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員問責制度

2021-06-03 10:39:26 字數 3221 閱讀 6091

一、目的

為促進公司持續穩定發展,增強公司各級管理機構、各級管理人員的責任意識,明確崗位責任,強化服務意識和提高管理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二、問責物件

中高層管理人員(即總經理、副總經理、部門經理/副經理)。

三、問責範圍

公司所有決策、經營和管理活動。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崗位職責,出現有錯行為和不作為行為,影響工作進度,損害公司利益,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依照本制度實施問責。

四、問責原則

遵循實事求是、客觀準確地認定責任,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原則。

五、問責管理機構

(一)問責執行機構:人力資源部及行政部

受理問責,負責問責事項的調查、核實,調查結果提報,問責決定的送達、執行,督辦、改善跟蹤等具體工作。

(二)問責決策機構:問責小組

問責小組由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1人)及人力資源部經理組成。代表公司對問責物件出現的相關責任問題進行認定,並判定問責處罰方式。

(三)問責提出機構:公司任何部門和個人均有提出問責的權利,將問責事由提請人力資源部/行政部受理。

六、問責內容及事項

(一)領導責任追究

1.對公司各項制度、規定貫徹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領導責任,導致各項目標無法完成或出現管理問題的。

2.對部門權利執行的關鍵環節缺乏監督制約疏於管理;對下屬出現問題失察或放任錯誤;未給予下屬正確指導,未嚴格把關,導致未完成各項工作目標的。

3.違反審批程式,越權、越級審批,造成差錯或給公司帶來損失和不良影響的。

4.對突發性事件報告不及時或隱瞞、緩報、謊報,處理不及時,造成不良後果的。

5. 在公司或部門運營過程中,出現嚴重的經營性質虧損或業務風險的。

(二)財務方面責任追究

1.經費不能專款專用,奢侈揮霍,鋪張浪費,造成不良影響的。

2.挪用、侵吞公司財物的。

3.在公司採購、營銷、業務等經濟活動中出現徇私舞弊行為的。

4.違反財務紀律和財務相關規定,造成財務秩序混亂的。

(三)執行管理責任追究

1.公司有關決議、決策及交辦的工作任務,工作不力未能如期完成的,給公司造成損失和影響的。

2.擅自改變或未執行上級領導的決定,給公司造成損失和影響的。

3.工作不認真,玩忽職守、失職、瀆職、辦事拖拉、相互推諉、扯皮,延誤工作,造成公司客戶投訴、經濟損失、聲譽受到影響的。

4.有損政策和制度的嚴肅性,處理問題有失公正造成惡劣影響的。

5.置公司利益於不顧,搞小團體、小幫派,發布不利於內部團結的言論,對公司領導搞背後惡意議論、詆毀,不正面反映意見,經公司查證屬實的。

6.在處理應急突發事件問題上,由於措施不得力、方法不得當、處理不及時等,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

7.公司給予告誡而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8.對上級、下級公開承諾的事項不兌現的。

9. 涉及執行時效責任問題的,依照公司《限時辦結制度》執行。

(三)服務方面責任追究

1.在服務過程中,以權謀私,對服務物件故意刁難,服務態度惡劣,造成客戶投訴的。

2.由於服務意識不強、語言不文明等被投訴的。

3.服務質量差,服務水平低,造成客戶強烈不滿或損壞公司形象的。

(四)保密責任追究

洩露公司商業、技術上等相關保密事項,給造成公司損失和不良影響的。

(五)工作關聯責任追究

工作關聯部門之間、管理部門與業務部門之間、員工與員工之間在工作上推諉拖延、敷衍塞責、玩忽職守帶來損失的。

七、問責方式

(一)具體形式: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警告、記小過、記大過、降職、降薪、免職、賠償及經濟處罰、解除勞動關係、辭退、開除等(涉及記小過、記大過情況的參照《員工的日常獎罰制度》中相關規定執行)。

以上問責追究方式,依據實際情況可單款或多款合併執行。

(二)問責方式:

根據被問責事態情節、對公司的損害程度及影響範圍,決定問責方式。

1.情節輕微,損害和影響較小的,對責任人採用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及經濟處罰的方式問責。

2.情節嚴重,損害和影響較大的,對責任人採用通報批評、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降薪及經濟處罰的方式問責。

3.情節嚴重,損害和影響重大的,對責任人採用免職、解除勞動關係、辭退、開出的方式問責。

4.發生的問題,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人要承擔一定比例的賠償,具體賠償金額及比例由問責小組研究決定;問責小組對問責情形有經濟處罰的權利,但罰款最高不得超過責任人工資總額的50%(涉及不良貸款問題的經濟處罰參照《風險管理制度》中相關規定執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問責:

1.一年內出現兩次(含兩次)以上被問責的。

2.在問責過程中,干擾、阻礙、不配合調查的。

3.打擊、報復、陷害檢舉人、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的。

4.採取不正當行為,拉攏、收買調查人員,影響公正實施問責的。

(四)發現並及時主動糾正錯誤、未造成重大損害和影響的,可從輕、減輕問責。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問責:

1.因下級部門以及有關人員弄虛作假,致使難以作出正確判斷,造成未能正確履行職責的。

2.因不可抗拒因素難以履行職責的。

八、問責程式

(一)部門或員工向人力資源部/行政部提請問責。

(二)人力資源部及行政部需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工作,調查、核實具體事由;如反映情況存在,則向問責小組提交《問責審批表》,正式啟動問責程式;如依據不實則直接退回,問責終止。

(三)問責小組依據調查情況及本制度對被問責人相關責任問題進行認定,並判定問責方式。

(四)人力資源部/行政部將《問責決定書》自問責小組作出處理決定起1個工作日內送達被問責人。

(五)被問責人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向問責小組提出申訴,要求複核;申訴期間,問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七)問責小組收到被問責人的申訴,應當組織復議、複查,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最終決定。

(八)調查人員、問責小組成員與問責事件有關或與被調查的責任人有利害關係、利益衝突的,應當迴避。

(九)調查人員與被調查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作出的調查結論與事實出現重大偏差,致使問責小組作出錯誤的問責決定,依照本制度追究責任。

九、附則

以往相關規定與本制度有牴觸的,一律以本制度為準。

本制度解釋權、修改權歸人力資源部。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問責審批表》

附件2:《問責決定書》

附件1:

問責審批表

編號:附件2:

問責決定書

編號:注:本表一式二份,問責物件、人力資源部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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