工作以***理論、黨的基本路線以及「****」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市局和分局中心工作,突出重點,抓好督促檢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監督機制,確保政令暢通,使上級的各項決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實。

第三條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一)上級機關重要檔案、重要工作部署和領導同志重要指示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上級及分局領導批示、交辦的重要事項的落實情況。

(三)本局重要工作部署、工作目標、重要會議的精神和重要決定的貫徹落實和執**況。

(四)對基層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督查,提出工作建議和措施。

(五)其他事項的查辦。

第四條組織領導。按照「統一管理、歸口負責」的原

則,建立以辦公室為主、其他職能部門為輔的督查工作體系。

(一)建立領導負責分管工作目標督查制度,分管領導不定期對分管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查。

(二)辦公室是督查工作的管理部門,設立督查崗位,配備專門人員,具體負責督查工作的計畫、組織、協調和本局電子督查系統的**維護工作。

第五條督查管理部門的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負責對上級機關和市、縣黨委、**領導同志關於招商工作的重要指示督查的分辦、督查工作。

(二)負責黨支部會議、局長辦公會議重要決定以及局領導有關指示及批辦事項的分辦、督查工作。

(三)負責督促各部門建立健全工作報告制度,及時報告重要情況。

(四)負責對全域性的工作計畫、目標管理實行督辦。

(五)負責對上級和領導有關人民來信來訪重要批示以及人大、政協提案的分辦、督查工作。

(六)負責將貫徹上級招商部門和縣委、縣**重大決策及重要工作情況和上級部門要求反饋的其它情況向上級有關部門匯報。

第六條分局其他職能部門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崗位責

任制,按各自職責和分局領導的要求,負責專項督查工作。

第七條分局通過電子督查系統進行日常督查督辦工作。

第二章許可權管理

第八條使用者許可權。使用者許可權分為分局領導許可權、督查員許可權、部門領導許可權、部門內勤許可權和一般幹部許可權五個

級次。 第九條分局領導許可權。分局領導擁有分局督查事項批示權、延期事項審批權、辦理結果複審權(包括退辦權、完成核銷權和報上級機關審核權)、全部事項跟蹤查詢權。

第十條督查員許可權。督查員是分局系統的管理責任人,負責管理分局所有使用者的資訊和許可權,包括建立使用者賬號、設定使用者初始登入口令和許可權級次等。具體包括:

系統維護權、督查事項立項權、延期事項審核權、辦理結果初審權(包括不需要領導複審事項的退辦權、核銷權和報上級機關審核權)、催辦權、全部事項的跟蹤查詢權、督查通報(督查專報)上傳權、考核結果的審核、調整、公示權。

第十一條部門領導和部門內勤許可權。

(一)本部門承辦事項批示權、辦理結果的審核上報權、延期申請的審批和審核上報權、部門承辦事項的跟蹤查詢權。

(二)部門領導直接承辦事項的延期申請權和辦理結果反饋權。

(三)本部門分管工作的考核權和考核結果錄入上報權。

第十二條一般幹部許可權。本人承辦事項的延期申請權、辦理結果反饋權和閱讀查詢權。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三條工作程式。督查督辦工作包括:督查立項、領導批示、分辦、承辦、延期、催辦、反饋、審核、退辦、

歸檔等程式。

第十四條督查事項立項。督查事項立項由辦公室統一紮口管理,立項時要註明公開或不公開,對公開事項所有人員均可通過分局內網「督查督辦」模組瀏覽該事項的基本情況,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對非公開的事項只能由事項流經的人員閱讀查詢。督查事項立項的主要範圍:

(一)上級國稅機關和分局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分局各個時期的中心工作和奮鬥目標。

(三)上級及分局領導批示和交辦、督辦事項。

(四)分局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局黨支部會議等重要會議確定的重要工作事項。

(五)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情況。

(六)人民來信來訪辦理情況和基層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

(七)其它需要督查督辦的事項。

第十五條領導批示。局辦公室對需列入督查督辦的工作,應在電子督查系統中列明督查工作的事項內容、完成期限、工作要求、立項部門等,報經分局領導批准後,下發承辦單位實施。對需要會簽的督查事項,可同時轉報多個領導批示,領導會簽後,督查員可根據領導批示意見修改具體工作要求。

第十六條立項分辦。辦公室根據局領導的要求和督查內容,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定期擬出督查事項進行分類立項,分解下達給有關部門辦理。對涉及幾個部門的綜合

性督查事項,要分別註明主辦和協辦部門,明確責任範圍;對涉及全域性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會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必要時由辦公室報請分局領導批准成立督查小組開展督查。

第十七條承辦。有關單位接受督查任務後,應按照要求迅速組織實施,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結。督查督辦事項的部門承辦完成時限為督查員或分局領導批示中指定的時間,而非整個事項的最終完成時間。

