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方案

2021-05-28 09:44:33 字數 4466 閱讀 1115

附件1:

(試行)

根據《教育部關於積極推進中小學評價與考試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號)、《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普通高中新課程實驗工作的指導意見》(教基〔2005〕6號)、《雲南省普通高中課程改革工作實施方案》(雲教基〔2009〕24號)和《雲南省普通高中新課程改革課程實施指導意見》(雲教基〔2009〕25號)等檔案精神,特制定本方案,自2023年秋季入學的學生開始實施。

一、指導思想

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以促進普通高中學生全面而有個性的發展為宗旨,以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為導向,引領社會形成科學的教育觀、人才觀和發展觀;促使教育工作者樹立正確的學生觀、質量觀和評價觀;引導學生形成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

綜合素質評價既是評價過程,又是教育和學習過程。通過綜合素質評價,引導學生正確行使民主權利、客觀認識自己和評價他人,激勵學生努力追求目標和不斷完善自我。通過綜合素質評價,努力實現普通高中教育的培養目標,為學生修身設定路徑,為學生成長搭建階梯,幫助學生規劃人生藍圖,為學生的終身發展奠定基礎。

二、基本原則

(一)發展性原則

綜合素質評價要以促進學生全面而有個性的發展為出發點和歸宿。堅持以發展的眼光看待學生,注重學生的日常行為表現,立足於學生的成長與發展,適當收錄反映學生成長過程和發展水平的準確描述與典型實證材料,客觀反映個性差異和個性特長。將形成性評價與終結性評價有機結合,有效發揮評價的激勵、發展功能,突出評價對學生全面發展的促進作用,使評價過程成為學生不斷認識自我、發展自我和完善自我的過程。

(二)全面性原則

綜合素質評價要貫穿於學生知識技能的學習、良好思想品德和心理素質的培育、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培養、個性的發展和多種潛能的開發、體質的增強等全面、和諧發展的全過程之中。著眼於學生的成長過程和整體表現,實施動態的、綜合的、完整的、全面的評價,既反映學生德、智、體、美等方面的綜合素質,又彰顯學生的個性、特長和發展潛能。

(三)導向性原則

綜合素質評價要充分體現普通高中新課程改革的精神,反映普通高中新課程方案的要求,通過科學的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結果的使用,給普通高中教育以正確的導向。通過評價者和評價物件的溝通、協商,使評價結果得到評價物件最大程度的認同,更好地發揮評價結果對評價物件發展的促進作用。

(四)激勵性原則

綜合素質評價必須面向全體學生,引導每個學生積極、主動地參與評價活動,激發學生的學習願望和責任,幫助學生樹立學習的自信心,激發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促使學生改進自己的學習行為和學習方式,激勵學生不斷進取,不斷完善自我、發展自我。

(五)客觀性原則

綜合素質評價要公布評價的內容、標準、方法、程式、人員和有關規章制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確保對學生的評價客觀、全面、具體、真實,使評價過程可信,評價結果可用。

(六)操作性原則

綜合素質評價應簡便、直觀、易操作,便於多元主體參與。評價指標體系應合理、適用、具體可評,為普通高中、高等學校和社會各界理解和接受。要便於利用現代化手段,實現評價操作與管理的資訊化。

三、評價指標

我省綜合素質評價指標體系由基本素質評價指標和個性發展評價指標兩部分構成。

(一)基本素質評價指標

基本素質評價指標依據普通高中新課程標準對普通高中學生提出的基本要求,是所有普通高中學生通過學習都應該達到的目標,立足於學生走入社會後的生存和生活能力,包括:思想道德、學習態度與能力、交流與合作、運動與健康、審美與表現等五個方面。

基本素質評價指標結構表

(二)個性發展評價指標

個性發展評價指標是普通高中學生在共性發展的基礎上,體現個人與眾不同的個性發展目標,立足於走入社會後的競爭能力,包括個性特長、個人成果及其它自主選擇的內容等三個方面。

個性發展評價指標結構表

四、評價方法

(一)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採取自我評價、同學評價、家長評價、教師評價相結合,以學生自評、同學互評為主的多元主體評價方式。要形成評價主體之間定期交流、分享、研究評價資訊、共同**發展策略的機制,促進學生健康成長。

(二)基本素質評價指標在高一年級上學期至高三年級上學期的五個學期中,以學期為單位,由學生本人與教師共同記錄學生的成長事實,在高三年級下學期,採取學生個人自評、同學互評、家長評價、教師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評價。其中:思想道德按

二、**指標的評價要點進行寫實性描述(見附表一),其它四個一級指標按總評綜合分值,以等第形式呈現評價結果。a:優秀(≥9分);b:

良好(≥7分,<9分);c:基本達到要求(≥6分,<7分);d:尚需努力(<6分)。

(見附表二)

(三)個性發展評價指標個性發展評價指標在高三年級下學期由學生提供相關證明資料、教師據實填寫。(見附表三)

