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執法規範化建設存在問題與對策分析

2021-03-03 21:12:41 字數 4733 閱讀 7510

一、當前公安執法工作存在的問題

從多年公安執法實踐來看,我市總的形勢是好的,但從區域性來講問題仍然不少,特別是執法不規範的問題在一些方面還比較突出,嚴重影響了公安機關的執法形象。

一是受理立案不規範。受工作考評等因素的影響,一些公安機關和民警不依法及時受理群眾報案,行政案件該受理不受理,刑事案件該立案不立案,不破不立、破了也不立的情況大量存在。

二是調查取證不規範。調查取證不規範是影響辦案質量的最主要原因。從歷年執法質量考評和案件抽評情況來看,多數不規範的案件中均能反映出民警重口供、輕物證,重實體、輕程式,重破案、輕辦案,重有罪證據、輕無罪證據的思想,辦案民警該履行的程式不履行,該調取的證據不調取。

在市局對2023年上半年全部27起**卷宗考評中,最高分97分,最低分60分,80分以下的10起,佔總數37% ,主要原因是現場證據收集、提取、固定、保管不規範,應當查證的事實、情節沒有查證或查清,應當提取、扣押、送檢物證、痕跡而沒有提取、扣押、送檢。同時,取證不規範問題也反映在行政案件中, 2023年至今年6月,全市公安機關共受理行政復議案件66 起,撤銷8起,全部是因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三是量裁處理不規範。從近年來行政案件集中抽評情況來看,濫用自由裁量權、同事不同罰在行政執法中相當普遍,在量罰過程中存在很大的隨意性,多數公安機關未考慮同類案件處理的平衡性,處罰的隨意性很大,在同一地區、同類案件中,難以找出乙個量裁的基準,導致處罰結果與違法的情節、後果嚴重不相符。執法結果不公正既是群眾反映最大的問題,也是影響法律嚴肅性和執法公信力的最主要原因。

一些派出所為完成指標,把本應由派出所裁決的案件上公升為公安局裁決的案件,人為提高處罰標準,造成執法不公,侵害被處罰人的權益。

四是服務管理不規範。從服務和管理方面的情況來看,主要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第一是視窗單位「四難」問題未得到根本解決,尤其是辦事程式煩瑣、辦事時間拖沓,群眾對「事難辦」的反映仍然很大。據林州市公安局調查,在辦理「二代證」過程中,一些急於外出務工的群眾為盡快辦理身份證,步行數十里山路趕到派出所排隊等候,可照完相、填完錶後,拿到身份證往往還要等上幾個月。

第二是監督檢查不規範,各個行政管理部門在治安巡查、監督檢查過程中,還存在態度粗暴、方法簡單等問題,執法擾民現象在一些地方還比較突出。

從調研情況來看,上述「四個不規範」在各級公安機關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是執法規範化建設中需要著力整改和規範的重點。

二、公安機關執法中問題的原因分析

經過多年教育培訓、整改規範,全市公安民警的執法觀念有了很大改變,執法素質有了很大改善,執法形象有了很大改觀,但當前公安機關執法活動中還存在的諸多不規範,充分說明教育培訓、整改規範還不夠到位。從對部分縣區和局機關各警種的情況分析來看,儘管不同地區、不同個體產生執法問題的原因各異,但總體上可以從內部原因和外部原因兩個方面加以剖析。

內在原因。主要是執法者個體的原因,即「人」的問題,主要是公安機關各級領導幹部和廣大民警的觀念、素質和責任心問題。一是執法觀念不強。

「二十公」和《中共**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工作的決定》提出了「執法為民」的執法指導思想,但執法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充分說明,在一些公安機關領導和民警中,「執法為民」思想還未真正入腦入心、落地生根,還僅僅停留在口號上、紙面上,未真正見諸行動、付之實踐。在調研過程中,各地公安機關普遍認為,多數執法部門和民警執法辦案只是為了完成工作考評,完成工作任務,自身利益考慮較多,群眾感受考慮得少。二是執法能力不強。

