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集體協商實施方案

2021-03-04 05:18:53 字數 4947 閱讀 3882

關於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實施方案

各基層工會:

根據全總、省市總工會有關精神,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將在2011普通開展,國有、國有控股企業和商貿餐飲行業是今年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重點範圍。為貫徹落實有關要求,集團工會決定在集團各企業全面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並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2023年實現集團各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全覆蓋,工資集體協商合同送審率達100%。

二、工作要點

(一)要堅持依法協商的原則。根據《勞動法》、《工會法》、《勞動合同法》以及《集體合同規定》、《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來履行要約、協商、簽約、審批等程式。要堅持兼顧雙方利益的原則,既要維護職工具體利益,又要考慮企業的持續發展;既要根據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市場環境、行業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職工工資的增長水平,又要引導職工為企業多做貢獻,推動企業持續快速發展;要堅持平等協商、維護穩定的原則,尊重對方、互相合作、求同存異,形成共識。

(二)要突出工資集體協商重點。要根據企業自身的特點和經營狀況的不同,確定不同的協商重點。生產經營正常和效益較好的企業,重點是協商工資正常增長和調整機制;生產經營較困難的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就一項或幾項內容進行協商,重點是建立工資支付保障機制,確保職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

(三)要完善工資集體協商各項制度。一是健全協商要約制度。工會組織要積極主動代表職工行使要約權,依法啟動協商的民主程式。

二是健全職代會審議制度。集體協商後的職工工資集體協議草案,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報相關人保部門審查。協議履行後,要定期向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履**況。

三是健全履約監督制度。職工代表大會要把簽約與監督履約作為重要職責和法定程式,有計畫地組織協商雙方代表檢查督促工資集體協議書的全面履行。四是健全資料台賬制度。

從工資集體協商要約工作開始,到收集資料準備工作,依法產生協商代表、台下溝通協調、台上對等談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審議、工資協議文字形成、直至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和公布,以及期間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資協議書執**況等各個環節都必須有文字、**的記載和反映,切實通過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規範化建設,提高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水平和質量。

三、工作步驟

(一)提出要約。企業和工會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掌握工資協商有關資料和資料,並廣泛收集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向另一方提出書面的協商意向書。

(二)協商審議。企業和工會全體協商代表組成協商會議,起草工資集體合同(草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

(三)審查生效。工資集體合同簽訂後由企業方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自通過審查之日起生效。企業以適當方式向職工公布工資集體合同。

(四)檢查驗收。集團工會將對工資集體協商工作進行檢查督導,對各單位開展工作情況每月通報一次。

四、具體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基層工會要切實加強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領導,積極主動制定科學合理的工作計畫和具體措施,履行職責,與勞動關係三方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強**宣傳。要充分利用新企業**、演示文稿、宣傳板報等各種宣傳渠道,廣泛宣傳關於工資集體協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使企業和職工群眾深入了解工資集體協商對實現勞資雙贏和構建和諧穩定勞動關係方面的積極作用,營造出良好的社會**氛圍;及時總結和大力宣傳工資集體協商中的先進經驗和做法,引導企業更加自覺地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

(三)加強學習培訓。工會要積極組織協商代表開展法律知識、協商技巧、合同常識的培訓,充分認識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必要性、緊迫性,掌握協商談判的原則、方法、程式和技巧,增強工資集體協商的實效。

(四)時間安排。2023年4月為準備階段;2023年5-6月中旬為啟動要約和協商階段;2023年6月下旬為總結階段。要求各基層工會在2023年6月底前向集團工會報送書面總結報告和企業工資集體合同。

附件:《湖北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標準》

二0一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湖北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標準

第一章概述

1.1 目的為推進企業工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規範企業工資集體協商行為,實現企業發展和職工增收雙贏,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引導企業與職工依法簽訂《工資集體協商專項集體合同》(以下簡稱工資集體合同),建立和完善企業職工工資分配共決機制、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和工資按時足額發放機制。

1.2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湖北省行政區域內所有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新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

1.3 實施原則工資集體協商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平等公正、共享共贏、和諧穩定的原則。

1.4 企業工資集體協商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是指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依法平等協商,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確定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勞動報酬及福利待遇事項,簽訂工資集體合同的行為。

工資集體合同,是指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在工資集體協商基礎上簽訂的有關職工勞動報酬及福利待遇等事項的書面協議。已簽訂集體合同的,工資集體合同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並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5 區域、行業工資集體協商區域、行業工資集體協商是指區域工會聯合會、行業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代表或企業代表組織,開展區域、行業工資集體協商,簽訂區域、行業工資集體合同的行為。

區域、行業工資集體協商一般在小型企業或同行業企業比較集中的鄉鎮、街道、社群和工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開展,具備條件的可以在縣(區)一級開展。

1.6 二次工資集體協商企業下屬各單位工會或區域、行業內各企業工會,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開展二次工資集體協商,與行政方簽訂補充協議,但確定的勞動報酬及福利待遇標準不得低於本企業、本區域、本行業工資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1.7 工資集體協商費用工資集體協商所需費用由企業行政負擔,或由區域、行業所屬企業按職工人數比例分擔。

第二章工資集體協商代表

2.1 協商代表

工資集體協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式產生,有權代表本方利益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的人員。協商代表一般應在本企業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

