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推進縣級公安機關執法規範化建設的思考

2021-03-04 04:27:41 字數 5050 閱讀 1084

執法規範化建設作為公安機關「三項建設」之一,是提高公安機關執法權威及公信力的基礎性工程。近年來,各地公安機關加強執法規範化建設,增強了民警規範執法意識,提高了執法辦案水平。但受執法環境、民警素質等多種因素的制約和影響,在執法規範化建設中還存在著一定的問題。

筆者結合丹江口市實際,就縣級公安機關推進執法規範化建設談幾點思考和體會。

一、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面對新的治安形勢和執法環境,少數領導、民警主動應對不夠,思想認識上有偏差。當前,我國正處在人民內部矛盾凸顯、刑事犯罪高發、對敵鬥爭複雜的特殊歷史時期,影響****和社會穩定的新情況、新問題很多,治安形勢更加複雜。同時,人民群眾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明顯增強,社會對公權力的制約力度明顯加大,對公安機關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對以上變化,少數領導和民警認識不夠,應對不夠,主要存在三個偏差:一是認識上有偏差。認為執法是公安機關的「權力」,用權意識強,規範意識差,重法律效果,忽視社會效果。

少數民警談「以往」眉飛色舞,談「現在」垂頭喪氣,束手無策。二是部署上有偏差。沒有將執法規範化建設作為全域性性、基礎性、長遠性的工作來抓,認為執法規範化建設是法制部門的事情,沒有形成全警參與,齊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三是落實上有偏差。片面認為抓執法規範化會束縛公安機關的手腳,是在自找麻煩、自尋煩惱,對執法規範化建設口頭上表示支援,但內心存在牴觸心理,「作表面文章」、「喊口號」可以,抓落實不夠。

(二)沒有處理好長期性與階段性關係,開展執法規範化建設思想不統

一、思路不清。執法規範化建設是一項長期性、系統性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勞永逸,必須長期堅持,分步推進。但一些單位和部門沒有處理好長期規劃與階段性目標的關係,執法規範化建設思想不統一,目標不明確,思路不清晰。

少數單位領導不是從本單位實際出發,制定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強的措施,而是今天乙個方案,明天乙個措施,對實際工作沒有起到促進作用,突出問題依然存在。甚至有的單位還存在有方案不落實,有措施不執行,應付差事的現象,這已成為基層公安機關推進執法規範化建設進展緩慢的乙個重要原因。

(三)少數民警學習不夠,自身素質與執法規範化要求有較大差距。公安執法主體是民警,關鍵在民警。民警執法素質的高低, 直接決定著執法質量的好壞。

雖然法律對案件的實體、程式和證據等相關要求有明確規定,但在執行中往往受到民警個體素質的影響,執法質量也往往差別較大。究其原因,一是部分民警執法思想陳舊。存在慣性思維,不能與時俱進,憑經驗執法。

在具體的執法活動中,還存在著忽視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權利,甚至有辱罵、體罰現象。部分民警資訊化應用水平低下,不會打字,不會查詢,網上辦理案件要靠別人代勞。二是部分民警學法用法不夠。

對法律知識一知半解,對新法律、新程式、新知識不願學、學不進、學不精,在工作中對案件定性不准,適用法律不當,取證不及時全面,程式不到位。三是少數民警宗旨意識淡薄。一些民警在執法活動中,思想上不貼近群眾,感情上不尊重群眾,工作上不依靠群眾,不能爭取群眾的支援配合,調查難、取證難,造成案件證據不足,久拖不決。

還有的民警工作責任心不強,不講程式,不重細節,消極應付,以致授人以柄,陷入被動。

(四)執法制度建設尚不健全,存在落實不夠問題。近年來,各地在建立健全執法制度上做出了努力,出台了相關規章制度。但是,一方面一些突出執法問題的解決尚未形成制度,如涉案財物管理制度、法制員考核制度等。

另一方面因領導重視程度、注意力的轉移以及職責分工的變換,使得許多制度抓一陣放一陣,未能形成長效機制。如,法制員跟班培訓制度實行了一段時間,因人員緊張、督辦不力等原因沒能堅持下去。在月查季考上,人為因素干擾較大,沒能起到應有的把關審核作用。

