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案例

2022-08-22 15:00:07 字數 4716 閱讀 3159

1.某建築工程採用邀請招標方式。業主在招標檔案中要求:

(1)專案在21個月內完成;

(2)採用固定總價合同;

(3)無調價條款。

承包商投標**364000美元,工期24個月。在投標書中承包商使用保留條款,要求取消固定**條款,採用浮動**。但業主在未同承包商談判的情況下發出中標函,同時指出:

(1) 經審核發現投標書中有計算錯誤,共多算了7730美元。業主要求在合同總價中減去這個差額,將**改為356270(即364000-7730)美元;

(2) 同意24個月工期;

(3) 堅持採用固定**。

承包商答覆為:

(1)如業主堅持固定**條款,則承包商在原**的基礎上再增加75000美元;

(2)既然為固定總價合同,則總價優先,計算錯誤7730美元不應從總價中減去。則合同總價應為439000(即364000+75000)美元。

在工程中由於工程變更,使合同工程量又增加了70863美元。工程最終在24個月內完成。最終結算,業主堅持按照改正後的總價356270美元並加上的工程量增加的部分結算,即最終合同總價為427133美元。

而承包商堅持總結算價款為509863(即364000+75000+70863)美元。最終經中間人調解,業主接受承包商的要求。

案例分析:

(1)對承包商保留條款,業主可以在招標檔案,或合同條件中規定不接受任何保留條款,則承包商保留說明無效。否則業主應在定標前與承包商就投標書中的保留條款進行具體商談,做出確認或否認。不然會引起合同執行過程中的爭執。

(2)對單價合同,業主是可以對**單中數字計算錯誤進行修正的,而且在招標檔案中應規定業主的修正權,並要求承包商對修正後的**的認可。但對固定總價合同,一般不能修正,因為總價優先,業主是確認總價。

(3)當雙方對合同的範圍和條款的理解明顯存在不一致時,業主應在中標函發出前進行澄清,而不能留在中標後商談。如果先發出中標函,再談修改方案或合同條件,承包商要價就會較高,業主十分被動。而在中標函發出前進行商談,一般承包商為了中標比較容易接受業主的要求。

可能本工程比較緊急,業主急於簽訂合同,實施專案,所以沒來得及與承包商在簽訂合同前進行認真的澄清和合同談判。

問題和看法:

1、承包商的投標檔案的解釋權是否優先於中標通知書?

之所以會有這樣的問題主要是因為各國對合同關係生效的規定不太一樣。比如有些國家,規定是必須簽了合同才算,而有些國家則是發出中標通知書就開始,而這對中標通知書還是按投標檔案哪個更優先是有影響的。------需注意本案例中未提到合同一事,可見是從中標通知書發出後即說明兩者發生合同關係了的。

我國雖然也有要約在承諾生效後合同成立的規定(合同法第25條),但我國口頭合同是不受保護的,所以只能適用合同法第32條規定,以合同書的簽字蓋章為依據。----另外如果上述案例在我國,拋開合同書不論,就要約而說,業主發出要約邀請,然後承包商響應了,並向業主發出要約。如果業主僅是按承包商的要約內容做出承諾,沒有任何問題,但業主的承諾中一旦對要約中的實質性內容做出更改,這時其實已是業主向承包商提出了新要約,如果承包商不反對,則視為同意了。

(如果是法定招標的專案,以上程式不適用)。----但這是按我國合同法解釋的,不知案例當地的合同法是如何規定的,不得而知。但從本案例業主最終接受承包商條件來看,好像是有很大的不同。

----不過國外承包商投標檔案的解釋順序一直是放在較前面的,我則常常為此解釋順序而苦惱,因為這裡面牽涉的東西實在太多,有機會專題來討論。

另外,先前已有朋友指出:既然規定了固定總價合同,那麼承包商的**還有什麼意義。呵,如果你不在招標檔案中規定不允許承包商有保留條款的話,承包商這樣**沒有任何問題的。

有時還會有另外乙個條款,那就是「替代方案」的要求。而這些要看業主的願望和能力了。----想省事就把這些可能全排除了。

2、單價合同與總價合同中總價的優先順序是不一樣的,我想不需要再多闡述理由,僅提請大家注意在決定合同形式後,一定要再注意你招標檔案有關內容的具體描述(有沒有對你最佳的處理方法呢?考慮一下)以及為招標工作預留好足夠的清標時間(如果是單價合同)。

3、我覺得本案例說明的第(3)點的觀點不很準確。可能是我對中標函的法律意義理解得不對,這到底應該視為一種對承包商投標檔案(是承包商對業主要約邀請的響應)的承諾,還是就視為業主向承包商發出的「新要約「呢?這時業主的中標函是否被允許對此要約進行修改則成了本案例的關鍵。

如果不准修改,那麼只能如本案例的說明中所說,在中標函發出前談了;但若法律上沒有強制規定,則應被視為乙個「新要約」,承包商不提反對意見,則被視為接受了。那麼本案例的(3)就不對了。----如果在我國,當然把那些必須法定招標的專案先得排除了,發生這樣的情況我完全可以發中標通知書,你承包商不提反對意見,我可按中標通知書來做了。

----需要說明一點,高院對招投標法有一則解釋,如果不是法定必須招標的專案主動採用招投標方式的,不強制執行本規定。但可惜的是,建築專案是沒這門的,至少北京市是這樣的:一開始規定凡在計委立項的專案必須在建築市場招標,大家想想有什麼專案不用立項呢?

