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彙編

2021-03-04 09:32:19 字數 5140 閱讀 2541

■、第一節總則

第一條、為使本公司人力資源管理走上正規化、制度化、現代化的道路,在有章可循的情況下提高人力資源管理水平,規範公司的人力資源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公司自董事長以下工作人員均稱為公司職員,本公司各級職員均須嚴格遵守和執行本制度的各項規定。

第三條、公司涉及到人力資源方面的管理和開發工作,均依照本制度執行。

第四條、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執行解釋權,並承擔修訂、補充責任。

■、第二節管理機構

第五條、人力資源部是公司從事人力資源管理和開發工作的職能部門。

第六條、公司人力資源部的主要職責包括:

1、依據公司實際業務及發展戰略規劃需要,研究組織結構及職責許可權劃分方案及其改進完善方案,促進公司組織結構和權責劃分的優化發展。

2、負責制定公司人力資源戰略規劃,配合公司經營目標,根據人力分析及人力**的結果制定人力資源發展計畫。

3、涉及並推行和監督人事管理制度及作業流程的實施,並在實施過程中不斷改進和完善,以確保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有效推進。

4、關注和研究國家相關的人事法規,確保公司人事制度和國家的相關法規和精神保持吻合和一致,不斷提公升企業的用工安全。

5、建立廣泛、暢通的人才輸入渠道,儲備人才。

6、建立和維護良好穩定的用工關係,促進企業和員工的雙贏發展。創造良好的人才成長環境,建立不同時期下高效的人才激勵機制及暢通的人才選拔渠道。

7、致力於人力資源的可持續開發和利用,強化人力資本的增值。

8、建立健全人力資源工作程式及制度,確保人力資源工作符合公司發展方針並日趨科學化和規範化。

9、負責公司定崗定編、調整工作崗位及內容等工作。

10、制定公司招聘制度、錄用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

11、負責員工異動的管理。

12、管理公司勞動用工合同和員工人事檔案。

13、負責員工的考勤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

14、負責制定和修訂完善企業薪資福利制度。

15、制定教育培訓制度並組織實施。

16、制定人事考核制度,定期組織開展員工的考評,重點是員工的績效考評。

17、指導、協助各部門做好人事服務工作。

18、未在此列但是與人力資源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公司實行全面人力資源管理,各部門須由第一負責人協助人力資源執行相應工作,有義務提高員工工作能力,創造良好條件,發掘員工潛力,優化部門內部的人力資源結構。同時配合人力資源部傳達和宣傳公司的人力資源政策,貫徹執行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收集反饋資訊。

■、第三節招聘管理

第八條、公司招聘工作由人力資源部統一負責。屬於特殊渠道引進人才的,由總經理或董事長授意實施,但事項資訊必須及時傳達到人力資源部。

第九條、除董事長特殊授意以外,一切招聘計畫須由總經理正式批准後人力資源部方可正式展開實施。為有效控制公司招聘成本,任何用人部門第一負責人均有義務和責任合理**和計畫部門在一定時間段內(最少乙個月)的用人需求狀況,確保人力資源部的招聘工作在有預見和有計畫的前提下有序展開。

第十條、招聘計畫展開程式:

1、計畫內招聘:

2、戰略性招聘:

3、特殊渠道引進:

①、各類渠道直接向總經理或董事長推薦→傳達人力資源部。

②、總經理或董事長授意委託獵頭公司→傳達到人力資源部。

③、總經理或董事長授意人力資源部委託獵頭公司。

第十一條、招聘工作展開程式:

人力資源部接到招聘指示→人力資源部編制招聘計畫→人力資源部落實招聘準備→應聘人員資訊填寫審閱→用人部門和人力資源部門會同面試→確定通過者轉到人事文員處帶領辦理入職手續→用人部門會同人力資源部完成崗前培訓→通過者轉到用人部門進行試用(必要的在使用同時進行背景調查)→合格者由人力資源部會同用人部門填寫補進人員評審表報總經理審批→轉到人力資源部辦理手續正式錄用上崗→人員補進資訊正式報備營業店長、財務部、安防質檢部。

第十二條、各部門因工作業務開展需要而聘用臨時工作人員的,報總經理審批後由人力資源部統一聘用。

第十三條、在試用期的員工,有下述情形或者相關情形時,公司可立即停止試用,終止勞動關係:

1、不服從工作安排;

2、遲到、早退超過3次;

3、有曠工行為或者事假累計達到3天;

4、嚴重違反公司制度,受警告以上處分;

5、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6、不能勝任工作;

7、被發現應聘時所提供資料和資訊不實。

第十四條、有下述情形人員,不得錄用:

1、被剝奪政治權利尚未恢復者;

2、經判刑確定有刑事案件累犯者;

3、通緝在案尚未撤銷者;

4、吸食鴉片或其他毒品者;

5、身體有缺陷或健康狀況欠佳難以勝任工作者;

6、未滿16周歲者;

7、無法有效確認身份資訊者。

第十五條、關於試用期:

1、所有員工試用期原則上以15天為基本標準。如需延長的,最長不得超過乙個月。

2、凡達到最長試用期仍無法達到錄用標準的員工,必須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試用人員和用人部門均有繼續試用意向的,必須重新正式確定勞動關係。

