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員工試用期綜合考核辦法試行

2021-03-03 22:40:13 字數 4417 閱讀 1092

【宗旨】

第一條提高新員工的留置率,以及提公升公司,對新員工的甄選能力,降低公司在新員工,試用方面的風險及人力成本。

第二條引入新員工導師制度,加強對新員工的考核溝通,幫助新員工盡快,了解公司,明確崗位需求,融入公司文化。

第三條明確新員工試用期綜合考核的責任和管理方式,提高考核工作的執行效率,使新員工盡快提公升崗位技能和綜合素質。

第四條試用期綜合考核結果.作為新員工試用是否合格的主要依據。

【適用範圍】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於所有新員工,對崗位發生根本性變化的基層員工,可參照本辦法實施,屬於幹部輪換、調任、提拔任用的員工,按照幹部管理的相關規定實施,不在本辦法適用範圍之內。

【定義】

第六條試用期是指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規定的試用時間。

【基本原則】

第七條實事求是原則:考核要以日常管理中的觀察、記錄為基礎,定量與定性相結合,強調以資料和事實說話。

第八條區別對待原則:相對於正式員工的績效改進考核而言,對於新員工的考評是綜合考評,需要對其任職狀況、勞動態度和工作績效做全面的評價。

第九條考、評結合原則:對於新員工的考核,以日常的月度考核與試用期結束的期終評議,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綜合評價,力求客觀、公正、全面。

第十條效率優先原則:對於考核結果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能力明顯,不適應工作需求、工作缺乏責任心和主動性的員工,要及時按規定終止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管理者未按公司規定,而隨意辭退員工,或符合公司辭退條件,而未及時提出辭退建議,致使造成不良後果或不良影響的,要承擔相應責任。

【方式】

第十一條公司對新員工試用期,管理引入新員工導師制度,在上述四條原則指導下,加強對新員工的考核溝通,以幫助新員工盡快了解公司、明確崗位需求和融入公司文化。導師的考核結果,作為新員工試用期綜合考核的主要依據。

第十二條新員工導師任職要求:

1、直接上級或同級老員工。

2、熟悉公司規章制度,及該崗位的工作流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背景,業務聯絡緊密,工作接觸多。

3、對公司有較深刻的認識,責任心強,心態好,思想作風正派,樂於助人;有較強的溝通能力,善於引導與激勵。

第十三條新員工導師的產生和管理要求:

1、由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和行政管理部,按導師資格要求確定導師;除操作族員工外,其他員工的導師名單,須由行政管理部備案。

2、為保證效果,一位導師同時所帶新員工,不應超過三名。

3、對導師的管理由部門、行政管理部共同負責,其工作納入導師本人的pbc中,行政管理部作為,其該項工作的績效評價者。

第十四條新員工導師職責:

1、對新員工進行業務指導,並傳授工作經驗、工作方法,提高新員工的工作技能。

2、主動了解並幫助新員工解決工作、學習、生活等方面的困難,使之盡快安定思想,融入工作群體。

3、對需進行轉正答辯的新員工進行輔導,幫助其通過答辯。

【導師制實施規程與方法】

第十五條新員工導師制實施過程與方法如下:

1、確定導師:新員工入職前,由行政管理部和部門負責人,按導師資格要求確定導師人選。

2、制訂出新員工培養目標和實施計畫:導師被確認後,應盡快與新員工見面,並與部門負責人協商,新員工入職三天內,以月度pbc的形式制訂出,新員工培養目標,與實施計畫報部門負責人批准、行政管理部備案;在第乙個月內應使新員工明晰,其工作定位及職責。(見附件一《新員工培養計畫表》)

3、進行輔導和溝通:導師在輔導期(即試用期)內對新員工進行指導,一般每週至少應正式溝通一次,其他可在工作之餘,進行非正式溝通,對溝通的情況、反映的問題要有相應的記錄。

4、總結與考核:每個計畫月度末,導師和新員工要對計畫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導師和部門負責人,要對新員工進行月度考核,並就考核結果向新員工進行正式的面對面反饋溝通,內容包括肯定成績、指出不足及改進措施,並以月度pbc的形式共同制訂出新員工下一階段培養目標與實施計畫。

5、期終評議:試用期滿時,導師對需進行轉正綜合評議的新員工,進行流程指導和工作輔導,按本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內容收集、準備各項考核依據,幫助其通過期終評議。

6、輔導期結束後,導師和行政管理部,在之後三個月的跟蹤期內,對新員工的工作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考核形式】

第十六條新員工的試用期綜合考核分周pbc、月度綜合評定和試用期結束時的期終評議兩種形式。期終評議原則上在試用期結束時,通過筆試、答辯、民主測評等方法進行。(見附件二《新員工周pbc考核表》、附件三《新員工月度總結及考核表》、附件四《新員工轉正申請及綜合評定表》)

