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標的案例

2021-03-04 09:22:23 字數 5289 閱讀 8462

第一章合同的標的

[案例1]

中國某食品****出口蘋果酒一批,國外來證貨名為「apple wine」,於是我方為單證一致起見,所有單據上均用「apple wine」 。不料貨到國外後遭進口國海關扣留罰款,因該批酒內、外包裝上均寫的是「cider」字樣。結果外商要求我方賠償其罰款損失。

問:我方對此有無責任?

案例分析:

我方應負責賠償。作為出口公司,理應知道所售貨物的英文名稱。如來證貨名與實際不符,一則要求對方改證,二則自己更改貨物上的英文名稱,如只考慮單證相符而置貨物上的名稱不顧,勢必給對方在辦理進口報關時造成嚴重後果。

[案例2]

我國某公司向國外某客戶出口榨油大豆一批,合同中規定大豆的具體規格為含水分14%,含油量18%,含雜質1%。國外客戶收到貨物不久,我方便收到對方來電稱:我方的貨物品質與合同規定相差較遠,具體規格為含水分18%,含油量10%,含雜質4%,並要求我方合同金額40%的損害賠償。

問:對方的索賠要求是否合理?合同中就這一類商品的品質條款應如何規定為宜?

案例分析:

對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因為我方交貨的品質不符合合同的規定,理應給予對方一定金額的損害賠償,但是否為合同金額的40%,應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合同中就這一類較難掌握交貨品質的出口商品的品質條款,應採用規定品質公差或品質機動幅度的方法,來避免因交貨品質難以掌握給我方交貨帶來的困難。

[案例3]

某公司與國外某農產品******達成一筆小麥的交易,國外開來的信用證規定:「數量為1000公噸,散裝貨,不准分批裝運,單價為250美元/公噸cif雪梨,信用證金額為25萬美元……但未表明可否溢短裝。賣方在信用證信用證的規定裝貨時,多裝了15公噸。

問:(1)銀行是否會以單證不符而拒付?為什麼?

(2)《公約》對交貨數量是如何規定的?

案例分析:

銀行不會因單證不符而拒付貨款。根據《ucp600》規定:「除非信用證規定貨物的數量不得有增減外,在所支付款項不超過信用證金額的條件下,貨物數量准許有5%的增減幅度,但量,當信用證規定數量以單位或個數計數量,此項增減幅度則不適用。

」本案賣方出口的商品是1000公噸散裝小麥,且信用證未表明可否溢短裝,則只要賣方按信用證規定且要求銀行支付的金額不超過25萬美元,銀行就應根據信用證的規定支付貨款。

(2)根據《公約》規定,按約定的數量交付貨物是賣方的一項基本義務,如賣方交貨數量大於約定的數量,買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應按合同**付款。如賣方交貨數量少於約定的數量,賣方應在規定的交貨期屆滿前補交,但不得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擔不合理的開支。即使如此,買方也有保留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依本案,就賣方多交的15公噸貨物,買方可以全部拒收,也可以收取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應按合同規定的**付款,款項可以通過匯付或托收方式收取。

[案例4]

我某出口公司以cif條件與義大利客商簽訂了乙份出口500噸大豆的合同,合同規定:雙線新麻袋包裝,每袋50千克,**為每噸200美元cif熱那亞即期信用證方式付款。我方交單收款後,買方來電稱:

我公司所交貨物扣除皮重後,不足500噸,要求我方退回因短量而多收的貨款。問:對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分析:

對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如果貨物是按重量計量或計價,而未明確規定採用何種方法計算重量和**時,根據慣例,應按淨重計量或計價。本案中我方用雙線新麻袋包裝貨物,每袋50千克,但貨物扣除皮重後不足500公噸,說明我方短量交貨,買方有權要求我方退回因短量而多收的貨款,因此,買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案例5]

某外商欲購我「華生」牌電扇,但要求改用「鑽石」牌商標,並在包裝上不得註明「made in china」字樣,問我方是否可以接受?應注意什麼問題?

案例分析:

國外這一要求實質是定牌中性包裝,一般來說可以接受,不過在接受指定牌名或指定商標時應注意其牌名或商標是否在國內外已有第三者進行註冊。在無法判明的情況下,為安全起見應在合同中列明「如發生工業產權爭議應由買方負責」的條款。

[案例6]

我國某出口公司向英國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規定:「水份最高為14%,雜質不超過2.5%。

」在成交前,該出口公司曾向買方寄過樣品,訂約後該出口公司又電告買方成交貨物與樣品相似,當貨物運至英國後買方提出貨物與樣品不符,並出示了當地檢驗機構的檢驗證書,證明貨物的品質比樣品低7%,但未提出品質不符合合同的品質規定。買方以此要求該出口公司賠償其15000英磅的損失。請問:

該出口公司是否該賠?本案給我們什麼啟示?