後來又規定凡涉及公共安全的均需如此,大家再想想,有哪些專案不涉及公共安全?本案例作者的觀點的確有些不妥。無論是國內的合同範本還是fidic合同,在解釋順序裡面中標通知書都是優先於投標書及其附件的,所以我認為結算價應為:

364000+70863=434863美元。

另外糾正一點:業主的招標書只是要約邀請,承包商的投標書是要約,中標通知書才是承諾。

1、某高速公路專案,承包商為了避免今後可能支付延誤賠償金的風險。要求將路基的完工時間延長6個星期,承包商的理由如下:

(1)特別嚴重的降雨;

(2)現場勞務不足;

(3)業主在原工地現場之外的另一地方追加了一項額外工作;

(4)無法遇見的惡劣土質條件。使路基施工難度加大;

(5)施工場地使用權提供延誤;

(6)工程款不到位。

問題 1)監理工程師認為以上哪些原因引起的延誤是非承包商承擔風險的延誤,可批准延長工期。

2)哪些是業主的責任,監理工程師該如何處理?

1、答:一)上述1、3、4、5、6種原因引起的延誤是非承包商承擔風險的延誤,可批准延長工期。

二)上述原因中3、5、6屬於業主的責任,監理工程師對這些問題的處理,對3可要求業主適當增加工程款或者適當延長工期;對5要求業主按場地使用權提供延誤時間順延工期;對6要求業主按合同規定準時撥付工程款。

2、對某項工程的施工,業主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選定了承包商。簽定合同時,業主為了約束承包商能保證工程質量,要求承包商支付了20萬元定金。業主與承包商雙方施工合同中對工程預付款、工程質量、工程價款、工期和違約責任等都作了具體約定。

施工合同履行時,在基礎工程施工中碰到地下有大量文物,使整個工程停工10天;主體工程施工中由於施工機械出現故障,使進度計畫中關鍵線路上的部分工作停工15天。兩次停工承包商都及時提出了工期索賠申請,並提供了施工記錄。

問題:1)招標時對承包商的資質審查的內容有哪些?

2)定金與預付款有何區別?

3)監理工程師判定承包商索賠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4)監理工程師對兩次索賠申請應如何處理?

2、答:1)對承包商資質審查的內容有:企業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人員素質、裝置和技術能力、財務狀況、工程經驗、企業信譽等。

2)定金與預付款的區別:①目的不同,定金的目的是為了證明合同的成立和確保合同的履行;而預付款是為了解決承包商在工程準備和材料準備的資金問題。②性質不同,定金是擔保形式,是法律行為;而預付款是一種慣例,是約定俗成的習慣,不是法律行為。

③處理不同,定金視合同履**況有不同的法律後果;預付款在工程進度款中按比例扣還。

3)監理工程師判定承包商索賠成立的條件:①承包商受到了實際損失或損害;②損失不是因承包商的過錯造成;③損害也不是承包商應承擔的風險造成;④承包商在規定的索賠時限內提出索賠申請。

4)對第一次索賠:①判定索賠成立,這是因為遇到文物停工應視為業主的風險,不屬於承包商的責任,工期索賠理由成立;承包商及時提供了證據資料和索賠申請。②監理工程師根據監理記錄核實延誤天數。

③監理工程師簽發工期變更指令。

對第二次索賠:①判定索賠不成立,因為施工機械故障造成工期延誤承包商自己的責任,索賠無理由。②監理工程師應在索賠申請後10天內作出答覆,表示索賠不成立。

1、某高速公路專案利用世行貸款修建,施工合同採用fidic合同條件,業主委託監理單位進行施工階段監理。該工程在施工過程中,陸續發生了如下索賠事件(索賠工期和費用資料均符合實際):

(一)施工期間,承包方發現施工圖紙有誤,需設計單位修改,由於圖紙修改造成停工20天。承包方提出工期延期20天與費用補償2萬元的要求。

(二)施工期間因下雨,為保證路基工程填築質量,總監理工程師下達了暫時停工令,共停工10天,其中連續4天出現低於工程所在地雨季平均降雨量的雨天氣候和連續6天出現50年一遇特大暴雨。承包方提出工期延期10天與費用補償2萬元的要求。

(三)施工過程中,現場周圍居民稱承包方施工噪音對他們造成干擾,阻止承包方的混凝土澆築工作。承包方提出工期延期5天與費用補償1萬元的要求。

問題:針對承包方提出的上述索賠要求,監理工程師應如何簽署意見?

1、答:(一)這是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故監理工程師應批准工期補償和費用補償。

(二)由於異常惡劣氣候造成的6天停工是承包方不可預見的,應簽證給予工期補償6天,而不應給予費用補償。對於低於雨季正常雨量造成的4天停工是承包方應該預見的,故不應簽證給予工期補償和費用補償。

(三)這是承包方自身原因造成的,故不應給予工期補償和費用補償。

2、某工程專案業主委託了一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在委託監理任務前,業主與施工單位已經簽定了施工合同。監理單位在執行合同中陸續遇到一些問題需要進行處理,若你作為監理工程師,對遇到的下列問題,請提出處理意見。

(一)在施工招標檔案中,按工期定額計算,工期為550天。但在施工合同中,開工日期為2023年12月15日,竣工日期為2023年7月20日,日曆天數為581天,請問監理的工期目標應為多少天?為什麼?

案例分析四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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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案例分析報告

7.1 案例一 背景 工承包商與業主簽訂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簽字蓋章並在公證處進行了公證。合同約定工期為12個月,合同固定總價為1500萬元。2006年2月1日開工,工程進行才3個月,建立工程師於2006年5月2日自主決定,要求承包商於2006年11月1日竣工,承包商不予理睬,至2006年5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