五、評價方式

(一)自我評價——重在每一天、每一環節和每個階段的經常性反思,重視點滴進步和成長過程的不斷積累。認識自身潛能與特長,體驗進步與成長的快樂,增強自信、樹立自尊;發現存在的問題與不足,尋求解決方法和途徑;確立發展方向,主動追求發展目標。

(二)同學互評——重在相互學習,相互激勵,相互促進,重視相互交流,擴大自我發展資訊渠道。分析同學的發展潛力,分享成功的喜悅;研究成長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與不足,確立新的發展目標。

(三)家長評價——重在發揮家庭教育功能,重視平等對話、正確引導和親情感召。共同分析問題原因,總結成功經驗;根據學生成長狀況,提出發展期望,共同規劃願景。

(四)教師評價——重在關心關愛每一位學生,觀察學生日常學習和生活的行為表現,重視走進學生內心世界,捕捉細微變化和點滴進步,因勢利導、循循善誘。發掘學生的潛能與特長,鼓勵學生的成長與進步,幫助學生樹立信心;指出存在的問題與不足,分析原因,提供解決方案;根據學生的發展需求,提出發展建議,促進學生主動發展。

六、組織實施

(一)省教育廳成立雲南省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領導小組,負責相關政策和制度的制定,指導、監督全省普通高中的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

(二)各州(市)、縣(市、區)要成立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負責管理、指導和監督本轄區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

(三)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由學校實施,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學校要成立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人員要用廣泛性和代表性,由校領導、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學校家長委員會代表組成。以班級為單位成立評價小組,由在本班授課不少於一年的班主任、科任教師組成,小組成員不少於5人。

學校要根據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實施細則,統

一、規範學校的綜合素質評價工作。

(四)學校要建立每個學生的成長記錄,全面反映學生的發展狀況。學生成長記錄手冊是家長全面了解學生的平台,學校與家長聯絡的橋梁,學生自我認識的載體。學校要定期組織學生和相關評價主體共同研究學生的成長記錄手冊,交流心得、展示成果,增強學生自信心,提高學生自我反省、自我評價的能力。

學生成長記錄應包括:

1.學生的基本資訊。

2.反映學生學習過程和結果的資料,包括學生的自我評價、個性作品(成績記錄及各種作品)、社會實踐和社會公益活動記錄、體育與文藝活動記錄,獎懲情況,教師、同學的觀察和評價,來自家長的資訊等。

3.生長發育水平和健康狀況。

4.學習成績、學分與學業水平考試成績。

5.綜合素質評價結果。

學生是成長記錄的主要執行者,成長記錄要始終體現誠信的原則,要有教師、同學、家長開放性的參與,使記錄的情況典型、客觀、真實。

(五)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在全省普通高中之間相互認可。

由省外轉入我省的學生,必須提供必要的綜合素質評價記錄與證明材料,由接收學校進行評價。

學生經學校批准外出借讀,由學校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由我省轉出省外的學生,學校應將學生的綜合素質評價材料隨學籍檔案一併轉出。

學生因休學等原因造成學習過程間斷,其有關材料可連續使用。

(六)對於學生個人隱私及不利於學生成長、同學團結和師生關係和諧等資訊,要本著尊重學生、保護學生、避免傷害學生的原則,不宜公開。

七、保障措施

(一)學校要將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在校園內公示7天。學生如對本人或他人的評價結果有異議,可在公示期內向學校申訴或反映;學校接到學生的申訴或反映,要進行調查、核實和複評,於7日內作出複評決定,並及時書面通知申訴或反映者本人;對經複評產生變化的結果,要在學校內公示7天,並說明變化的原因。申訴或反映者如對複評決定仍有異議,可向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申訴。

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在公示後、經學生確認,記入學生學籍檔案,任何人不得更改評價記錄與結果。

(二)對學校綜合素質評價工作實行誠信等級管理制度。省教育廳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領導小組將制定學校綜合素質評價工作誠信等級評估與考核辦法,學校的誠信等級向社會公布,對誠信等級不合格的學校要採取相應的處罰措施。

(三)省教育廳將逐步建立雲南省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網路平台,運用現代資訊科技手段,收集、處理綜合素質評價資訊,記載學生成長歷程,呈現學生發展軌跡,建立學生電子檔案,為學生健康成長提供諮詢和指導。

(四)學生和家長可以向學校查詢評價結果,對學生和家長的合理查詢或質詢,學校要依據原始記錄、原始實證給予耐心、詳細的答覆。

(五)嚴肅查處評價工作中的玩忽職守、違紀舞弊事件。對發生此類事件的學校要通報批評,三年內不得申報晉級公升等和各類評優,已認定等級的高完中,給予降級降等的處罰。對學校領導、教師和有關人員要按有關規定予以問責,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三年內不得晉級、晉職和參加評優、評模;情節特別嚴重的,按管理許可權由有關部門給予撤銷職務或開除公職的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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