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豐公司員工考核辦法

2021-03-03 23:05:24 字數 2541 閱讀 497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客觀、公正的對部門負責人及全體員工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作為員工工資、獎罰及續聘、辭退的依據,實現人力資源的科學、規範管理,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考核實行逐級負責制,公司總經理考核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考核本部門員工。行政部是負責員工考核的職能部門,代表總經理對部門負責人進行考核,並收集彙總部門負責人對全體員工的考核情況。

第三條實行月考核制度,每月5號前完成對上個月的考核,各部門將對員工考核結果報到行政部。年終考核將以每月考核結果為基礎進行綜合評價。

第四條考核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不得感情用事。

第二章績效考核

第五條工作績效包括工作實績和工作效率兩個方面的內容。工作實績是指工作任務具體完成的數量和質量情況;工作效率是指工作工作任務完成的快慢,有時限要求的能否在要求的時限內完成。

第六條對部門負責人的考核,以部門職責、月總結會任務安排,周例會任務安排,總經理臨時布置的工作四個方面為當月目標任務,根據完成的數量、質量和時限等要求,採取打分方法考核,當月沒有會議和總經理布置的具體任務時,只按部門職責考核打分。全面完成當月目標任務的打100分,發給100%當月績效工資,可根據情況給予表揚、獎勵。未完成當月目標任務的,按以下規定扣分,每扣減1分,相應扣減1%當月績效工資,並可給予相應處分:

(一)每有1項工作任務未完成的,扣減10分;

(二)工作任務雖然完成,但有失職失誤、殘瑕疵時,影響或損失較小的,扣減1-5分;影響或損失較大的,扣減5-10分,並可根據情節和認識態度,給予批評、警告、記過處分;

(三)工作任務雖然完成,但超過時限的,每超過一天,扣減0.5分,無故超過10天的,並可根據情節和認識態度給予批評、警告、記過免職處分;

(四)工作任務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每次扣減20-50分,並可根據情節和認識態度,給予警告、記過、免職、辭退處分;

(五)工作中徇私舞弊、謀取私利,或者收受回扣、賄賂等,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的,每次扣減50-100分,並可根據情節和認識態度,給予記過、免職、辭退、除名處分。

(六)確因客觀原因,經過主觀努力仍不能按期完成的工作任務時,不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報告的,每延誤一天,扣減1分;延誤10天以上的,並可根據情節和認識態度,給予批評、警告、記過處分。

第七條對員工個人考核,以崗位職責、部門例會、部門負責人臨時布置的工作三個方面為當月目標任務,根據實際完成數量、質量和時限等要求,採取打分方法考核。全面完成當月目標任務的,打100分,發給100%當月績效工資,並可根據情況給予表揚、獎勵。未全面完成目標任務的,按以下規定扣分,每扣1分相應扣減1%當月績效工資,並可建議公司給予相應處分:

(一)每有1項工作任務未完成的,扣減10分;

(二)工作任務雖然完成,但有失職失誤、殘瑕疵時,影響或損失較小的,扣減1-5分;影響或損失較大的,扣減5-10分,並可根據情節和認識態度,給予批評、警告、記過處分;

(三)工作任務雖然完成,但超過時限的,每超過一天,扣減0.5分,無故超過10天的,並可根據情節和認識態度給予批評、警告、記過免職處分;

(四)工作任務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每次扣減20-50分,並可根據情節和認識態度,給予警告、記過、免職、辭退處分;

(五)工作中徇私舞弊、謀取私利,或者收受回扣、賄賂等,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的,每次扣減50-100分,並可根據情節和認識態度,給予記過、免職、辭退、除名處分。

(六)確因客觀原因,經過主觀努力仍不能按期完成的工作任務時,不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報告的,每延誤一天,扣減1分;延誤10天以上的,並可根據情節和認識態度,給予批評、警告、記過處分。

第八條各部門在每月公司總結會上應當就下個月具體工作任務書面提出,經會議討論決定各部門下個月具體任務,行政部的會議紀要形式予以明確,各部門負責人應當對員工做到明確每月、每週、每天的具體工作任務,並有書面記錄,以便作為考核的依據。

第九條具體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部應當提交總經理辦公會討論決定:

(一) 工作績效好,公司應給予表揚、獎勵的;

(二) 經考核扣減績效工資達50%以上的;

(三) 需要給予處分的。

第三章第十條員工每月除法定節假日和週休日外全部出勤為滿勤,工程部和專案部每週週休日為1天。

第十一條對員工實行考勤制度,行政部負責考勤工作,每月5號前對上個月員工考勤結果進行彙總,並根據出勤情況分別打分,全勤打100分,發給100%當月出勤工資,並可根據情況給予表揚,對全年全勤的員工可根據情況給予年終獎勵。未達到全勤的,按以下規定扣分,每扣1分相應扣減1%出勤工資,並可給予相應處分:

(一) 乙個月內上班、開會遲到、早退達3次,且每次均不超過30分鐘的,扣5分;其中有一次超過30分鐘的,扣10分;超過3次,且每次均不超過30分鐘的,扣10分;其中有一次超過30分鐘的,扣15分;超過10次的,扣50分。

(二) 因事、因病請假的,每天扣5分,扣完為止。

(三) 每曠工半天,扣20分,扣完為止;乙個月內連續或者累計曠工不滿3天的,並可根據情節和認識態度,給予批評、警告、記過處分;達3天以上的,並可根據情節和認識態度,給予記過、辭退、除名處分。

第十二條因事、因病請假時,應當寫請假條。請假3天以內的,由部門負責人審批;超過3天的,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後交總經理審批。批准後的請假條應當交給負責考勤人員作為考勤登記依據。

請假期滿後仍不能上班時,應當續假,續假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上班後應及時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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