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唐集團公司效能監察辦法

2021-03-04 09:19:50 字數 4872 閱讀 8103

大唐集團制[2008]44號 2023年9月10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系統效能監察工作,促進監察物件正確履行職責,完善企業管理,提高企業效能,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企業效能監察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集團公司本部和系統各企業。

第三條效能監察是針對影響企業效能的有關業務事項或活動過程,監督檢查監察物件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管理制度,以及履行工作職責行為的正確性,發現管理缺陷,糾正行為偏差,促進企業規範管理和自我完善,提高企業效能的綜合性監控工作。

第四條效能監察按照集團公司**責任主體的職責分工,實行「分級監察、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效能監察應堅持企業黨政主要負責人統一領導、監察部門組織協調、有關業務部門配合實施,發揮監察部門的專門監督作用和有關業務部門的職能監督作用,形成監督合力,促進企業內部「大監督」格局建設的工作機制。

第六條效能監察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堅持監察工作與企業中心工作相結合;

(二)堅持建章立制與完善企業內部監督制約機制相結合;

(三)堅持過程監督與重點監控相結合;

(四)堅持監察部門與有關業務部門的監督職能相結合;

(五)堅持預防與教育、監督檢查與改進管理、獎勵與懲處相結合。

第二章職責及許可權

第七條集團公司主要職責

(一)建立健全集團公司系統效能監察管理制度體系;

(二)部署、指導、監督檢查和考核集團公司系統效能監察工作;

(三)組織推廣和交流效能監察工作經驗;

(四)接受上級監察機關的檢查和指導。

第八條分、子公司主要職責

(一)建立健全分、子公司系統效能監察管理制度體系;

(二)制訂本企業效能監察年度工作計畫;

(三)布置、指導、監督檢查和考核所管理和所屬企業效能監察工作;

(四)組織推廣和交流所管理和所屬企業效能監察工作經驗;

(五)完成上級監察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基層企業主要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企業效能監察管理制度體系;

(二)制訂本企業效能監察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落實;

(三)對上級監察部門提出的整改建議制訂整改措施並及時落實;

(四)完成上級監察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主要負責人負責本企業效能監察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明確效能監察的分管領導,建立本企業效能監察工作領導小組;

(二)批准效能監察立項、工作報告、考核獎懲等;

(三)定期聽取本企業效能監察工作情況匯報;

(四)健全企業監察機構,配備專職監察人員,為本企業開展效能監察提供組織保證。

第十一條效能監察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指導、檢查和考核效能監察工作;

(二)審議效能監察年度工作計畫和總結報告;

(三)批准監察建議書,協調效能監察工作關係,處理與效能監察工作有關的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監察部門負責效能監察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效能監察工作,包括選題立項、制訂方案、組織實施、總結、評審和成果上報等;

(二)對效能監察發現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

(三)組織開展調查研究、業務培訓和工作交流等;

(四)負責將效能監察的有關資訊錄入網上辦公系統;

(五)對監察建議落實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六)完成上級監察部門和本企業效能監察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有關業務部門負責效能監察的配合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參與效能監察的選題立項、方案制訂;

(二)配合效能監察的組織實施;

(三)落實監察建議;

(四)與監察部門共同完成效能監察總結和評審工作。

第十四條監察部門開展效能監察工作具有下列許可權:

(一)要求監察物件提供與效能監察專案有關的檔案、資料,並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二)查閱、複製、摘抄與效能監察專案有關的檔案、資料,核實效能監察專案的有關情況;

(三)經本企業主要負責人批准,責令監察物件停止損害公司資產、企業利益和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建議暫停涉嫌嚴重違法違紀人員的職務;

(五)參加與效能監察工作有關的會議。

第三章主要內容

第十五條對企業管理活動進行效能監察,主要檢查企業管理者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各項管理制度的情況;勤政高效履行職責情況;民主科學決策情況。

第十六條對生產管理活動進行效能監察,主要檢查企業主要負責人及各級工作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及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安全生產管理的各項制度執行及考核情況。

第十七條對經營管理活動進行效能監察,主要檢查企業改制、資產重組、投融資、工程立項等活動是否符合國家政策、法規和集團公司相關規定;企業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計畫落實情況;經濟責任制指標完成及考核情況。

第十八條對幹部人事、勞動合同、薪酬保險進行效能監察,主要檢查企業選撥任用幹部執行相關規定情況;勞動合同簽訂和執**況;薪酬分配和勞動保險執行相關規定情況。

第十九條對燃料和物資管理活動進行效能監察,主要檢查企業燃料和物資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採購、驗收等環節是否建立內部監督機制,燃料、物資的管理執行有關規定和制度情況,相關部門管理人員履職情況。

第二十條對財務管理活動進行效能監察,主要檢查企業執行國家財政法規、財經紀律和集團公司及本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情況;建立企業內控監督機制情況;履行財務管理監督職責情況。