一般承辦單位的完成時限為整個事項最終完成時限前三個工作日,有特殊情況的在具體事項督辦要求中另行說明。對時限緊迫、內容重要的上級決定、指示應隨到、隨辦;對一些涉及面廣、時間跨度大、落實難度大的督查事項,要實施不間斷地跟蹤督查;對未能如期辦結的事項,要及時報告原因和進展情況。對非本單位職責範圍的督查任務,必須在二個工作日內及時報告並由分局進行協調。

第十八條督查事項辦理。各承辦單位接到督查事項後,要及時組織辦理,並在規定時間內辦結,同時反饋辦理結果,形成專題報告,經承辦單位領導審簽後上報。辦理情況報告要實事求是,結論準確、完整,對需要整改的問題,須提出具體的整改措施。

督查事項形成的檔案、資料必須齊全,對需上報的報表、**等材料應以附件形式上傳,並在反饋結論欄中寫明所上傳附件的名稱。

第十九條延期處理。對情況特殊需要延長辦理時間的督查事項,承辦單位必須在事項到期前,通過電子督查系統

篇二:公司督查督辦工作制度(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公司經營管理的需要,健全公司內部管理監督機制,加強效能建設,狠抓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推動重點工作開展,以按時完成各項工作,保證公司安全執行和穩健經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內部督查工作必須依據公司發布的各項規章制度,以圍繞公司經營目標為中心,以事實為依據,客觀、公正、全面地反映、評估和評審公司的管理行為、管理能力和管理狀況,並針對性的提出督查意見和建議。

第三條內部督查工作旨在監督公司重點工作、管理制度在公司的貫徹執行,強化監督、檢查和反饋,為實現公司整體戰略目標服務。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工作督查物件,包括各部門、專案及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子公司經營班子。

第二章內部督查工作職能及職權

第五條公司成立人事督察部,直接對公司總經理負責。

第六條制度及規範的建設及落實,首先,檢查督導並協助公司及下屬各分子公司規章制度、操作規範(流程)的制定與確認。若還沒有建立制度、流程,則牽頭督導並組織制訂,疏通渠道,快速報批,並檢查執行。

公司及下屬各分子公司的工作情況計畫、目標有無,是否按照計畫、目標開展工作,工作進展,人員與工作的匹配度和飽和度情況,制度執**況,團隊協作及資源利用情況。

催辦及落實總經理會議精神、指示及其它臨時交辦的工作。 臨時交辦工作的節點、歸口處理,協調並催辦相關部門工作,跟蹤並落實工作程序,組織彙總並結果上報。 督查督辦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核查公司及下屬各分子公司的制度、工作計畫、任務指標(年、季、月、周),以及制度、計畫、指標的執行和完成情況並組織上報執行結果;

(二)公司重點專案和重點事項的推進和落實情況;

(三)公司領導安排的工作及有關會議、檔案等的落實情況;

(四)各部門及分子公司目標責任及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

(五)參加對各分子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檢查,要求負責部門提交次月合同權利義務變更的報告;

(六)編制彙總檢查每月合同的演示文稿或提示表;對不按合同規定管理的行為及時報告;每月5日前將各分(子)公司合同管理及執**況進行內部通報,通報包含風險提醒及通報責任人。

(七)結合人力資源評優、先進、以及年終獎的評選措施,檢查評定公司及下屬各分子公司制度、計畫的執**況,記錄在冊並做為相關部門及個人期終或期中評優、先進、年終獎的參考資料(經理級以上);

(八)結合總經理的指示、精神以及考核標準對公司部門及下屬各分子公司的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催辦和督導跟蹤,同時協調工作的開展,並對工作中相關部門、個人的工作態度、協作度以及成績記錄在冊,並做為相關部門及個人期終或期中評優、先進、年終獎等的參考資料;

(九)結合並對照各部門及下屬各分子公司工作**現的重大問題進行實時上報,並協同上級部門組織談話和實施督導等;

(十)每月10日前按照公司年度分解指標,將上月各分子公司完成計畫情況形成通報。 (十一)其他需要督查督辦的事項。

第七條督查職權:

(一)對將到時限尚未辦結的重點工作進行預告;

(二)對超過時限尚未辦結的重點工作進行催辦;

(三)對領導批辦的其它重要工作實行跟蹤督辦;

(四)協調、處理督辦工作中的有關事項;

(五)對督查情況進行彙總,對未完成目標工作任務的部門及專案追辦,並對執行結果進行跟蹤反饋。

(六)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定期檢查合同責任人對合同的執**況,反饋意見,完善合同,監督合同責任部門、財務部建立合同臺帳,每月向合同簽定部門、財務部門發放合同執行提示表。每月對下屬分(子)公司進行一次今月履約及執**況進行核查。

(七)對在合同執行工作中不按照規定進行合同管理的部門和員工,違反簽訂合同制度、程式,失職造成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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