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檢驗期間

2021-03-04 09:22:23 字數 4759 閱讀 7296

篇一:從一則案例談談買賣合同中買方的及時檢驗義務

以案說法:

從一則案例談談買賣合同中買方的及時檢驗義務

案例簡介:

甲公司向乙公司採購一批裝置,合同中約定:甲公司在收貨時30日內驗收,驗收無誤後付款。甲公司人員在收貨後由於忙於其他事務而未驗收,到了第2個月才發現存在質量問題,遂向乙公司要求退貨,乙公司以過了檢驗期為由拒絕退貨。

甲公司為此訴至法院,法院駁回了甲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

問題一:本案中甲公司是否有權要求乙公司退貨

本案的法律關係是一則買賣合同糾紛,主要涉及到買賣合同中買方的及時檢驗義務。我國《合同法》第157條的規定:「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

」 第158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貨物的檢驗期間為收貨之日起30日內,這就要求甲公司在收到貨物之日起30日內對裝置的質量進行驗收,並將質量瑕疵通知乙公司,而甲公司並未在約定期間內履行通知義務,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應視為質量符合約定。甲公司不得要求乙公司退貨。問題二:

假設雙方未約定檢驗期限,本案如何處理呢?

《合同法》第158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根據以上規定,如果雙方未在合同中約定檢驗期間,那麼甲公司應在發現質量問題之日起合理期間內通知乙公司,對該合理期間如果雙方存在爭議時,可由法官根據交易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依據誠實信用的原則具體確定,但該合理期間最多不得超過收到標的物之日起兩年。

問題三:如果合同中有質保期的規定,如何處理?

根據合同法規定,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對標的物約定了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上述兩年的規定。也就是說,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合同中明確質保期為3年,那麼,甲公司在收到裝置之日起3年內如發現質量問題,可以在此期間向乙公司提出質量異議。

問題四:如果乙公司故意將有質量問題的裝置交付給甲公司,甲公司是否受通知時間的限制?

根據《合同法》第158條第3款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的規定,如果甲公司有證據證明乙公司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交付時裝置存在質量問題的情況時,甲公司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時間的限制,而向乙公司主張違約責任。篇二:未約定貨物數量和質量檢驗期間的處理——對合同法第158條「合理期間」如何理解

未約定貨物數量和質量檢驗期間的處理——對合同法第158條「合理期間」如何理解 2012-05-11 11:12

在買賣合同中,買方經常拖延或者怠於對貨物檢驗和通知賣方檢驗結果,由此造成糾紛,對此如何處理呢?合同法第158條對此有明確的規定。

《合同法》第158條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該條是對買賣合同中買受人怠於履行檢驗義務和通知義務的後果的規定。該條屬於法律上的推定。推定的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

推定包括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實上的推定。前者指基礎事實和法律事實之間的推出關係是由法律規定的;後者指非由法律規定而依經驗法則進行的推論。很明顯,該條是由買受人未檢驗或者未通知之事實推定出標的物質量合格這一事實,而這一推定的邏輯關係是基於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因而該條屬於乙個法律推定條款。

司法實踐中,基於買受人未履行檢驗義務或通知義務而直接認定標的物質量合格,即是對這一規定的適用。

實踐中,涉及質量問題一般有兩種情形:

一種是出賣人起訴請求付款,買受人以質量問題作為抗辯,這種情況下,如果買受人能夠證明履行了通知和檢驗義務,出賣人應承擔產品質量合格的舉證責任;當然,其舉證責任可以是舉出產品質量合格證即為已足,此時,提交證據的責任轉移給被告(被告可以通過申請鑑定來否認質量合格證);在窮盡了各種證據手段,質量問題仍然不明的情況下,出賣人承擔不利後果,即買受人的抗辯成立,有權支付相應的價款;反之,如果買受人沒有履行通知和檢驗義務,則舉證責任在買受人,其需通過申請鑑定來證明產品質量不合格,否則其抗辯不成立;由於買受人提出質量問題的目的在於作為一種抗辯對抗出賣人的付款請求,根據法律規定,其只能拒絕履行買受人相應的付款義務,故而如果質量鑑定證明產品質量不合格,買受人還需通過申請質量評估,確定其有權拒絕履行部分的具體數額。