【考核內容】

第十七條新員工月度綜合評定要素:分為工作態度、作業能力、工作績效三大項。

1、工作態度:包括責任心、合作性、主動性、紀律性、自我提高的熱情、基本行為準則等內容。

2、作業能力:主要指業務能力,含學習接受能力、解決問題能力、應用創造力、協調能力等崗位所需的能力。

3、工作績效:員工是否能,按時保質,保量地完成,所布置的工作或學習任務,並達成每月的改進目標。

第十八條期終評議結合崗位標準,全面考評員工試用期間的任職資格:品德、素質、能力(應知應會)、績效、經驗等。

第十九條對於操作族的新員工考核管理,在同類正式員工的考核辦法的基礎上增加工作態度等的考核制度,期終評議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實施形式上予以簡單可行化。

【考核責任】

第二十條導師、直接上級和員工共同承擔考核責任,原則上導師為一級考核者,對考核結果的公正、合理性負責;員工的部門負責人(或一級部門負責人或行政管理部)為二級考核者,對考核結果負有監督、指導責任。

第二十一條操作族員工的,一級考核者為所在班組的負責人,二級考核者為所在部門的負責人。

【反饋責任】

第二十二條一級考核者或主要考核責任人,必須就考核結果,向被考核者進行正式的面對面的反饋溝通,內容包括肯定成績、指出不足及改進措施,共同制定下一步學習/工作目標或改進計畫。反饋是雙向的,考核者,應注意留出充足的時間,讓被考核者發表意見。考核者與被考核者,都負有對考核結果進行反饋、溝通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反饋時,被考核者無論認不認可考核結果,都須在考核表上簽字。簽名僅代表知曉考核結果,並不一定代表認可。

【申訴責任】

第二十四條被考核者如果不認同考核者,對自己的考核結果,在與考核者溝通後,仍不能達成共識,可向行政管理部申訴。申訴的受理者,需在受理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並將處理意見反饋給申訴人。

第二十五條新員工試用期綜合考核操作步驟如下:

【考核依據】

第二十六條導師、部門負責人綜合各方面收集到的考核資訊,客觀公正地評價員工,資訊**一般,但不僅有以下幾種:

1、導師、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記錄員工工作過程中的關鍵行為或事件。

2、員工的歷次培訓記錄。

3、員工定期工作總結及日常匯報材料。

4、同一團隊成員的評價意見或證明材料。

5、相關部門或個人的反饋意見或證明材料。

6、導師、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與員工溝通過程中積累的有關資訊。

7、行政管理部與新員工的溝通記錄。

【考核結果與等級】

第二十七條不論是周pbc考核、月度綜合評定還是期終評議,其考核結果都包括評語和考核等級兩部分。

第二十八條考核等級的定義如下:

【月度綜合評定與期終評議的關係】

第二十九條月度綜合評定,和期終評議結果,決定員工的轉正(提前轉正、正常轉正、延期轉正)、終止試用。

1、新員工單月得「d」的,原則上取消試用資格,不再參加期終評議;三個月內有兩月得「c」的須延期轉正,由部門提出延期建議,報行政管理部審核,並履行審批手續後執行。

2、連續兩月得「a」者,可由部門與分管副總溝通後提出,報行政管理部批准後提前參加期終評議。

3、其他情況參加試用期滿時的期終評議。根據期終評議成績做出綜合評定,決定其轉正與否。

【期終評議結果的使用】

第三十條期終評議為「不合格」者,原則上取消試用資格,期終評議為「合格」以上者,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轉正。

第三十一條新員工的職位及薪酬級別的決定,在試用前決定,試用期結束時原則上不再改動。

【轉正申請】

第三十二條轉正的申請程式:

1、行政管理部通知新員工,及其導師填寫《新員工轉正申請及綜合評定表》,員工就其試用崗位的主要工作內容、應負責任、業務流程以及在試用期內的業績、工作技能的提高、勞動態度等方面進行總結,並可就個人特長及團隊建設發表看法。上述內容將作為期終評議的主要陳述。導師應根據新員工的工作計畫和總結,指導新員工填寫申請表。

2、新員工將填寫完整的《新員工轉正申請及綜合評定表》,交由其導師和部門負責人簽訂意見,報交行政管理部,由行政管理部組織期終評議。

【答辯、評審】

第三十三條行政管理部根據試用員工的情況,與業務部門組成,該員工轉正評審(答辯)小組。

1、評審(答辯)小組成員不少于三人:導師、部門負責人、行政管理部。

2、整個答辯過程:包括新員工陳述和評委提問兩部分(評委提問的物件主要是新員工本人,但可以根據情況詢問該新員工的導師)。

3、答辯的內容:試用崗位的主要工作內容、應負責任、專業知識、業務流程等方面。

第三十四條應用答辯方式,實施期終評議的物件範圍為:技術族、專業族、營銷族員工。管理族與操作族員工,參考以上有關規定實施,管理族員工一般採用,述職評議的方式,操作族員工,一般只是根據部門的意見進行審批。

【轉正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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