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唐集團公司風電機務技術監督制度

2021-06-03 13:16:29 字數 4759 閱讀 6188

附件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風電機務技術監督工作,根據國家、行業有關標準和《中國大唐集團公司技術監控管理辦法》,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風電機務技術監督(以下簡稱機務技術監督)是電力生產、建設過程中技術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證風力發電場安全生產的重要措施,要從裝置設施的設計、選型、製造、安裝、除錯、試執行、執行、停用、檢修、裝置改造等各個環節進行全過程技術監督和技術管理。

第三條機務技術監督的目的是通過對受監部件的檢測和診斷,及時了解並掌握風機基礎沉降、裝置振動狀況和金屬部件的質量情況以及健康狀況,防止由於選材不當、材質不佳、焊接缺陷、執行工況不良、應力狀態不當等因素而引起的各類事故,保證人身安全,提高風機可利用率及裝置安全執行的可靠性,延長裝置的使用壽命。

第四條機務技術監督要依靠科學進步,採用和推廣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術、新方法,不斷提高機務技術監督的專業水平。

第五條機務技術監督必須貫徹「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關口前移、閉環管理」的原則,實行專業監督與群眾監督相結合的方法,實行全過程監督。

第六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及其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發電公司(以下簡稱各分、子公司)、各基層風電企業和技術監控管理服務單位。

第二章機務技術監督的任務

第七條做好受監範圍內各種金屬部件在製造、安裝和檢修過程中的材料質量、焊接質量、部件質量監督以及相應的金屬試驗工作。

第八條根據旋轉裝置的振動國家標準及各項反事故措施的相關規定;掌握受監範圍內裝置的振動變化規律,及時發現和消除裝置缺陷;分析振動事故;參與制訂反事故措施,不斷提高旋轉裝置執行的安全可靠性。

第九條檢查和掌握受監部件服役過程中金屬組織變化、效能變化和缺陷發展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採取防爆、防斷、防裂、防腐措施。

第一十條掌握受監範圍內風機塔筒長期執行後的應力狀態,對基礎環或地腳螺栓全面檢查。

第一十一條掌握受監範圍內風機基礎觀測點的沉降量,做好基礎沉降測量資料的定期分析報告。

第一十二條參加受監金屬部件事故的調查和原因分析,總結經驗,提出處理對策,並督促實施。

第一十三條參與新機組的監造,參加帶缺陷裝置的機組安全評估、壽命**和壽命管理工作。

第一十四條採用先進的診斷技術,以便及時、準確地掌握和判斷受監金屬部件壽命損耗程度和損傷狀況。

第一十五條建立和健全機務技術監督檔案。

第三章機務技術監督機構與職責

第一十六條集團公司技術監督工作實行四級管理,第一級為集團公司,第二級為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發電公司(以下簡稱分、子公司);第**為各技術監控管理服務單位,第四級為風電企業。

第一十七條集團公司成立以副總經理為首的技術監控領導小組,是集團公司技術監控工作的領導機構,下設技術監控辦公室歸口管理集團公司的技術監控管理工作。

第一十八條集團公司技術監控領導小組及技術監控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機務技術監督的政策、法規、標準、制度、技術措施等,行使監督的領導職能。

(二)組織起草集團公司機務技術監督的規程、標準、制度、技術措施。

(三)對各技術監控管理服務單位和風電企業技術監督工作進行檢查和監督。

(四)組織並參加在建和投產風電場因機務技術監督不力而發生的重大事故的分析調查工作,制定反事故措施,對機務技術監督重大問題做出決策。

(五)按照集團公司關於機務技術監督的統一部署,根據各風電企業實際情況,有計畫地採用和推廣成熟、可靠、實用、有效的機務技術監督和故障診斷技術。

(六)組織制定集團公司機務技術監督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建立集團公司機務技術監督網路,組織召開集團公司機務技術監督工作會議,布置全年機務技術監督工作。

(七)組織集團公司所屬風電企業機務技術監督工作技術交流活動。

第一十九條各分、子公司成立以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為組長的技術監控管理領導小組,下設技術監控管理辦公室。職責為: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機務技術監督的政策、法規、標準、制度、技術措施等,行使監督的領導職能。

(二)執行集團公司機務技術監督的規程、標準、制度、技術措施。

(三)對各技術監控管理服務單位和風電企業技術監督工作進行檢查和監督。

(四)組織並參加在建和投產風電場因機務技術監督不力而發生的重大事故的分析調查工作,制定反事故措施,對機務技術監督重大問題做出決策。

(五)按照集團公司關於機務技術監督的統一部署,根據各風電企業實際情況,有計畫地採用和推廣成熟、可靠、實用、有效的機務技術監督和故障診斷技術。

(六)負責制定分、子公司機務技術監督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建立分、子公司機務技術監督網路,組織召開分、子公司機務技術監督工作會議,布置全年機務技術監督工作。

(七)負責組織分、子公司所屬風電企業機務技術監督工作技術交流活動。

(八)組織參加所管理和所管理風電企業在建風電工程的設計審查、裝置選型、監造、安裝、除錯、試生產階段的機務技術監督和質量驗收工作。

第二十條各技術監控管理服務單位設立技術監督領導小組及辦公室,根據技術監控管理和技術服務合同負責本地區內集團公司所屬風電企業的日常機務技術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技術監控管理服務單位機務技術監督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行業、集團公司有關機務技術監督的法規、標準、規程、制度及相關檔案等。

