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目的
為評價xx集團及體系內離任者在任職期間的工作業績,界定離任者在任期間應承擔的經濟責任及存在的潛在經營風險,協助離任者與接任者完成工作交接,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xx集團及xx體系內各管理平台。
第三條離任審計定義
本規定中的離任審計,是指xx集團及體系內具有財務審批權的人員(如經營實體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及公司認為需要審計的其他人員,因辭職、解聘、調離等原因,不再擔任本職務,對其任期內的工作目標和經營目標完成情況實施的審計。
第四條離任人員名單提供及績效考核資料提供
一、離任人員名單提供:由集團及體系內人力資源管理中心總監根據人員的變動情況提出離任審計人員名單,經分管人力的副總裁審核(各平台需經平台總裁審核)、分管審計的副總裁審批,交集團審計管理中心實施。流程見《離任審計人員名單提報審批工作流程》
二、績效考核資料提供:由集團及體系內人力資源管理中心、預算管理中心、企管中心等相關職能部門提供離任者任期內的績效考核資料,主要包括:
(1)離任者崗位職責—集團:it&企業管理中心/平台:人力條線部門;
(2)離任者任期內的績效考核記錄—集團:人力資源管理中心/平台:人力條線部門;
(3)離任者任期內的工作計畫及工作目標—集團:it&企業管理中心(提供部門工作計畫)人力資源管理中心(提供個人工作計畫、績效總結、述職報告等)/平台:信企條線部門(提供部門工作計畫)人力條線部門(提供個人工作計畫、績效總結、述職報告等);
(4)離任者任期內經營計畫和經營目標—集團:預算管理中心/平台:預算條線部門。
第五條審計時間安排
集團審計管理中心接到離任審計人員名單及審計資料後,一周內組織實施審計,並在乙個月內出具審計報告。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特殊、重大的事項,經分管總裁室領導批准,可適當延長審計時間。
第六條審計內容
一、任期內工作計畫和工作目標完成情況;
二、任期內財務收支合規、合法性;
三、任期內淨資產的增減變化;
四、任期內經營目標完成情況和分析;
五、任期內重大經營決策和法律訴訟(包括重大擔保)等情況;
六、任期內內部控制制度的執**況;
七、任期內各項經營合同執**況;
八、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九、離任者工作交接清單。
第七條審計工作程式
按《xx集團內部審計管理規定》執行
第八條本規定的執行、培訓、檢查責任崗
一、執行責任崗:制度涉及的人力、審計及被審計單位相關崗位;
二、培訓責任崗:集團各部門負責人;
三、檢查責任崗:集團審計管理中心總監。
第九條附則
一、本規定由集團審計管理中心負責解釋、補充。
二、本規定自簽發之日起執行,此前相關檔案同時廢止。
附件:1、離任審計人員名單提報審批工作流程(集團)
2、離任審計人員名單提報審批工作流程(平台)
3、審計報告審批工作流程(集團)
4、審計報告審批工作流程(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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