案例分析:

該出口公司沒有充分的理由拒絕賠償。因為賣方行為已經構成雙重保證。在國際**中,凡是既憑樣品買賣,又憑說明買賣時,賣方所交貨物必須既符合樣品要求,同時又符合說明要求,否則,買方有權利拒收貨物。

本案中,合同規定水分為14%,雜質不超過2.5%。以此來看,雙方是憑說明進行買賣,我方所交貨物只要符合合同規定就算履行義務。

但是,我方在成交前向對方寄送過樣品,並且沒有註明「參考樣品」字樣,簽約後又電告對方所出運貨物與樣品相似,買方有理由認為這樣業務既憑樣品又憑說明進行交易。因而買方檢驗貨物與樣品不符,有權索賠。

本案例啟示我們:

(1)在國際**中,若向對方郵寄參考樣品,一定註明「參考」字樣。

(2)對於賣方在簽訂合同時,如能用一種方法來表示品質的,盡可能不要再提供其他的可能與前一種品質表述方法不太一致的表示品質的方法,以免買賣雙方就此產生爭議與糾紛。

(3)對於買方來說,如果要用幾種方法來共同約束的話,要盡可能在合同中訂明,以維護自己的利益。

[案例7]

我某出口公司與德國一家公司簽定出口一批農產品的合同。其中品質規格為:水分最高15%,雜質不超過3%,交貨品質以中國商檢局品質檢驗為最後依據。

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對方寄送過樣品,合同簽定後又電告對方,確認成交貨物與樣品相似。貨物裝運前由中國商檢局品質檢驗簽發品質規格合格證書。貨物運抵德國後,該外國公司提出:

雖然有檢驗證書,但貨物品質比樣品差,賣方有責任交付與樣品一致的貨物,因此要求每噸減價6英磅。

我公司以合同中並未規定憑樣交貨為由不同意減價。於是,德國公司請該國某檢驗公司檢驗,出具了所交貨物平均品質比樣品差7%的檢驗證明,並據此提出索賠要求。我方不服,提出該產品系農產品,不可能做到與樣品完全相符,但不至於低7%。

由於我方留存的樣品遺失,無法證明,最終只好賠付一筆品質差價。

案例分析:

此例是一宗既憑品質規格交貨,又憑樣品買賣的交易。

賣方成交前的寄樣行為及訂約後的「電告」都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根據商品特點正確選擇表示品質的方法,能用一種表示就不要用兩種,避免雙重標準。

既憑規格,又憑樣品的交易,兩個條件都要滿足。

樣品的管理要嚴格。如「復樣」、「留樣」或「封樣」的妥善保管,是日後重要的物證。

[案例8]

2023年10月,香港某商行向內地一企業按fob條件訂購5000噸鑄鐵井蓋,合同總金額為305萬美元(約人民幣2534.5萬元)。貨物由買方提供圖樣進行生產。

該合同品質條款規定:鑄件表面應光潔;鑄件不得有裂紋、氣孔、砂眼、縮孔、夾渣和其他鑄造缺陷。

合同規定(1):訂約後10天內賣方須向買方預付約人民幣25萬元的「反保證金」,交第一批貨物後5天內退還保證金。

合同規定(2):貨物裝運前,賣方應通知買方前往產地抽樣檢驗,並簽署質量合格確認書;若質量不符合同要求,買方有權拒收貨物;不經雙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終止合同,否則由終止合同的一方承擔全部經濟損失。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商利用合同中的品質條款進行詐騙的案例。

鑄件表面「光潔」是乙個十分含糊的概念,沒有具體標準和程度;「不得有裂紋、氣孔等鑄造缺陷」存在的隱患更大,極易使賣方陷入被動。

對方的實際目標是25萬反保證金。

這類合同的特點:**誘人,工藝簡單;技術標準含糊,並設有陷阱;預收保證金等後逃之夭夭,或者反咬一口;被欺詐物件多為合同管理不嚴、缺乏外貿經驗、急功近利的中小企業。

[案例9]