第二十一條對基建管理活動進行效能監察,主要檢查企業在基建專案的設計、施工、監理和主輔裝置採購等執行國家招標投標法和集團公司招標、監督管理制度情況;對工程安全、質量、工期、造價實施有效管理和監督情況。

第二十二條對行政後勤管理活動進行效能監察,主要檢查企業在交通工具、辦公用品、生活福利等管理方面執行有關政策、規定和制度情況;相關部門管理人員履職情況。

第二十三條對多種經營管理活動進行效能監察,主要檢查企業多種經營管理執行國家政策、規定和企業內部管理制度情況;對多經企業財務管理監督情況。

第四章方法和程式

第二十四條效能監察的主要方法包括專項監督檢查和專項效能監察兩種。

(一)專項監督檢查,對監察物件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管理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專項效能監察,對監察物件履行工作職責情況進行監察,促進監察物件改善管理,提高企業效能。

第二十五條專項監督檢查程式包括制訂方案、組織實施、提出建議並督促整改、總結歸檔等。

(一)制訂專項監督檢查方案,並報效能監察工作領導小組批准;

(二)成立由監察部門牽頭和有關業務部門參加的專項監督檢查組;

(三)向監察物件發出通知,監察物件按要求進行自查,及時發現和糾正企業管理中的偏差及違規行為;

(四)專項監督檢查組對監察物件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提出建議並督促整改;

(五)監察部門負責撰寫專項監督檢查總結。

第二十六條專項效能監察程式包括選題立項、制訂方案、組織實施、監察報告和評審、立卷歸檔等。

(一)選題立項

1.上級監察部門統一組織的專項效能監察專案;

2.本企業主要負責人直接指定的專項效能監察專案;

3.監察部門會同有關業務部門研究擬定並報批的專項效能監察專案。

選題確定後須填寫《專項效能監察立項表》(見附件1)。

(二)制訂方案。監察部門負責制訂專項效能監察實施方案,方案內容包括:立項目的和依據、專案負責人及成員、工作內容及實施步驟等。

(三)組織實施

1.將監察事項書面通知監察物件;

2.檢查監察物件的履職行為,對發現的行為偏差進行分析,並查詢體制、機制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原因;

3.監察部門研究提出監察建議,並填寫《效能監察建議書》(見附件2),有關業務部門及時提出整改措施並落實;

4. 專項效能監察實施過程應有書面記錄,簡要情況每兩個月錄入網上辦公系統《專項效能監察實施情況記錄表》(見附件3)。

(四)監察報告。效能監察專案實施終結後,監察部門擬訂效能監察專案報告,經批准後存檔,並錄入網上辦公系統。報告內容包括:

監察依據、檢查過程、發現的行為偏差和管理缺陷、監察建議及整改落實情況等。

(五)評審。效能監察專案實施終結後,監察部門會同有關業務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對專案效能監察工作情況按照《**企業效能監察優秀專案評審辦法(試行)》進行評審。

(六)立卷歸檔。彙總整理立項審批表、實施方案、監察通知、監察建議、監察報告、評審等有關資料,立卷歸檔。

第二十七條監察部門負責對本企業開展專項監督檢查和專項效能監察工作的總體情況進行年度總結。分、子公司監察部門應將本企業及所管理和所屬企業年度效能監察工作總結及《效能監察專案總結表》(見附件4)於每年11月30日前報集團公司監察局。

第五章監察建議及整改

第二十八條監察部門對效能監察中發現的下列行為偏差,經批准後下達監察建議。

(一)不執行、不正確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以及重要決策、決議、決定等,應予糾正的;

(二)不執行、不嚴格執行集團公司管理制度的,或存在管理缺陷的;

(三)企業管理決策、決定、工作程式以及經營管理活動不適當,應予糾正的;

(四)其他需要提出監察建議的。

第二十九條監察物件接到監察建議後應提出整改措施,並在監察建議規定的時間內整改完畢。不能按時完成整改的,在徵得提出監察建議的部門同意後,可以再延長15個工作日。

第六章考核與獎懲

第三十條效能監察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結合。

日常考核是監察部門對其布置的效能監察日常工作完成情況進行的考核。

年度考核是以日常考核為基礎,結合專案整改措施落實情況、總結和評審情況進行的考核。

第三十一條效能監察工作領導小組對效能監察工作中發現的下列機構和人員,可以建議給予獎勵:

(一)企業經營管理者正確履行職責,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管理制度,經營管理成效顯著、貢獻突出的;

(二)監察機構認真開展效能監察取得重大經濟和社會效益的;

(三)監察人員忠於職守,堅持原則,有效制止違法違規違紀行為,避免或挽回重大國有資產損失,貢獻突出的;

(四)控告、檢舉重大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有功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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