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獎懲管理方法

2021-03-04 09:46:01 字數 5003 閱讀 9590

1、目的

維護管理處(公司)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的嚴肅性,保障管理處(公司)營運的正常進行,激勵員工的敬業精神。

2、範圍

適用於管理處(公司)所屬員工。

3、職責

3.1獎懲事件提報由當事人所在部門直接領導,事件主辦部門和管理處權責部門領導管理和負責。

3.2、獎懲案件中的審核、公告及薪資處理由管理處負責

4、內容

4.1獎懲類別劃分

4.1.1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大功三種;其換算方法為嘉獎三次等於記小功一次,記小功一次等於記大功一次。

4.1.2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辭退四種;其換算方式為警告三次等於記小過一次,記小過兩次等於記大過一次。

4.2員工獎懲的一般原則

4.2.1獎懲的核定應以事實為依據慎重處理。為培養和激勵員工的優良品德及敬業精神,獎勵應多於懲處。評定獎懲事件要衡量情節輕重,依下列規範處理:

4.2.1.1獎勵事件

a、對公司、管理處有重大影響者提交獎勵;屬於一般職業道德規範內降低獎勵。

b、不屬於本職責而主動積極完成者提交獎勵;屬於本職責範圍內或在領導監督下完成者降低獎勵。

c、超出一般能力者提交獎勵。

d、視其他因素或條件可酌情提交或降低獎勵。

4.2.1.2懲罰事件

a、屬於本職責範圍內而出現過失者從重懲處;非本職範圍內而支援協助或配合其他部門工作出現過失者減輕懲處。

b、屬於明知故犯者加重懲處;屬於無意過失者減輕懲處。

c、屬於屢教不改者加重懲處;屬於初犯者減輕懲處。

d、視當事人悔改表現及其他因素,可酌情加重或減輕懲處。

4.2.2依照本辦法應該獎懲的事件,自事件發生之日起時間超過六個月的,不得再報告。但是屬於懲處事件由於隱匿而超過時限者,不屬於此範圍。

4.2.3員工獎懲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時,其獎懲記錄亦列入員工檔案,供考核晉公升參考使用。

4.3提報程式

4.3.1由直屬領導根據發生事實,以報告形式提報,經部門主管、管理處主任逐級進行審批。

4.3.2 審批核准後,由管理部發布獎懲通報。

4.4獎勵

.4.4.1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嘉獎

4.4.1.1維護管理處(公司)榮譽,有具體事件者;

4.4.1.2整理編撰重要檔案、資料、報告,內容完善優異者;

4.4.1.3 品行端莊,工作勤奮,適時圓滿完成領導交辦工作任務者;

4.4.1.4參加由公司舉辦的比賽獲得第一名或參加市、區級活動,比賽獲得前三名者;

4.4.1.5對增進集體精神、提高員工士氣及工作效率有顯著成績者;

4.4.1.6拾金不昧者;

4.4.1.7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廉潔奉公、受到廣大員工稱頌者;

4.4.1.8其他應當給予嘉獎之事蹟者。

4.4.2員工有下列事蹟之一者,予以記小功

4.4.2.1對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採用後確有成效者;

4.4.2.2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降低成本確有成效者;

4.4.2.3檢舉揭發違反制度規定或損害管理處(公司)利益案件者;

4.4.2.4遇有災變,勇於負責,並處理得當者;

4.4.2.5對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於未然,確保管理處(公司)及財務安全者;

4.4.2.6代表管理處(公司)參加省級重要活動或比賽或前三名者;

4.4.2.7對增進集體精神、提高員工士氣及工作效率有重大貢獻者;

4.4.2.8其他應給予記小功之事件者。

4.4.3員工有下列事蹟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4.4.3.1為維護管理處(公司)安全、利益、冒險執行任務確有實際功績者;

4.4.3.2遇有意外事件或災變,應變得當、奮不顧身、極力搶救並減少管理處(公司)損失者;

4.4.3.3舉報盜竊案或破壞陰謀,因而被破獲或原先制止者;

4.4.3.4工作或技術上大膽創新,取得經濟效益萬元以上者;

4.4.3.5同壞人壞事作鬥爭,對維護正常的營運秩序和工作秩序有顯著改善者;

4.4.3.6代表管理處(公司)參加全國性重要活動或比賽獲第一名者;

4.4.3.7舉薦人才為管理處(公司)做出顯著功績者。

4.4.3.8其他應當給予記大功之事蹟者。

4.5懲處

4.5.1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規定為警告處分

4.5.1.1因過失導致發生工作錯誤一次或因工作失誤導致管理處(公司)經濟損失在2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

4.5.1.2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季度內(公曆)違反操作規程、勞動紀律三次(含)者;

4.5.1.3浪費管理處(公司)財物造成管理處(公司)損失300元(含)以下者,並追究賠償責任;

4.5.1.4因管理不善,操作不當或防範疏忽致使機器裝置或物品材料受損害,或潛在危害,給他人、公司(管理處)造成經濟損失300元(含)以下者;

4.5.1.5言行不檢,不守秩序,破壞環境而被投訴經調查屬實者;

4.5.1.6不遵守考勤規定,塗改考勤卡;乙個月內超過2次(不含)遲到早退者;

4.5.1.7對交辦的事項經督促仍執行不力者;

4.5.1.8工作期間聊天,乙個月累計達三次(含)以上者;

4.5.1.9私自挪用公共財產,價值在300元(含)以下,經查證屬實者;