工資集體協商雙方代表人數按照對等原則確定,一般每方3至7人,具體人數根據企業情況和實際需要,由雙方自行商定。

2.2 協商代表的產生

(一)職工方協商代表由企業工會提名,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後產生;尚未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須經半數以上職工同意。也可以按照職工自薦或民主推薦、競選演說、群眾投票的程式,產生職工協商代表。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在加快組建工作的同時,可在上一級工會指導下由職工民主推薦,經半數以上職工同意。

區域、行業工資集體協商職工方代表由區域工會聯合會或行業工會提名,經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未建立職工(代表)大會的,由區域工會聯合會或行業工會選派並經公示後產生。

(二)企業方協商代表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員擔任,並可邀請上級或同級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工商聯、行業協會、行業商會等企業代表組織(以下簡稱企業代表組織)的人員參加。

區域、行業工資集體協商企業方代表由企業代表組織的成員企業民主推舉並經公示後產生,或者由區域、行業的企業代表組織選派並經公示後產生。

(三)雙方協商代表一經產生,應當向全體職工公告。雙方協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企業工會工作人員不得擔任企業方協商代表。在選舉、確定協商代表的同時,可以多選1至2人作為候補協商代表。

(四)協商雙方首席代表可以書面委託本企業以外的專業人員作為本方協商代表,但委託人數不得超過本方代表人數的三分之一。

(五)已簽訂集體合同的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的職工方代表可以由集體合同的協商代表擔任,也可以按本標準規定重新確定。

2.3 首席協商代表

雙方各確定一名首席協商代表,負責工資集體協商有關工作,輪流擔任協商會議主席,並對協商過程中發生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

企業方首席代表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書面委託的企業方其他協商代表擔任。職工方首席代表由工會主席或由其書面委託的職工方其他協商代表擔任。工會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可由工會主要負責人擔任。

未建立工會的,職工方首席代表從職工協商代表中民主推舉產生。上一級工會組織的代表可受委託成為職工方協商代表或首席協商代表。

區域、行業工資集體協商職工方首席代表由職工方協商代表民主推舉產生,或由區域工會聯合會或行業工會主席擔任,也可由上級工會選派。企業方首席協商代表由企業方協商代表民主推舉產生,也可由上級企業代表組織選派。

2.4 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

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是由工會組織領導、聘用和管理,負責指導、幫助和參與基層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方或企業代表組織進行集體協商,簽訂工資集體合同的人員。

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從熟悉經濟、法律、勞動工資、工會、財務等工作的專家、學者、律師和從事企業管理工作、人力資源工作、工會工作、社會工作的人員中聘任。

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履行為基層工會開展協商提供諮詢服務、重點指導和幫助基層工會進行集體協商、受上級工會的委派或基層工會的委託擔任企業工資協商代表或協商顧問、對職工方協商代表進行培訓等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組建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指導團),有條件的行業工會根據需要建立。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市、州、縣工資集體協商指導機構,在鄉鎮、街道、行業建立指導站,實行分級管理;配備或聘用專(兼)職工作人員,設立專項經費,納入本級工會的經費預算,用於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的各項活動、獎勵和勞動報酬,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

2.5 協商代表的權利

(一)作為勞動關係一方的代表,參加工資集體協商的全過程;

(二)協商代表享有平等的建議權、否決權和陳述權;

(三)協商代表收集相關資料、參加工資集體協商活動及參加相關會議、進行培訓等活動,應當視其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應當保證協商代表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時間,保證其工資及相關福利待遇;

(四)協商代表的任期自產生之日起至工資集體合同履行期滿之日止。協商代表任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協商代表的任期滿之時,除達到退休年齡、本人不願延長勞動合同期限、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因嚴重失職或營私舞弊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企業不得與其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五)協商代表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企業不得因職工方協商代表履行職責而給予其不公正待遇,無正當理由不得調整不利於協商代表的工作崗位和免除職務、降低職級。確因工作需要變更職工方協商代表工作崗位的,應當事先書面徵得企業工會、上級工會和職工本人同意。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時,職工方協商代表有優先保留工作的權利。

2.6 協商代表的義務

(一)了解掌握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和職工工資分配情況,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全程參加工資集體協商,真實反映和代表本方的意願;

工資集體協商制度

x 工資集體協商制度 第一條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工資決定機制的轉變,建立企業內部分配正常增長與制約機制,促進企業勞動關係的協調與穩定,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工會法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及國家有關工資政策 法規,經與集體協商制定本協議。第二條分配原則 1.各企業應遵循 按勞分配,同工同酬...

工資集體協商制度

第一條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工資決定機制的轉變,建立企業內部分配正常增長與制約機制,促進企業勞動關係的協調與穩定,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工會法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及國家有關工資政策 法規,經與集體協商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分配原則 1.遵循 按勞分配,同工同酬 和 按勞動要素分配,效率優先...

工資集體協商協議

草本僅供參考 某某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印製 使用說明 一 本協議作為本市企業和本單位職工簽訂工資集體協議時的參考文字。二 雙方在簽訂協議時,應對協議內容進行充分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三 協議經企業 甲方 的法定代表人和職工首席代表簽名 蓋章 後,送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查通過後生效。履行中變動或解除的,須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