在執法檔案建設上,由於沒有「嚴格過程記載、嚴格質量監控、嚴格考核激勵、嚴格責任追究」,與實際執法管理工作脫節,利用率較低,使得這個本來很好的制度變成了基層民警的負擔,引起普遍反感和抵制。

(五)內部執法監督乏力,存在把關不嚴,責任追究不到位現象。一是案件審核把關不嚴。雖然實行了「**五審」案件審核機制,但是各個環節的監督作用並未得到有效發揮,存在標準不高,把關不嚴現象,致使部分問題案件「過五關,斬六將」,突破監督圈。

主要表現為民警辦案水平不高,把握案件的能力不強。法制員責任心不強,怕麻煩,審核積極性不高。單位領導把關流於形式,過於依賴法制部門審核。

法制部門因職能不斷拓展,工作任務繁重,法制民警忙於事務,法律知識更新不夠,審核出來的案件質量難以得到保障, 以致案件天天在審,問題月月通報,考評年年進行,但執法問題仍屢糾屢犯。二是責任追究不到位。執法責任制提得多,落實少,籠統規定多,具體規範少,對執法質量瑕疵案卷、問題案卷沒有具體明確的追責規定,板子舉得高,但打不到具體人。

執法過錯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警示,以致少數民警大錯不犯、小錯不斷。三是內部執法監督部門職能缺位,監督效能弱化。少數單位領導怕「露醜」,存在老好人思想,不敢大膽監督,遇到矛盾繞著走。

執法監督部門工作不主動,除非因上級督辦或群眾上訪投訴,捂不住、蓋不嚴了才去查處,使得一些本來可以通過提醒和內部監督就能解決的問題,最後往往要付出慘重代價。

二、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

以上問題的存在,筆者認為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一)思想認識不到位。一些單位領導和民警認為執法是「權力」,自己有絕對自主權,想怎樣就怎樣,以致隨意執法、不作為、亂作為。有的認為執法就是「擺平」,只要當事人不追不鬧,程式上、法律適用上無所謂,以致問題案卷、「口頭案卷」多,經不起檢驗,存在較高的信訪、訴訟風險。

甚至還有少數領導、民警廉潔執法意識不強,在執法辦案中追求個人私利,有利益的偏著辦,無利益的拖著辦,有的辦人情案、關係案,嚴重影響執法公正和執法效率,削弱了公安機關的執法公信力。

(二)教育培訓不到位。培訓機制不健全,對學習效果要求不高,對參訓民警約束不嚴,民警既無壓力也無動力,認為學與不學乙個樣,學習氛圍不濃。有的單位忙於事務,平時不組織學習,在集中培訓時不支援、甚至阻撓民警參訓。

同時,貼近民警執法活動的培訓較少,培訓內容與工作實際存在脫節,民警法律知識得不到更新,執法水平得不到提高,嚴重影響到執法規範化建設。

(三)獎懲落實不到位。現有的考評方式單一,「虛」指標多,「硬」指標少,考評過程不透明,考評標準不統一,執法考評流於形式,甚至暗箱操作,以致少數單位熱衷於「公關」,不願費力去抓執法質量,影響了基層單位抓執法規範化的積極性。在單位內部考評中,能幹事、想幹事的民警容易出現幹事越多扣分越多的現象,嚴重挫傷民警工作積極性。

同時,對考核結果的運用上失之於寬、失之於軟,執法責任沒落到實處,執法過錯沒有得到真正追究,一些單位領導和民警頭腦裡沒有乙個「怕」字,執法考評的作用沒有得到真正體現。

三、推進縣級公安機關執法規範化建設的對策

(一)深入開展宗旨意識教育,在統一思想、提高認識上下功夫。一是要認真開展宗旨教育。通過中心組學習、集中教育整訓,進一步樹立「執法是公安工作生命線」的意識,深刻認識到公安機關公信力要通過規範執法來體現,信訪案件要通過規範執法來預防,群眾滿意度要通過規範執法來提公升,切實提**部、民警對執法規範化建設的認識,營造領導抓、抓領導,警種抓、抓警種,全警參與的氛圍,讓領導、民警自覺成為本單位執法規範化建設的推動者、實踐者。