另一種情況是買受人起訴主張產品質量不合格,要求退貨。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這種情況下,舉證責任在買受人。因為合同法明確規定,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前提是質量不符合約定,而且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必須舉證證明質量確實不符合約定,否則其訴訟請求就應當駁回。

在這裡特別討論一下第158條第2款的關於合理期間的規定。

在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質量、數量檢驗期間的情況下,《合同法》沒有對數量或質量違約的情形進行分類,也沒有相應的規定買受人提出異議的期間,而規定了「合理期間」。法院在審理具體案件時,就要針對不同的買賣合同,不同的標的物,不同的用途功能、不同的交易習慣、不同的數量或者質量情形,進行具體個案的分析認定。法官要遵循誠信、公平和保護交易安全的原則,行使自由裁量權。

以下幾個因素可以作為主要的參考點,用來判斷買受人異議通知的時間是否合理。

第一,根據買受人接受標的物的場合及占有的時間長短;

第二,標的物對買受人的重要程度及其買受標的物的目的;

第三,買受人是否受到意志以外的、不能克服的外界干擾、阻礙,導致買受人無法對標的物及時進行檢驗;

第四,買受人可能發現標的物瑕疵的主、客觀條件及難易程度;

第五,非買受人自身原因導致標的物受損的情形;

在對以上述情景綜合分析後,當無法判斷、認定買受人是在「合理期間」外提出異議時,就要認定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提出了異議,通知了出賣人。篇三:買賣合同的一般規定交付風險轉移檢驗價款支付等

買賣合同的一般規定(p91)

(一)標的物的交付(p92)

1.交付地點的確定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

(1)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2.單證、資料的交付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解釋】「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主要應當包括保險單、保修單、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質量鑑定書、品質檢驗證書、產品進出口檢疫書、原產地證明書、使用說明書、裝箱單等。

3.標的物為無需以有形載體交付的電子資訊產品,當事人對交付方式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資訊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

(二)標的物風險的轉移(p93)

1.一般規則:風險隨標的物的交付而轉移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出賣人未按照約定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3)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4)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如果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2.出現違約行為:按不利於違約方原則處理(1)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2)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3)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3.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三)標的物的檢驗(p94)

1.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2.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2年的規定。

(四)價款的支付(p94)

1.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對支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出賣人的營業地支付,但約定支付價款以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為條件的,在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的所在地支付。

2.出賣人多交標的物的,買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買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支付價款;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的,應當及時通知出賣人。

買賣合同購銷合同

買賣合同 賣方合同編號 買方簽訂地點 一 產品名稱 規格 廠 國 家 數量 金額,供貨時間及數量 二 質量要求 碼頭現貨質量為準,發貨後賣方對質量不負責任。三 交 提 貨地點,方式 四 運輸方式及費用負擔 買方自提,裝車費 國內運輸等發貨費用由買方承擔。五 結算方式及期限 款到發貨。六 本合同經雙方...

閥門買賣合同

dse 銷售合同合同編號 dse 供方 德斯爾威克閥門 大連 日期 2015 年6 月1 1 日 需方簽訂地點 一 產品名稱 規格 型號 數量,單價,金額 二 質量標準 產品質量要求按照國家標準及供需雙方確認的合同清單要求 技術標準按照合同清單的實際引數。三 供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及期限 產品質量保證...

汽車買賣合同

汽車購銷合同範本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就購買甲方汽車達成一致協議如下 一 標的車輛簡況 汽車品牌 型號 車身顏色 坐椅顏色 材質 發動機號 車架號 產地 製造商 自排擋或手排擋 新車或二手車 出廠日期 甲方所交付的車輛如果是新車,甲方保證其所交付的車輛不是返修車 庫存車,且應為零公里車 因辦理手續 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