一些公安民警主動學習不夠、接受培訓不夠,該掌握的法律知識未掌握,該具備的執法意識不具備,憑習慣辦事、憑情緒辦案等情況時有發生,不會辦案、不會取證,不會做群眾工作,較低的執法能力與較高的執法要求之間的矛盾還比較突出。從近年來的案件抽評情況來看,一些民警連最簡單的筆錄都不會作,該問的不問,該記的不記,錯漏百出。三是責任意識不強。

基層公安機關領導和法制部門普遍認為,取證不規範的主要原因還是責任心問題,很多調查取證工作不是不會做,而是不願做細,不願做深,不願做好,導致事後難以彌補,在當事人翻供後缺乏有力的證據支撐而只能不予處罰或者撤案處理。敬業精神不強是影響執法質量的重要因素。

外部原因。當前執法活動確實受到外部環境干擾,比如指派公安機關參與非警務活動、**導向一邊倒等,但這些因素不是主要原因,關鍵還是制度因素。一是執法標準不統一。

執法語言、執法動作、執法程式不統一,尤其是刑事案件立案標準和行政案件量裁標準不統一,是執法隨意性大的重要原因。由於「規定動作」、「剛性動作」不到位,一些公安機關和民警搞「自選動作」、「彈性動作」,既給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違法違紀行為提供了空間,也給追究這些違法違紀行為帶來了難度。二是執法制度不完善。

隨著立法和執法制度建設力度不斷加大,執法工作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隨著執法環境和執法要求的變化,一些執法管理制度、執法監督制度已明顯滯後,難以適應變化了的形勢,造成執法流程不嚴密,執法監督不到位。三是執法責任不落實。早在 2003 年,省廳即出台了《河南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實施辦法》,隨後市局也出台了《安陽市公安局執法責任制規定》,但這兩個規定在多數地方沒有得到嚴格執行,一些公安機關和部門對民警管理失之於寬、失之於軟,執法責任沒落到實處,板子舉得高落得輕,執法過錯沒有得到真正追究,違法行為沒有得到嚴肅處理,一些民警頭腦裡沒有乙個「怕」字。

三、推進公安機關執法規範化建設的思路

針對公安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在執法規範化建設過程中,既要「治本」,更要「治標」,既要「綜合施策,對症下藥」,更要「用重藥、動真格」。對一些屢治屢犯、屢改屢犯的執法問題,必須重拳出擊,該問責的嚴格問責,該處理的嚴肅處理,使民警不敢再犯,力爭用一年的時間,首先解決好「治標」問題,在此基礎上,爭取用二至三年的時間,加強教育培訓,完善執法制度,強化執法監督,使民警不能再犯,解決好「治本」問題。推進我市公安機關執法規範化建設,重點要做到五個明確:

(一)要明確站位。開展執法規範化建設首先要明確站位問題。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對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執法規範化建設一定要找準站位,不能就規範談規範,就規範抓規範,必須把執法規範化建設置於當前經濟社會的大背景之下,在抓鞏固、促深化,繼續解決好執法的合法性,促進執法標準化、程式化的基礎上,要把著眼點和著力點放在執法的合理性上,通過開展執法規範化建設,把執法為民的思想和理性、平和、文明、規範的理念落實到每乙個執法活動之中,體現在每乙個執法結果之中,融法、理、情於一體,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高度統一。

(二)要明確思路。執法規範化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公安工作的方方面面,既不能一蹴而就,也難以一勞永逸,既要立足當前,也要著眼長遠,既要考慮短期效應,也要堅持長期作戰。

