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技術崗位設定及聘任管理辦法

2021-03-04 07:14:45 字數 3074 閱讀 8243

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集團公司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設定及聘任工作,建立能上能下、優勝劣汰的競爭激勵機制,充分調動和發揮專業技術人員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業技術職務設定及聘任必須在各單位(部門)管技人員編制定員範圍內進行。

第二章崗位設定原則及範圍

第三條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設定原則:

(一)因事設崗、按需設崗、精簡高效、結構優化的原則;

(二)崗職相符的原則,即按照專業技術職務設定範圍和崗位職責要求設定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崗位。

第四條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設定的範圍:

(一)工程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設在從事安全、生產、工程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崗位;

(二)政工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設在從事黨員幹部、職工群眾思想政治工作的專業技術崗位;

(三)經濟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設在從事經營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等經濟工作的專業技術崗位;

(四)會計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設在從事財務、審計工作的專業技術崗位;

(五)統計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設在從事計畫、統計工作的專業技術崗位;

(六)審計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設在從事審計工作的專業技術崗位;

(七)檔案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設在從事檔案管理工作的專業技術崗位;

(八)小學教師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設在從事幼兒教育工作的專業技術崗位;

(九)其餘專業技術職務要根據崗職相符的原則,設定在相應的專業技術崗位。

第五條集團公司機關部門專業技術職務設定範圍:

(一)董事會秘書處(法律顧問室)設經濟、法律專業技術職務;

(二)綜合辦公室設政工、經濟、檔案專業技術職務;

(三)財務資產部設會計、經濟專業技術職務;

(四)經營管理部設經濟、工程專業技術職務;

(五)規劃發展部設經濟、工程、統計專業技術職務;

(六)黨群工作部設政工、經濟、新聞專業技術職務;

(七)人力資源部設經濟、**教育專業技術職務;

(八)審計部設審計、會計、經濟、工程專業技術職務;

(九)安全監察部設工程專業技術職務;

(十)工會設政工、會計、經濟專業技術職務;

(十一)技術研發中心設工程專業技術職務。

第三章聘任物件及管理辦法

第六條聘任物件範圍:集團公司在冊在崗具備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第七條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公開、公平、公正、競爭、擇優原則;

(二)重能力、重實績、重貢獻、重群眾公認原則。

第八條各單位要嚴格按照集團公司批准的本單位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設定及崗位定編方案,制定本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方案,報集團公司黨群工作部審批。

第九條各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不佔各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職數,其專業技術職務由集團公司聘任。

第十條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期限為3年。各單位要結合本單位實際,科學制定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動態考核與淘汰辦法,以專業技術人員績效考核結果為依據,按照本單位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設定情況,實行競爭上崗、擇優聘任,原則上高、中、初級聘任比例1:4:

5。專業技術職務的低聘(含不聘)率應控制在管技人員總數的3%左右,原則上高、中、初級均應有低聘指標。

第十一條專業技術職務聘期內實行年度考核。各單位要根據崗位需要,及時進行補缺聘任。補缺聘任工作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對補缺聘任人員應進行績效考核,在符合聘任條件的情況下,經審批後執行。

第十二條對引進的高等院校畢業生,實踐鍛鍊1年期滿,經考核合格聘任管技崗位,實行評審制度的各類專業可認定並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大專畢業生,為員級職務;大學本科畢業生,為助理級職務;碩士學位獲得者,為助理級職務;博士學位獲得者,為中級職務。已實行考試制度的各類專業(經濟、會計、統計、檔案、審計等),不再進行初次專業技術資格認定,必須通過考試取得專業技術資格後,方可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三條對通過考試取得了初級專業技術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在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時,大專及以下學歷畢業的應先從員級聘起。可聘任助理級職務具體規定:大專畢業擔任員級職務2年以上、中專畢業擔任員級職務4年以上,不具備上述學歷擔任員級職務5年以上。

第十四條上工人崗的大中專畢業生,不再進行初次資格認定,在聘任到管技崗位的同時予以認定相應初級專業技術資格(已實行考試制度的除外),並根據考核結果決定其聘任情況。

第十五條因工作需要轉入其他崗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經考核符合聘任條件者,可暫按其現有專業技術資格進行聘任,且在晉公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資格時,必須符合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條件。

第十六條取得執業資格人員,如崗職相符、專業對口,經考核符合聘任條件,可根據省人事廳有關檔案規定按相應專業聘任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七條對已取得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聘任管技崗位後,根據其考核結果從初級職務開始聘任,任滿乙個聘期後,經考核,符合聘任條件者方可聘任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八條從管技崗位解聘的專業技術人員重新聘任到管技崗位後,其專業技術職務應先聘任較低的專業技術職務,任滿乙個聘期後,再根據其考核結果決定聘任情況。

第十九條同時擔任不同職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按主要崗位性質聘任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十條外單位調入集團公司所屬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由各單位提出其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意見,經審批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調入集團公司機關的專業技術人員,由所在部門根據崗位設定、空崗情況及其工作表現,提出其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意見,經審批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實行高職低聘或不聘:

(一)專業技術人員考核中,年度考核結果為不稱職者或連續2年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者;

(二)考核結果處於末位者;

(三)因崗位職數限制或專業不對口等原因未能聘任到相應專業技術職務者。

第二十三條低職高聘必須根據本單位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設定情況,且在完成規定的低聘率的前提下進行。低職高聘只能高聘乙個檔次。低職高聘的比例應控制在本單位管技人員總數的3%以下。

第二十四條低職高聘適用範圍:只在具有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或無專業技術資格、現從事生產技術或經營管理工作的科級(不含副總師)及以下管技人員中進行。

第二十五條低職高聘人員的條件:

(一)低職高聘人員必須具備一定的理論水平和較高的業務工作能力,業績突出,為群眾公認,且在現職崗位上工作時間滿5年、績效考核結果為優秀;

(二)低職高聘人員除符合上述條件(一)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科學技術工作中,獲得集團公司二等以上科學技術獎,或獲得省(部)級以上科技進步獎,且為主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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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1 2 依據檔案1 3 公司各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設定1 4 評審權與評審制度3 5 評委會與評審3 6 申報條件及申報人資格的審核5 7 評審材料5 8 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審批6 9 聘任7 10 聘後管理7 附錄a 各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需具備的條件 9 附錄b 外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