4.5.1.10對違反公司規定的行為不報告、不制止者;

4.5.1.11未經領導批准,私自調班者;

4.5.1.12工作期間未按規定著裝者;

4.5.1.13其他適於警告之行為。

4.5.2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規定為記小過處分

4.5.2.1上級領導的指令性計畫或交與待辦事項,無正當理由又未按時按質按量完成或處理不當,給管理處(公司)造成損失或潛在損失在300元(不含)以上,600元(含)以下者;

4.5.2.2在工作場所喧嘩、吵鬧,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經制止仍不改正者;

4.5.2.3因管理不善,操作不當或防範疏忽致使機器裝置或物品材料受損失、或潛在危害,給他人、管理處(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在300元(不含)以上,600元(含)以下者;

4.5.2.4惡意攻擊、威脅、誣告或造偽證製造事端,給對方造成心理傷害,情節輕微者;

4.5.2.5工作期間臥睡或伏睡者;

4.5.2.6工作期間擅離工作崗位或無特殊原因串崗,情節輕微者;

4.5.2.7在工作或生活區內,同仁之間謾罵、吵架,經查明屬實者;

4.5.2.8因疏忽、督促不力致使下屬人員違規做事,影響較大,或隱瞞包庇下屬人員的違規行為者;

4.5.2.9捏造事實騙取休假,經查明屬實者;

4.5.2.10乙個月內曠工一天或季度內(公曆)累計曠工三天(含)者;

4.5.2.11季度內因過失導致發生工作錯誤累計出現二次(含)以下或造成經濟損失300元(不含)以上,600元(含)以下者;

4.5.2.12季度內(公曆)再次違犯警告處分條例者;

4.5.2.13揭發個人隱私,打擊報復或誣陷他人,製造事端者;

4.5.2.14在管理處(公司)明文禁止吸菸區內吸菸,未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者;

4.5.2.15私自挪用公共財產,價值在300元(不含)以上,600元(含)以下,經查明屬實者;

4.5.2.16年度內塗改考勤卡或請別人代打卡及代別人打卡累計二次者;

4.5.2.

17對於違反工作流程的行為,善意的且未造成後果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造成損失或影響的,依損失和影響程度給予警告以上的處分;惡意的未造成損失或影響的給予記小過處分,造成損失或影響的給予不低於記小過的處分;累犯行為給予辭退處分;

4.5.2.18其他適於記小過之行為。

4.5.3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規定為記大過處分

4.5.3.1擅離職守導致變故者;

4.5.3.2因管理不善,操作不當或防範疏忽只是機器裝置或物品材料受損失、或潛在危害,給他人、管理處(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在600元(不含)以上者;

4.5.3.3遺失有關經營的重要檔案、機件或物品者;

4.5.3.4虛報工作成績或偽造工作記錄者;

4.5.3.5職責範圍內所保管的管理處(公司)財物短少、損毀、私用或擅自送他人使用,經查核屬實者;

4.5.3.6拒絕聽從領導的指揮監督,經勸導仍不聽從命令者;

4.5.3.7違反安全規定措施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致使管理處(公司)蒙受經濟損失600元(不含)以上,1000元(含)以下者;

4.5.3.8造謠生事,散播謠言,挑撥是非者,情節嚴重者予以辭退;

4.5.3.9乙個月內累計曠工二天或季度內累計曠工三天以上,六天(含)以下者;

4.5.3.10年度內塗改考勤卡或請別人代打卡及代別人打卡累計三次(含)以上者;

4.5.3.11濫用職權假公濟私經查屬實者;

4.5.3.12直屬領導對下屬人員之違規、舞弊行為明知而不糾正,不舉報及其他縱容呵護包庇違法、違規行為者;

4.5.3.13執行特定交辦事項有重大疏忽,致使管理處(公司)蒙受經濟損失或潛在經濟損失600元(不含)以上,1000元(含)以下者;

4.5.3.14職務異動時,重大工作事項、貴重辦公用品交接不清或抗延不移交者;

4.5.3.15同一季度內再次違反記小過處分條例者;

4.5.3.16其他適於記大過之行為。

4.5.4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可不經預先告知員工本人而隨時辭退

4.5.4.1執行安全性勤務事件內睡覺或擅離職守者;

4.5.4.2故意洩露管理處(公司)商業機密,致使管理處(公司)蒙受經濟損失,經查證屬實者;

4.5.4.3張貼、散發具有煽動性方案或**,聚眾**,妨礙工作秩序者;

4.5.4.4在工作時間內打架鬥毆,酗酒滋事者;

4.5.4.5對員工及其家屬有暴力行為或重大侮辱威脅行為者;

4.5.4.6營私舞弊、冒名頂替、弄虛作假、挪用公共財產,性質惡劣者;

4.5.4.7故意毀壞機器裝置、物品材料及管理處(公司)其他物品,給管理處(公司)造成經濟損失1000元(不含)以上者;

4.5.4.8嚴重違反作業規程,導致重大人身或裝置事故致使管理處(公司)蒙受經濟損失1000元(不含)以上者;

4.5.4.9無證照擅自駕駛操縱機動車輛肇事者;

4.5.4.10乙個月內累計曠工三天或季度內累計曠工六天(不含)以上者;

4.5.4.11盜竊同仁及管理處(公司)財物者;

4.5.4.12腐化墮落、道德敗壞者(含接公安機關通知,被單位領導教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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