(三)要明確目標。結合全市公安機關的執法現狀,在執法規範化建設過程中,總體上要解決執法思想不端正、執法能力不適應、執法制度不完善、執法管理不到位、執法責任不落實五個方面的問題。通過開展執法規範化建設,要基本實現「執法思想端正、執法主體合格、執法行為規範、執法質量提公升、執法效果良好」的總目標。

(四)要明確重點。在執法規範化建設中,要突出以下重點:一是重點地區。

要把長期存在執法問題的地區作為重點,通過開展執法規範化建設,促使這些地區的執法工作逐步進入規範、有序的軌道。二是重點警種。在規範全警執法行為的同時,要把重點放在治安、戶政、巡警、刑偵、出入境、交警、消防和派出所等與群眾生產生活聯絡緊密、與群眾人身財產直接關聯的警種上,規範公共服務、巡邏盤查、現場處置、當場處罰等行為。

三是重點物件。分領導和民警兩個層次分別進行規範。在領導層面,重點是承擔組織指揮、簽字審批的基層科所隊領導;在民警層面,重點是具體承擔執法執勤任務的一線民警,尤其是近年來新進公安機關的民警。

四是重點問題。當前,要抓住受理立案不規範、現場處置不規範、調查取證不規範、量裁處理不規範、服務管理不規範等突出問題,尤其是立案不實、處理不公、態度不好等直接影響警民關係的重點問題,圍繞執法方式、執法態度、執法藝術等環節,抓緊整改,盡快規範,力爭在短期內見成效。

(五)要明確措施。一是示範帶動。分城區、治安複雜地區、農村地區三個層面和執勤巡邏、公共服務兩類警種分別確定示範單位,總結推廣示範單位的經驗做法。

二是重點聯絡。市、縣公安機關領導各聯絡一至二個基層所隊,負責檢查督促聯絡單位執法規範化建設。三是分類指導。

根據各地公安機關的執法實際情況,區分機關、基層,區分地區、警種進行分類指導,避免一刀切、一樣齊。四是專項督導。市、縣公安機關建立督導組,定期或不定期開展督導工作。

下一步,如何推進我市公安機關執法規範化建設,我們認為重點要抓好以下四個方面的工作:

(一)端正執法思想,更新執法觀念,牢固樹立「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理念。正確的執法思想是加強執法規範化建設的重要保證,是做好執法工作的前提和基礎。一要通過強化教育引導民警。

通過深入開展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大學習大討論」和深化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等活動,切實教育民警牢固樹立「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理念,克服特權思想和地方、部門保護主義,不斷強化法治觀念、人權觀念、證據觀念、程式觀念、監督觀念,使執法為民思想滲透到執法的各個環節、落實到各項執法活動之中。二要通過嚴肅警紀約束民警。切實加強人民警察職業道德教育,嚴格執法管理,嚴肅執法紀律,約束民警嚴守執法規範,嚴禁發生執法問題。

三要通過案件查處警示民警。加大對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力度,堅決查處以權謀私、徇私枉法、不作為、亂作為等違法違紀行為,懲處害群之馬,警示廣大民警,真正使全體民警在思想上有所觸動,在行動上尊重法律、敬畏法律、捍衛法律。

(二)強化制度建設,實現科學管理,建立公安執法工作長效機制 。加強執法規範化建設,關健在於制定完善各項執法制度,把執法的基本原則和要求,具體為明確的程式規定,體現到每個執法環節,使民警執法行為有章可循、有據可依。一要建立完善執法執勤工作制度。

各級公安機關和各部門、各警種要針對當前執法活動中最容易發生問題的環節,抓緊制定明確的操作程式和執法標準,完善防止隨意執法的各種管理制度,明確各執法崗位的職責要求,為執法工作提供法律上、制度上、規範上的保障和支援,切實從源頭上遏制執法的隨意性。二要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進一步完善執法責任制和錯案追究制度,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執法,誰負責」、「職權與責任相統一」的原則,對有重大執法過錯,需要追究責任的有關領導或者直接責任人員,嚴格按照規定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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