二是要深入開展警示教育。要通過真實案例總結經驗教訓,以案說法,讓廣大民警認識到規範化建設不是束縛民警的手腳,而是通過規範執法活動來提高公安機關的執法能力和執法水平,爭取群眾廣泛支援,有效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措施,既是公安工作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維護民警合法權益的實際需要,從根本上扭轉思想認識上的偏差。

(二)加強調研,理清思路,在查詢問題、落實整改上下功夫。要深入調研,對本單位執法工作全面把握,正確判斷,制定切合實際的執法規劃、措施,並一抓到底,長期堅持。要從解決突出問題入手,找準癥結。

認真分析研究本單位執法中的突出問題,圍繞接處警、受立案、涉案財物管理等關鍵環節,有針對性的解決問題。要認真分析梳理涉警信訪案件,作為判斷掌控本部門執法維穩情況的「晴雨表」,在全力化解的同時,分析研究規範執法活動的對策,切實抓好整改,努力提高群眾滿意度。

(三)加強教育培訓,培養執法人才,在提高民警執法能力和水平上下功夫。一是以考促學。根據上級要求和縣級公安機關執法實際,制定法律知識學習計畫、考核標準,分階段考試考核。

組織民警積極參加網上學法考試、執法等級考試和司法考試,對取得優異成績的民警給予一定獎勵,並作為評優公升職的依據之一。二是以培促學。建立民警輪訓制度,保證民警每年能參加一次集中培訓。

在培訓方式上要結合實際,克服大轟隆上陣,一刀切的培訓模式,避免會的不願聽,能力差的聽不懂的問題,保證培訓效果。三是跟班帶學。選派法制員、辦案骨幹到法制室短期跟班培訓,提高案件審核水平。

組織執法辦案民警到法院旁聽庭審,通過觀摩案件控、辨、審全過程,找出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進一步強化證據、程式意識,提高辦案水平。四是資訊領學。以全面推廣應用警綜平台為契機,深入開展執法辦案資訊系統應用學習培訓,做到案件網上錄入、網上辦理、網上流轉、網上監督,提高資訊化應用水平。

五是建立法制人才庫。挑選各單位執法辦案業務骨幹和法制人才進人才庫,由法制、政工部門跟蹤考核,動態管理。對入庫人才優先培訓,優先交流,優先提拔,形成良性迴圈,提高民警學業務、當骨幹的積極性。

(四)健全執法制度體系,完善執法考評機制,在規範流程上下功夫。要完善細化考評制度。制定出台教導員、法制員考核細則,實行量化考評,進一步落實初級審核把關責任。

制定具體的案件評查評分標準,完善考評方式,簡化考評程式,依託省警綜平台,大力推行網上考評,最大限度地弱化主觀因素,力求考核公開公正,並把日常考評、個案考評情況作為年度考評成績的重要依據。要完善關鍵環節制度規定。從接處警、辦理行政、刑事、勞動教養等案件的程式規定入手,進一步完善審核審批、涉案財物管理、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等制度,形成健全完備的執法流程體系。

在抓制度建設的同時,狠抓落實,實行規則面前人人平等,切實提高制度、考核的權威性。

(五)加大內部監督力度,敢於監督、善於監督,在落實責任上下功夫。一是發揮有效做法。要充分發揮**五審制的層層監督把關優勢。

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誰審核、誰負責,每一級責任都落實到位,切實減少執法問題發生。二是抓好內部監督。要樹立監督既是對執法大局負責,也是對監督物件負責的理念,摒棄老好人思想,大膽監督,將執法問題的苗頭性、萌芽性問題及時指出、制止。

同時,內部執法監督部門不參與內部測評,使監督的同志放下包袱、沒有顧慮。三是實行人性化執法監督。對執法辦案中屢糾屢犯的錯誤,堅決予以考評通報,並按有關規定處理。

對一些因認識上、能力上的原因導致的錯誤,實行第一次幫助提高、第二次通報批評的分層次監督管理。法制部門對問題案件只通報到單位和單位負責人,消除辦案民警與法制部門的「矛盾」,提高單位負責人抓執法質量的責任心和積極性。設立執法辦案獎,對優秀一線辦案民警進行獎勵。

同時,在考評上實行總扣分除於案件總數的辦法,解決辦案越多,扣分越多的問題,保護願做事、能做事民警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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