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成績計分細則

2021-03-04 09:56:11 字數 1757 閱讀 7051

(試行)

一、綜合素質評價的依據和要求

普通高中學生的綜合素質評價要按照《自治區、兵團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指導意見》(新教基[2008]33號)實施。在評價方式上採取前五學期分別按等級評價賦分,最後對五個學期六個維度的賦分分別相加的辦法。整個綜合素質評價的內容均以電子檔案的形式呈現。

高中階段的前五個學期,由學校組織教師、學生和家長根據《自治區、兵團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內容細目表》(新教基[2008]33號檔案附表1),每學期以行政班為單位運用《自治區、兵團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表》(新教基[2008]33號檔案附表2)對每位學生進行一次綜合素質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彙總後填入《自治區、兵團普通高中綜合素質學期評價表》(新教基[2008]33號檔案附表3),然後進行彙總,由學校負責上報至上級教育行政部門。高三第一學期結束後,在前五個學期評價的基礎上,按有求填寫《自治區、兵團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及學業修習彙總表》(新教基[2008]33號檔案附表4),並將彙總結果上報至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然後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上傳至自治區教育廳基礎教育處(具體報送要求另文下發)。

二、評價的內容及方法

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的內容包括公民素養、道德品質、學習能力、交流與合作、運動與健康、審美與表現6個維度。評價時採取以學校為單位對學生進行「等級評定、分級賦分」的方法。具體內容見下表:

非普通高中應屆畢業生暫不進行綜合素質評價。

三、彙總方式

每學期確定評定等級後,需將評價結果進行公示,無異議後將每人的評價結果記入個人檔案,並上傳到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門,任何人都無權更改。每年2月底前各地要將每位高三畢業生的綜合素質評價結果上報自治區教育廳基礎教育處,計入考生綜合素質評價的電子檔案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將作為高校招生錄取時的重要參考依據。

四、操作流程

每學期學生自評權重為10%,學生互評權重為50%,教師評價權重為40%。

學生互評應在學生小組內進行,每個學生小組的人數一般為10人或12人,如果需要在小組內進行表決,被評價者應迴避。如果小組成員在對某一學生評價上存在重大分歧,應提**級評價小組進行審定。班主任應對擔任小組長的學生進行培訓,並制定評定規則和程式。

教師評價應在教師評價小組內進行。教師評價小組由在該班授課不少於一年的班主任和任課教師組成,小組成員不得少於5人。綜合性評語由班主任收集各方評價結果、與相關教師(不少于三人)共同研究寫出。

五、誠信保障機制

公示制度。在學期末和畢業前,學校應以書面形式將評價結果通知學生本人及其家長。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在校園內公示10日。

學生申訴受理制度。如果學生及其家長對評價結果有異議,應以書面形式在公示期間向學校綜合素質評價工作領導小組提出申訴或復議申請,學校綜合素質評價工作領導小組在收到申訴或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給予書面答覆。如學生及其家長對復議結果仍有異議,可向當地教育主管部門反映,由當地教育主管部門做出最終裁決。

專項監督制度。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對各學校綜合素質的評價質量和誠信情況進行監控和評估,要充分了解評價工作的有關資訊,及時處理評價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對在評價過程中出現的弄虛作假行為要嚴肅處理,接受社會及學生家長對學校評價工作及結果的投訴並及時核查。要逐步建立綜合素質評價誠信等級制度。

由各地(州、市、師)教育行政部門依據相應的標準對各學校綜合素質評價誠信度進行等級評估,並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

責任追究制度。高中學校校長要向社會、家長、學生和上級主管部門做出誠信承諾,所有學生的綜合素質評價結果要有校長的簽名。如果舉報學校有弄虛作假、違法違紀的事件發生,經過調查證實,將做出如下處理:

當事學生該等級記為d;當事學校領導和工作人員,由處理舉報的教育行政部門建議學校的上級領導機構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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