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礦廠規章制度

2021-03-04 06:08:35 字數 2989 閱讀 2729

選礦廠生產勞動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生產現場管理秩序,規範選礦廠員工工作行為,根據選礦廠實際管理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選廠職工,必須嚴格遵守交**制度,提前30分鐘到車間會議室報到,參加班前會議,任何人不得無故缺席,否則按曠工對待。

第二條準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遲到、早退在10分鐘以下的,每分鐘扣罰1元;在10分鐘以上,30分鐘以下的,給予罰款20元,30分鐘以上的按曠工對待。

第三條曠工一天扣罰50元工資,連續礦工3天,月累計曠工在5天者,上報公司人事部門,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兼併執行罰款,標準每天50元。

第四條車間職工考勤由班長統一考勤和管理,月終由廠長負責彙總審核,核對無誤後張榜公布,在與員工無爭議時上報公司人力資源部。

第五條員工因有事需要請假時,需提前4小時辦理請假手續,以便車間安排頂班人員,否則不予准假。(特殊情況除外)

第六條員工有配合企業完成以下工作的義務和責任,若無故推脫或者不履行責任和義務的,每次罰款100元,情節嚴重的停職檢查或辭退。

(1)崗位缺員時,配合車間完成加班工作,任何人不得藉故推辭;

(2)參加廠部各種培訓和學習工作;

(3)參加廠部臨時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員工請假時必須按程式履行審批手續,具體規定如下:

(1)請假3天及以下的,由班長簽字,主管副廠長批准;

(2)請假3天以上7天以下的,由班長簽字,廠長批准;

(3)請假7天以上的由班長簽字,廠長審核,公司分管領導批准;

(4)不按程式辦理的請假條一律無效。

第八條員工超假不到的,必須向廠部說明原因,並須辦理續假手續,否則即視為曠工。

第九條員工在休工傷假、婚假、喪假、產假時,若條件符合休假要求,可按基礎工資標準發放薪金;同樣事假、病假的缺勤工資按基礎工資標準扣除。

第十條選礦廠員工必須服從班組長和廠部的管理,認真履行崗位工作職責,服從車間生產指令,對不服從管理的員工立即停職檢查,同時給予罰款100元,情節嚴重或貽誤生產者,交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員工在上班期間必須嚴格要求,認真操作,禁止幹與工作無關的事,有下列行為者,每次處以10元以下的罰款。

(1) 上班期間用手機上網、聊天、玩遊戲的;

(2) 上班期間看雜誌、電子**的;

(3) 聚眾談笑閒聊,擅離崗位的;

(4) 幹其他與工作無關之事的。

第十二條嚴禁竄崗、脫崗行為,竄崗、脫崗在10分鐘以上20分鐘以下的,扣罰10元,在20分鐘以上30分鐘以下的扣罰20元,在30分鐘以上的取消當日考勤。上班期間吃飯時間不得超過50分鐘,超過50分鐘按脫崗處理。

第十三條嚴禁酒後上崗,否則罰款100元,因酗酒影響生產的,罰款500元,造成裝置事故、人身事故的,一切後果自負,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四條嚴禁打架、鬥毆、辱罵他人、影響選廠整體形象和團結的行為,否則視其情節給予相應的罰款。

(1) 因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2) 無故謾罵他人使其精神損傷的;

(3) 毆打他人造成嚴重傷害的,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嚴禁破壞公共財產、設施,對故意破壞公共財產、設施的員工,除處以最少50元罰款外,同時承擔修復費用。

第十六條凡是有盜竊公司財物或勾結外人倒買公司材料的行為者,一經查處,立即做除名處理,同時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懲辦。

第十七條嚴禁上崗期間睡崗,否則每發現一次罰款10元,月累計睡崗在3次以上的,給以嚴重警告,並處以50元以上罰款。

第十八條各崗位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崗位操作規程,有下列行為的,處以50至1000元的罰款:

(1) 違章、違規操作不加改正的;

(2) 若因違章操作而造成的金屬流失的;

(3) 因檢查不到位和違規違章操作造成停車停產的;

(4) 違規操作造成裝置事故的。

第十九條碎礦崗位人員開車前必須上下聯絡,確認無誤後方可開車。崗位人員必須按車間工藝要求,保證礦石粒度,否則每次扣罰當班破碎班長50元,相關崗位工每人30元。

第二十條磨礦崗位操作人員必須按車間工藝規定掌握好磨礦濃細度,若因跑粗造成浮選沉槽的,每次扣罰當班球磨工50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嚴禁跑冒滴漏,杜絕金屬流失,若因下列因素而造成跑冒滴漏的,每次罰款20至50元。

(1) 不按規定加藥;

(2) 長時間脫崗,因操作不到位造成事故的。

第二十二條藥劑配比人員必須按浮選要求配好藥劑,有下列行為時罰款50至100元:

(1)因藥劑內雜質未清理乾淨而堵塞管道的;

(2)因藥箱內斷藥造成管道凍堵的:

(3)造成浮選斷藥的。

第二十三條水隔離幫浦工、砂幫浦工、清水幫浦工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不斷巡迴檢查,保證幫浦的正常運轉,有下列工作失職行為時,處以50至100元罰款。

(1) 不按時給裝置加註潤滑油造成裝置高溫的;

(2) 裝置衛生不按要求清理的;

(3) 電流、電壓不正常不及時上報而致使幫浦跳閘的;

(4) 違章、違規操作的;

(5) 安全防護設施不完整的;

(6) 不按裝置管理要求來進行日常維護的。

第二十四條選廠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安全規定,整齊穿戴勞保用品, 否則造**身安全事故責任自負。

第二十五條各種裝置操作及機電值班人員,必須巡迴對裝置進行檢查,嚴禁裝置帶病作業,否則罰款50元。

第二十六條全廠員工必須講文明,懂禮貌,遵紀守法,愛崗敬業,團結互助,樹立企業良好形象。

第二十七條各班組必須按要求搞好車間衛生及所屬區域衛生,否則每查出一次處罰班長50元。

第二十八條車間運轉裝置,必須按時進行潤滑,定期進加註潤滑油脂,否則每查處一次罰款50元,若因潤滑不到位而形成事故時,除罰款外按《裝置事故處理辦法》追究其他責任。

第二十九條崗位人員必須認真填寫裝置執行記錄,要求字跡工整、事項條理清晰,以便**人員辨認,否則每次罰款20元。

第三十條主要裝置操作人員要經常觀察電流、電壓和主要部位溫度,保證裝置安全執行。

第三十一條選礦廠各崗位人員對於因自身工作失誤造成的安全隱患可能造**身傷害或裝置事故的,不及時上報或隱瞞不報者,開除廠籍。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如有與公司制度相牴觸時,按公司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選礦廠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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