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規範化建設

2022-11-29 17:36:02 字數 4347 閱讀 6762

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保障本局行政執法工作,明確本局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許可權和責任,確保行政執法的有效性,提高執法水平,保障國家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責任制是指本局把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定職權和責任以制度形式予以明確,並進行監督、考核和獎懲的制度。

第三條行政執法責任制,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與執法人員層級負責相結合。執法責任與執法保障、執法監督相結合,執法獎勵與過錯責任追究相結合的制度。

第四條行政執法應當遵循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查處違法行為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式合法、處理適當、文書規範。

第五條本制度適用於本局內負有行政執法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第二章執法機構和執法責任人職責

第六條行政領導職責

執法規範化建設一) 局長對行政執法負總責,對案件審理委員會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審核,簽發案件的立案審批表,行政處罰決定書,結案報告等。

(二)主管副局長協助局長做好行政執法工作,對行政執法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

(三)各執法部門的負責人對本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負全面責任。

第七條屬於本局管轄的違法行為的查處,局長應指定主辦的股室和協辦股室,主辦股室應指定二人以上作為具體承辦人,協辦股室應指定一人以上作為承辦人,重大違法從行為查處需有股室領導作為具體承辦人的,由局長指定,承辦人的調整,應經指定人的同意。

二人以上共同承辦的為共同責任人,審核具體行政行為的是審核責任人,批准具體行政行為的是批准責任人,具體行政行為屬於領導集體討論批准的,由領導集體負執法責任。

第八條法規機構職責

(一)監督檢查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

(二)組織協調本局的行政案件的審理工作,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的告知;

(三)組織行政處罰案件聽證工作;

(四)負責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應訴工作;

(五)管理行政執法人員;

(六)為社會提供法律、法規、規章的諮詢服務;

第九條案件審理委員會職責

(一) 案件審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負責召集、主持案件審理委員會會議,認真聽取案情介紹,充分考慮行政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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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案件審理委員會討論的情況作出處理意見。

(二) 屬於聽證案件,要主持召開聽證會。

第十條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由內設法制機構承辦)職責

(一) 負責對案件承辦機構報送的案件材料進行初審,並提交案審會集體審議;

(二) 依法需聽證的案件,負責聽證的具體組織工作;

(三) 依法需上報的案件,負責在案審會審理結束後十五個工作日內上報;

(四) 負責案件歸檔工作。

第三章執法工作程式

第十一條案件辦理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正確,程式合法,文書製作規範。

第十二條案件辦理部門與案件審理部門必須分離,案件處罰決定必須經案審會集體研究確定後報行政首長批准方能實施。

第十三條執法工作程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本局相關制度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均應依照***310號令《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的要求,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

第十五條行政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將檢查內容、執法依據、執法程式、處理依據、處理結果以及收費依據和標準等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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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表明執法人員身份。

第十六條執法處罰在罰款2萬元以上的或重大影響的案件,同時應向縣人民**報告備案。

第十七條行政執法工作情況每半年要向縣人民**法制辦書面匯報一次,組織專項整治行動,要按要求上報有關情況,遇到突發或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

行政執法考評為每年12月下旬報告一次。

第四章行政執法的社會檢查監督

第十八條建立自上而下的監督網路,局設立行政執法監督檢查領導小組,由局長、分管副局長和法制股人員組成,負責對本局行政執法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執法檢查工作實行自查、定期檢查和不定期的專項突擊檢查制度。

第二十條將執法檢查列入年度工作計畫和目標管理考核專案,對執法檢查情況,應及時通報,對檢查出來的問題有關部門要抓緊進行整改。

第五章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由於執法人員違法行使職權或執法不當,給相對人、本局或國家利益造成損害的,應

執法規範化建設當追究執法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應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改、責任自責、責罰相當、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行政執法及有關人員的下列行為,應當追究過錯責任:

(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失職行為;

(二)無法定依據或者超過法定種類、幅度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

(三)違反法定程式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檢查或者行政強制措施的行為;

(五)對罰沒款、罰沒物品違法予以處理的行為;

(六)利用職務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情節輕微的行為;

(七)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承擔過錯責任的形式:

(一)局內批評或通報批評;

(二)扣發或停發崗位責任獎;

(三)取消當年評選先進和考核晉公升資格;

(四)吊銷行政執法證件,調離執法崗位;

(五)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六)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過錯責任承擔的承擔人:

因承辦人員過錯導致處罰決定錯誤或者顯失公正的,承辦人員承擔過錯責任。

因案件審理委員會過錯導致做出錯誤處罰決定的,參加案件討論的委員共同承擔過錯責任;但已表示不同意見的委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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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以上共同行為導致的行政執法過錯,依過錯的大小分別承擔過錯責任。

因檢驗、檢定人員過錯導致處罰決定錯誤的,檢驗、檢定人員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第二十六條因過錯導致行政賠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應當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

第二十七條追究過錯責任,由局主管法制工作的領導組織政策法規宣教科、人事勞動監察科和監察室提出處理意見,報局長會議審議作出處理決定。

第六章宣傳、教育與培訓

第二十八條宣傳法律、法規必須堅持廣泛、深入、持久的方針,運用種宣傳渠道,採取不同宣傳形式,保持宣傳的經常性、連續性。

第三十條以案說法,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規中對違反質量技術監督法律、法規行為的懲處規定,以此教育和震懾違法犯罪分子。

第三十一條制定和完善法律宣傳的管理制度,加強宣傳隊伍建設,不斷提高宣傳質量和效果。

第三十二條局有計畫地組織本局人員特別是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學習和培訓,並派員參加省市縣法制辦的發證培訓,領取行政執法證件。嚴禁無證上崗。

第七章評議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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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根據局《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辦法》的要求,每年對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進行一次評議考核。

第四十四條考核應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

第四十五條對行政執法人員重點從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進行考核,對工作認真負責,完成任務好的部門和個人應及時給予表揚和獎勵;對執法不力、工作不負責任,甚至失職的執法人員要給予批評、糾正,直至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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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程式制度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及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對相對管理人或單位(以下簡稱「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時執行本程式。

第二條管轄。管轄本部門行政區域內一般行政違法案件。

第三條當場處罰。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可以按照適用本部門專業法和《行政政處罰法》規定程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作出決定時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填寫《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第四條立案登記。在接到群眾舉報或在監督執法過程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對照法律、法規經初步審查需要依法追究責任的,應當按規定及時立案登記,並填寫《立案登記表》。

第五條調查處理。立案登記後,本局應當派出不少於2名執法人員,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第六條審批。案件調查結束後,承辦人員應當寫出案件處理意見,報送執法機關負責人審批;需要向上級機關報批的,要填寫案件處理報批表,按規定連同案卷一併上報審批。

第七條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情況下,依據法律、法規,對當事人作出如下決定:

(一)對違法違規情節輕微的,本部門下達《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二)對違法違規情節較嚴重或下達《整改通知書》後,7日內當事人逾期不改的,執法部門可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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