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7華為離任審計制度

2022-01-13 10:42:28 字數 4056 閱讀 5218

華為公司離任審計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了加強對離任人員所負經濟及專案責任的審計監督,促進其在任職期間增強自我約束的意識;同時通過對工作移交情況的監督和檢查,以保持離任後原崗位工作的延續性,根據《華為公司基本法》及《華為公司內部審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定義

負有經濟及專案責任的人員包括:

(一) 公司所屬各子公司、事業部、公司各大職能系統以及各片區、辦事處、國內合資合作廠、境外分支機構、代表處、境外合資企業等機構的第一負責人;

(二) 各大系統內部與經濟及投資工作關係密切的業務負責人及主要業務人員,這些業務包括但不限於財務、採購、市場、外協及各類合同管理和投資管理;

(三) 其他特殊崗位的人員。

離任審計是指上述負有經濟及專案責任的人員因任期屆滿、調動、辭職等原因不再擔任原職務時,對其任職期間所負經濟及專案責任的落實情況,離任時工作移交的完整性,。

第三條適用範圍

公司所屬各子公司、事業部、公司各大職能系統以及各片區、辦事處、國內合資合作廠、境外分支機構、代表處、境外合資企業等機構的第一負責人在任期屆滿、內部調動和辭職時都須接受離任審計。

其他負有經濟及專案責任的人員的離任審計適用範圍,以各大系統的離任審計實施細則中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離任審計的管理

第四條管理機構

公司離任審計的方針和政策由公司人力資源委員會確定。公司審計部負責對整個離任審計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監督。

第五條分級負責原則

公司任命的各子公司、事業部、公司各大職能系統的第一負責人的離任審計由公司審計部組織實施。

國內合資合作廠、境外分支機構、境外代表處、境外合資企業的第一負責人的離任審計由公司審計部組織實施,也可以委託外部獨立審計機構實施。

其他負有經濟及專案責任的人員的離任審計由各大系統主管指定內部審計機構或其它內部管理部門負責,離任審計意見報公司審計部備案。

第六條人員

實施離任審計工作時應成立審計小組,審計小組的成員應當具備較高的政策水平,具備與審計業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審計過程中要充分利用公司內部各方面專家的力量,如有必要,經審計總監批准,可以聘請公司外部的有關專家或專業機構參與全程或部分審計事項。

審計人員與被審計人員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申請迴避;被審計人員認為審計人員與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審計公正的,有權申請審計人員迴避。審計人員是否迴避,由審計部門主管和被審計人員的上級領導共同商定。

審計人員必須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必須保守實施離任審計中得悉的公司秘密。

第七條工作職權

實施離任審計的人員具有下列職權:

(一) 檢查會計報表、帳簿、憑證、資金和財產。

(二) 經幹部部同意,查閱有關的檔案、資料;

(三) 參加有關的會議;

(四) 對審計中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並索取證明材料;

(五) 對嚴重違反公司制度和規定以及侵犯公司權益的人員,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六) 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公司批准,可以採取必要的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七) 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及糾正、處理違反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的意見,檢查審計結論的落實情況;

(八) 根據離任審計工作的需要,公司領導賦予的其它職權。

第三章離任審計的內容及審計分工

第八條審計內容

(一)對公司所屬各子公司、事業部、公司各大職能系統以及各片區、辦事處、國內合資合作廠、境外分支機構、代表處、境外合資企業等機構第一負責人進行的離任審計的內容包括:

1、 所負經濟責任的落實情況:

(1) 對財、物等方面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2) 財務收支等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合規性;

(3) 債權債務的真實性及重大合同的執**況;

(4) 有無嚴重損失浪費和其它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2、 離任時工作移交是否完整、正確。需移交的內容包括:

(1) 述職報告(包括對任職期內工作的回顧和總結以及對本崗位下步工作的計畫);

(2) 工作中的遺留問題及處理建議;

(3) 個人所保管的業務檔案、工作記錄等;

(4) 其它需移交的內容。

3、 離職時個人所欠公司的債務是否結算清楚;