(二)建立本地區集團公司所屬風電企業的機務技術監督網路。

(三)了解並掌握本地區集團公司所屬風電企業機務技術監督範圍內的裝置健康狀況,進行綜合分析,發現問題及時提出建議和措施,並對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四)制定本地區集團公司所屬風電企業機務技術監督工作計畫與規劃;定期對本地區集團公司所屬風電企業進行機務技術監督工作檢查,對存在的問題進行研究並採取對策。

(五)對本地區集團公司所屬風電企業因機務技術監督不力而發生的重大事故組織調查分析與處理。

(六)組織對本地區集團公司所屬風電企業的機務技術監督人員培訓、考核。

(七)定期組織召開機務技術監督工作會議,總結、交流和推廣機務技術監督的工作經驗和先進技術。

(八)定期向集團公司技術監控領導小組及技術監控辦公室報送機務技術監督年度工作計畫及總結,報告機務技術監督情況和調查分析資料以及提出建議。

第二十二條各風電企業必須建立健全生產副廠長(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領導下的機務技術監督網,在企業內成立技術監督領導小組歸口管理技術監督工作。其職責如下:

(一)各風電企業分管領導的職責:

1.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機務的政策、法規、標準、規程、制度以及上級機務技術監督機構的指示、規定,組織制定本單位的機務技術監督實施細則。

2. 組織召開本單位機務技術監督工作會議,總結本單位在機務技術監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並提出工作計畫,提高本單位的機務技術監督專業水平。

3. 建立健全各項監督管理網路,監督並指導監督網的監督工作,對技術監督工作進行統籌管理,協調解決技術監督工作各方面的關係,組織對技術監督工作進行檢查與控制。

4. 組織落實機務相關的安全措施、反事故措施和上級有關規程、規定。了解本單位機務相關裝置的執行、事故和缺陷情況,制定相應的反事故措施,對於發現的裝置缺陷要及時清除,努力消除事故隱患,發現問題及時分析處理,重大問題如實上報。

5. 組織對新安裝裝置、重大技改工程專案的設計審查、主要裝置的監造驗收以及安裝、除錯、試生產過程中的技術監督和質量驗收工作。

(二)機務技術監督工程師職責:

1.結合本企業具體情況,制訂機務技術監督管理制度,提出機務技術監督工作計畫以及受監裝置檢修、執行中的機務技術監督檢查和試驗專案。

2.負責組織落實本企業機務技術監督檢查和試驗工作,參加機務監督範圍裝置的事故分析、試驗鑑定以及預防措施制定等工作。

3.做好對鋼材、備品備件和焊材等的監督管理工作。

4、建立健全本企業機務技術監督檔案資料,按時提出有關機務技術監督的大修報告、事故分析報告和其它專題報告。

5.負責編寫機務技術監督報告總結,填寫機務技術監督工作報表,並按時上報主管技術監督職能部門。

6.負責實行技術監督電傳制度,對機務技術監督工作情況及裝置部件運**況、事故等及時上報,溝通資訊。

7.負責開展本企業機務技術監督網活動,宣傳貫徹機務技術監督規程、條例、標準等,普及機務技術監督知識,經常檢查監督網內各專業部門貫徹執行機務技術監督規程、條例、標準和機務技術監督制度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指出,及時整改。

8.協助本廠有關部門搞好金屬檢驗人員和焊工的培訓、考證工作,加強焊接質量管理。

9.加強機務技術監督網人員的技術交流和學習,推廣應用新技術和新方法。

(三)部門機務技術監督工程師職責:

1.機務技術監督工作接受上級機務技術監督工程師的指導。

2.參加機務技術監督網人員的技術交流和學習,推廣應用新技術和新方法。

3.配合外協單位做好本廠的機務技術監督工作。

4.負責現場機務技術監督工作的資料蒐集。定期向技術監控管理服務單位機務技術監督專責人上報技術監督報表,並上報集團公司公司。

5.完成上級機務技術監督工程師布置的工作。

第四章監督範圍與內容

第二十三條監督範圍

(一)風力發電機液壓站的管道和管件、偏航制動裝置、剎車裝置;

(二)風力發電機基礎

(三)風力發電機葉片和齒輪箱

(四)風力發電機低速軸、聯接螺栓等

(五)風力發電機高速軸、聯接螺栓等

(六)風力發電機的低速軸軸承和高速軸軸承

(七)風力發電機的塔筒及附件,如進人門、爬梯、聯接螺栓等

(八)各金屬部件焊接質量管理

第二十四條機務部件的監督

(一)機務技術監督試驗的專案、方法和標準,應嚴格按照相應的國家和行業標準執行。若目前尚無相應的國家、行業標準時,可參照製造廠或有關科研試驗單位的技術標準執行。

(二)凡從國外進口的金屬部件和備品備件、鋼材或其它金屬材料的試驗與驗收工作,應按合同規定的有關國家標準進行。

(三)凡機務技術監督的重要部件鑑定資料低於標準及採用代用材料時,應請示上級有關部門,經審批後再決定其能否繼續使用或更換,並應記錄歸檔,修改圖紙或在圖紙上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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