我國某公司a向孟加拉國某公司b出口一批貨物,合同價值約為usd20000.00,貨物為汽車配件,共有10個型號,其中有四個型號要求根據客戶樣品製造的。付款方式為,客戶先支付定金1000美金,剩餘部分30%和70%分別以l/c和t/t支付(在貨物生產完畢通知客戶支付)。

客人隨即開來信用證,a公司按合同和l/c要求開始生產貨物,但發現其中按客人樣品要求訂做的貨物不能完成,由於客人訂貨的數量比較少,開發該產品十分不合算。因此打算從其他廠家購進該產品,但遺憾的是,卻一直無法找到生產該產品的廠商。而此時已接近裝船期了,其他貨物亦相繼生產完畢。

a公司只好告訴b公司上述問題。b公司要求取消所有的貨物並退還定金和樣品,他的理由是,他要求訂做的貨物是十分重要的,不能缺少,因a公司沒有按時完成貨物,錯過他的商業機會。a公司也感到無可奈何,確實理虧,只好答應客戶的要求,承擔一切貨物積壓的損失。

案例分析:

a公司應反省一下,為什麼會造成如此被動局面?

1.對客戶的樣品沒有做仔細研究,就簡單地認為自己可以生產或從其他地方購買,以致確認客戶的定單。

2.對於客戶特別重要的貨物,應該給予重視。因為客戶將樣品從國外帶到中國交給a公司訂做,s公司確認可以生產,最後卻沒有生產出來,客戶當然感到十分失望。要是換成其他產品不能完成,或許客戶會勉強答應不至於取消合同。

3.根據《公約》的規定,一方當事人重大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取消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本案的賣方已構成重大違約(數量不足),對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案例10]

有一年我國外貿公司向德國出口**一批,合同規定水分最高15%,雜質不超過3%,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對方寄過樣品,合同訂立後我又電告對方「成交貨物與樣品相似」。貨到德國後,買方出具了貨物品質比樣品低7%的檢驗證明,並要求賠償600英鎊的損失。我方拒絕賠償,並陳述理由說:

我批商品在交貨時是經過挑選的,因為是農產品,不可能做到與樣品完全相符。但也不至於比樣品低7%。

問題: 我方失誤在**?是否可以該商品並非憑樣成交為由而不予理賠?

案例分析:

賣方避免對交易貨物的品質承擔雙重擔保義務(既憑規格又憑樣品);雖賣方電文中告訴對方貨物與樣品相似,而不是完全相符,但買方有權保留所賠的權利;買出具品質比樣品低7%的證明,雖不符合實情,賣方拿不出留存樣品,故要賠償600英鎊。

[案例11]

增減裝條款的糾紛

某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出口一筆商品。2023年3月1日國外開出信用證,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在3月4日收到從通知行轉來信用證,信用證中條款規定:「 amount:

usd1232000.00…8o0m/tons(quantity 5%more or less allowed)of ***,price:@usd1540.

00 per m/ton ***,cif a port.shipments to a port immediately.partial shipments are not allowed.」(總金額 1232000.00美元。

某商品800公噸,數量允許增減5%。**:每公噸淨重1,540.

00美元,cif a港,立即裝運至a港,不許分批裝運。)

基於課標的評價的案例

開展增值性評價,培養低年級學生的朗讀能力 朗讀教學是中小學語文教學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習語文行之有效的方法。古人云 三分詩,七分讀 如今的 語文課程標準 也明確指出 要讓學生充分地讀,在讀中整體感知,在讀中有所感悟,在讀中培養語感,在讀中受到情感的薰陶。朗讀,才能讓學生親近文字 感受文字情感 獲得語...

王經理制定管理目標的案例分析

最近,a公司經理王某通過企業管理理論的培訓課程之後,對目標管理的方法印象非常深刻。因此,他決定在公司內部實施這種管理方法。他認為 由於各部門的目標決定了整個公司的業績,應該由他本人為他們確定較高目標。因此,他首先親自為公司的各部門制定工作目標。確定了部門目標之後,就把目標下發給各個部門的負責人,要求...

關於貸款合同的案例

貸款業務與管理案例1 貸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本案例的目的在於說明銀行與客戶簽訂貸款合同後,能否履行合同對防範操作風險的重要性。一 案情 2000年4月5日,利達建材 以下簡稱利達公司 向農業銀行某市城東營業所申請借款。4月6日填寫了借款申請書,內容是 貸款金額500萬元人民幣,借款用途是購買原材料,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