4、 其它需要審計的事項。

(二)對其他負有經濟及專案合作責任的人員進行的離任審計的內容包括:

1、 所負經濟及專案責任的落實情況:

(1) 任職期間涉及財務收支的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合規性,有無嚴重損失浪費或其它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2)任職期間涉及的各項經濟合同的執**況、債權債務的清理和催收情況;

(3)對外合作中的投資管理情況:如經濟方面和文件等方面的管理。這些合作包括顧問合作專案和技術合作等。

2、離任時工作移交是否完整、正確。需移交的內容包括:

(1)述職報告(包括對任職期內工作的回顧和總結以及對本崗位下步工作的計畫);

(2)工作中的遺留問題及處理建議;

(3)商務活動中的債權債務關係:包括公司與對方公司之間及公司代表與對方代表或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

(4)個人所保管的業務檔案、工作記錄等;

(5)其它需移交的內容。

3、離職人員要簽署離職員工保密承諾書。

4、離職時個人所欠公司的債務是否結算清楚。

第九條審計分工

上述離任審計的內容實行審計責任人分工負責制。分工原則如下:

(一) 經濟內容:審計部門、財務部門和被審計部門的指定人員;

(二) 工作內容:本部門直接主管、接任人或指定人,審計部人員參與;

(三) 涉密內容(分技術、商務、公共關係等):公司或直接主管指定專人。

對每一位離任人員進行審計,要填相應的**。**中要明確寫出每類內容參與審計的具體人。為保證審計效果,該表中審計人員要經過相關部門負責人批准方可進入審計。

在審計中,被審計人員認為審計人員不宜審計的部分內容可向相關最高負責人提出指定專人審計。

第四章離任審計的工作程式

第十條通知

公司人力資源部和各系統幹部部,根據本制度及實施細則中的規定,將需要進行離任審計的人員名單通知相應的審計機構。

承擔離任審計任務的審計機構,對被審計單位發出審計通知書。

第十一條準備

被審計單位接到審計通知書後,通知離任人員在五個工作日內準備好如下資料:

(一) 離任時的述職報告及對遺留問題的解決辦法和處理建議;

(二) 工作移交的有關記錄。

對子公司、事業部、各片區、辦事處等機構的第一負責人進行審計時,被審計單位依照審計小組的要求提供有關資料,如單位財會和業務統計資料;單位歷年年度工作總結報告;單位章程及內部管理制度;公司內部和外部檢查機構出具的檢查報告;離任時工作移交的審核記錄;審計小組認為需要的其它資料。

審計機構對被審計人員的述職報告和被審單位所提供的資料進行分析研究,初步確定審計重點,擬就提綱,安排審計實施計畫(包括審計範圍、內容、小組成員、時間安排、工作分工等)。

第十二條就地審計

離任審計工作一般採取就地審計的方式。

審計小組到達被審計單位後,立即召開一次有被審計人員(重要崗位離任時的審計還應有接任者)及被審計單位部分人員在場的會議,由審計小組介紹審計實施計畫,離任時的審計還要確定離、接任責任的時間界限。

第十三條述職

對各子公司、事業部、公司各大職能系統以及各片區、辦事處、合資合作廠等機構第一負責人進行離任審計時,在審計小組參與下,根據具體情況,由被審計人員在本單位(中層以上)幹部會議或其它適當的會議上作述職報告,並回答有關詢問。

第十四條取證方式

審計小組通過查閱有關的檔案、資料,檢查實物資產,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查詢等方式進行審計,並取得審計證據。

第十五條審計報告

離任審計報告分詳式離任審計報告和簡式離任審計意見書兩種。

離任審計報告的內容包括:對被審計人員述職報告中所負經濟責任落實情況真實性的審計意見;任職期內應由被審計人員承擔責任的主要經濟問題;對被審計人員工作移交情況的審計意見;其它審計意見和建議。離任審計報告應徵求被審計人員及其上級領導的意見,並由被審計人員及其上級領導、審計小組三方認可。

若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審計小組應將離任審計報告和被審計人員的書面意見一併上報審計機構的領導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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