3、任何用人部門不得擅自調整新招員工的試用期。

第十六條、任何部門或人員不得擅自招聘人員。任何職能部門不得未經過人力資源部而擅自招聘人員。

■、第四節員工檔案管理

第十七條、員工檔案包括:

1、員工求職資料;

2、求職資訊登記表、面試測評表、入職表、試用評審表;

3、身份證、學歷證、學位證、外語等級證以及其他相關證件的影印件;

4、員工檔案**;

5、員工晉公升(調動)申請表;

6、勞動合同;

7、員工異動申請表、異動交接手續;

8、其他未在此列但是能反映員工資訊的材料。

第十八條、公司員工內部檔案應及時、全面地收集到人力資源部進行保管;各部門應主動將平時形成的應歸檔材料及時送到人力資源部。

第十九條、人力資源部對收集到的歸檔材料進行按照相應規定進行整理裝訂並按照順序號進行存放保管。為確保檔****,每季度對內部檔案進行檢查和核對,同時由部門負責人不定期安排檢視,避免損壞損毀。每年年底須對當年離職員工的檔案進行清理,並將離職員工的檔案移交行政管理部進行儲存。

第二十條、公司主管級以上人員才能查閱、借閱員工檔案。查閱、借閱其下屬檔案的,由人力資源部第一負責人批准;查閱其他非上級人員檔案的,由總經理書面批准;查閱上級人員檔案的,由董事長書面批准。原則上不允許借閱非下屬人員檔案,如存有特殊需要的,須持董事長書面指示檔案方可給予辦理借閱。

檔案借出時間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凡查閱、借閱檔案的,必須認真進行登記。查閱、借閱檔案者負有保密義務和保管責任。

第二十一條、員工檔案原則上分為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兩種形式同步儲存。一般查閱原則上以查閱電子文件為準。

第二十二條、嚴禁複製和拷貝員工檔案資料。出於需要而進行一般性資料的複製拷貝,由人力資源部第一負責人批准;部分人員全面性資料複製拷貝的,由總經理批准;系統性資料整體複製拷貝的,由董事長批准。

第二十三條、除人力資源部管理人員正常開展工作外,待離職期間的員工無論職位等級一律不允許查閱和借閱員工檔案資料。出現特殊情況的,人力資源部可直接向董事長請示和匯報。

第二十四條、檔案保管人必須承諾保密責任和義務,出現洩密的,必須追究責任。

第二十五條、公司所有人員均須高度重視檔案資料,並均承擔保密維護義務。

■、第五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正式協議,凡是在公司工作的員工都必須按照規定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人力資源部必須認真執行勞動合同的簽訂,如有不願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必須及時要求解除勞動關係。凡勞動合同到期或快到期的,人力資源部必須及時和用人部門及勞動者進行溝通,完成勞動合同的續簽或者是及時解除勞動關係。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簽訂規定:

1、試用期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試用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

2、臨時或兼職員工與公司簽訂《臨時(兼職)勞動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

3、試用合格並被正式聘用的員工在接到人力資源部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到人力資源部簽訂《勞動合同》。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在5個工作日內簽訂勞動合同的,須及時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否則視為自動延長試用期;如果已達到最長試用期的,人力資源部必須及時通知用人部門解除勞動關係。

第二十八條、合同勞動期限規定:

1、公司高層領導職務10年。

2、公司高層管理職務6年。

3、公司中層管理職務4年。

4、中級以下管理職務2年。

5、一般技術人員2年。

6、一般行政人員1年。

7、財務辦公人員3年。

8、一般工作人員1年。

9、被正式錄用員工如果因為特殊情況不能與公司按年限要求簽訂勞動合同的,可與公司協商勞動合同年限,協商年限勞動合同報總經理批准後可予簽訂。

第二十九條、凡簽訂2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合同內須有明確條款要求受聘方須承諾保守公司的商業機密。簽訂4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合同內須有明確的競職限制協議條款。

第三十條、員工首次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書面申明無原單位或者已與原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第三十一條、在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前10日,人力資源部需通知員工本人及用人部門,確定是否繼續建立勞動關係。通知發出5日後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自動待崗;至合同期滿的,人力資源部必須及時通知用人部門立即解除勞動關係。

第三十二條、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被國家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員工,公司有權隨時解除勞動關係。

第三十三條、員工在試用期可以隨時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非試用期內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至少應提前30天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同意後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十四條、員工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在未得到批准和辦理完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前應堅持本崗位工作,不得在外應聘、兼職和就業。

■、第六節考勤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條、本公司所有員工均實行約定工時工作制,每天實際需出勤時間根據營業需要由雙方在確定勞動關係時進行約定。

第三十六條、關於日常出勤:

1、經營一線員工每月4天正常休息,具體由部門負責人根據工作實際合理安排。

2、後勤辦公人員除有特殊約定外按每週休息一天進行計算。

第三十七條、例行假期給假規定:

1、元旦節給假一天。

2、春節給假三天。

3、國際勞動節給假一天。

4、端午節給假一天。

5、國慶節給假一天。

6、中秋節給假一天。

7、凡在公司服務滿2年員工,春節給假在原有三天基礎上增加一天;滿3年的,在原有三天基礎上增加二天;滿3年以上的,按此原則依此類推進行計算。所稱服務滿的年數為實滿年數,而不計算虛年數,即:如果已在公司服務滿20個月,仍計算為滿1年而不計算為滿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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