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員離任審計制度

2021-03-04 07:28:21 字數 1323 閱讀 5976

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中心管理,健全對法定代表人的監督制約機制,保障中心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家相關法規和中心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中心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是指法定代表人因工作調整或辭職等情況離開其工作崗位時,對其任職期間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全面審計,對其任期進行評價,並確認其業績和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條離任審計是中心法定代表人離任時的必須程式,實行先審計後離任。

第四條審計工作由中心監察審計部組織實施,參與審計人員要忠於職守,客觀公正,保守秘密。

第二章審計範圍與許可權

第六條對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任期取得的主要成績;

(二)貫徹執行中心有關規章制度情況;

(三)對重大事項的決策情況,以及因決策失誤,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或不良後果;

(四)個人履行管理職責的情況,以及因監管不力造成的重大損失;

(五)個人廉潔自律情況,以及由於本人違反廉潔自律有關規定給中心造成的重大損失;

(六)重大問題反映報告情況,對職責範圍內的報表資料及有關重大問題的報告失實、延誤應負的責任;

(七)對用人失察、失控造成的不良後果應負的責任;

(八)其他需審計的事項。

第七條審計部門進行離任審計時,可以查閱審計物件所在中心或部門的有關檔案、記錄、賬表、憑證等資料,審計物件及所在中心應向審計人員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真實資料和資料。

第三章審計程式

第八條上述法定代表人離任前由所在中心向中心總經理提出《離任審計建議書》,經總經理批准後由監察審計部立項,組成審計組實施。

第九條審計通知。監察審計部接到總經理簽署的審計任務後,應向審計物件所在中心發出《離任審計通知書》。內容包括:審計內容、審計期限、審計時間和審計組成員及所要求提供的有關材料等。

第十條現場審計。審計組查閱有關檔案、各種記錄、賬表、憑證等資料,並向有關部門和人員調查取證,核實有關情況。

第十一條內容確認。審計組綜合審計情況,整理提出審計報告初稿,並向審計物件通報審計情況,審計物件應以書面形式反饋審計意見。特殊情況,經中心總經理批准,審計報告初稿可不與審計物件見面。

第十二條審計報告。審計組向中心總經理提交審計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審計物件履行職責的基本情況;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及審計物件應承擔的責任;處理意見及建議。

第四章罰則

第十三條審計物件及所在單位提供虛假資料、故意隱瞞事實的,對審計物件及有關責任人,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四條對干擾、阻撓審計工作,打擊報復審計人員的,由監察審計部門責令改正,並給予相應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制度由中心監察審計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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