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員規章制度

2021-03-03 21:48:47 字數 3026 閱讀 6814

行政字第[2012]zd007號

1. 遵守國家法令、嚴守公司規章制度、嚴肅工作形象。

2.組織主持公司日常全面工作,編制本部門日常工作計畫。

3. 貫徹執行公司的各項工作指令,熟悉了解本部門各項工作質量。

4. 組織對日常工作的檢查、檢驗工作,一絲不苟地組織完成公司工作。

5 . 組織部門下屬人員認真檢驗工作情況,嚴把工作質量關,並做好日常工作記錄並存檔。

6. 每週組織召開一次本部門工作總結會議,掌握各項工作程序,檢測工作質量,做好質量分析記錄並存檔。

7. 對未完成或未正確完成的工作要負責監督完成或整改,做到全面工作的正確性、合理性、完整性、及時性。

8. 協助上級主管領導對各項工作的審查及檢驗,對不合理的管理及安排有義務建議並修改。

9. 對本部門日常工作中的問題要隨時展開檢查與完善,嚴格控制問題的發生與發展。

10. 每日主動向公司領導傳送工作日誌,匯報工作情況,積極響應公司領導的決定,虛心接受工作指正。

11 .經常深入工作第一線,認真檢查各項工作質量,及時正確領導工作路線。

12 .完成公司領導交給的其他工作。

附則 1. 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制訂並負責解釋,。

2. 本制度經總經理批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3.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類似制度終止執行。

總經理審批

行政人力資源部

2012-2-16

主管級人員問責制度

行政字第[2012]zd007號

第一條為了強化職責,促使公司各部門領導(正、副職)恪盡職守,確保工作質量,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減少過錯,建立勤政、廉潔、務實、高效的高績效團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問責制,是指公司對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以下統稱「問責物件」)在日常工作管理、人員管理、監督檢查工作中的工作職責範圍內由於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拒絕、放棄、推諉)或者不正確履行部門職責(無合法依據及不依照規定程式、規定許可權和規定時限),以致影響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貽誤良機,或者損害公司或其他部門(同事)的合法權益,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行為,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條問責制度依照部門主管領導負責制的工作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獎罰分明,追究過錯與責任相適應,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在追究過錯責任的同時,應當主動糾正錯誤,及時採取補救措施,避免或者儘量減少不良後果的發生。

第四條問責物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追究其責任:

(一) 經公司會議討論決定的重要工作任務及落實要求,非因客觀原因,而是因工作不力未能完成的。

(二) 不認真執行領導的指示、決策和交辦的工作任務;不落實上級有關決議或決定事項;影響公司整體工作及對外形象的。

(三) 不認真履行職責,因管理措施不到位,導致工作目標任務不能完成,影響公司整體工作和全域性發展的。

(四) 沒有依照公司規定的職責許可權、程式和時限(特殊情況除外)進行決策或審批,造成決策錯誤、工作貽誤或損失的。

(五) 虛報浮誇或瞞報、遲報造成不良影響或工作損失的。

(六) 管理不嚴,對上隱瞞問題,對下包庇、袒護、縱容的;或指使、暗示下屬單位或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七) 管理中存在突出問題,員工反映強烈,長期得不到改進和治理的。

(八) 發現嚴重違反財經紀律行為或專案嚴重虧損、潛虧損的。

(九) 商務活動中違反規定的,造成重大損失的。

(一十) 公司認為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五條問責物件所管理部門或所管工作範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問責物件追究責任:

(一) 在日常工作過程中,違規招聘、引進不符合公司條件者或違規採購,導致工作秩序混亂、工作貽誤、損害公司利益帶來不良後果的。

(二) 在實施監督檢查和處罰過程中,未按既定職責、許可權、程式和事實依據實施工作管理、日常檢查和處罰,給公司帶來不良影響或給員工或合作夥伴造**身、利益侵害損失的。

(三) 年度內本部門被公司給予告誡而不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四) 公司認為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過錯行為。

第六條上述問責條件中的經濟損失界定如下:2000元以內的損失屬工作失誤;10000元以內的損失屬嚴重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的損失屬重大經濟損失。

第七條問責物件的問責,由公司領導層根據員工、客戶、合作夥伴的檢舉、投訴、控告或工作考核評估結果以及實際工作情況提出。責**事行政部進行調查核實,提出事實依據,進行責任追究。

第八條問責處罰的原則:

(一) 責任核定要過程與結果並重原則;在問責事項發生後,不單看事情的後果,還要看當事人處理事情過程中的態度和行為是否及時、努力和負責。

(二) 處罰嚴肅原則。問責程式公開化,力求以事實說話,堅決維護問責的嚴肅性。

第九條問責的方式:

(一) 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二) 通報批評;

(三) 告誡談話;

(四) 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五) 責令辭職;

(六) 承擔相應的損失賠償金;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單獨適用或者合併適用。

另: 違反第四條之(五)、(六)所列規定的,直接處罰如下:第1次加處行政警告,第2次視情節及造成的損失情況,加處罰金 500-1000 元,第3次直接開除公司一切職務,處以乙個月工資的罰金,並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

第一十條年度問責物件被問責1次的,個人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並取消在公司本年度評優資格;年度內被問責2次(含)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評為稱職。

第一十一條公司在作出問責處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問責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問責處理應當製作書面決定送達當事人;處理決定應當說明錯誤事實、處理理由和依據。

第一十二條公司宣布問責決定時,由人事行政部與問責當事人談話,並將《問責書》送達問責物件,並存入個人檔案及公司檔案檔案。

第一十三條問責當事人對問責處理不服的,可以自收處理決定起15日內向公司人事行政部申請複核。其中對處分不服的,提出申請,在複核期間,問責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複核中發現處理錯誤,應當及時糾正。

第一十四條為保證問責工作順利進行,公司所有各項工作必須有書面的記錄。

附則 1. 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制訂並負責解釋,。

2. 本制度經總經理批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3.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類似制度終止執行。

總經理審批

行政人力資源部

2012-2-16

管理人員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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