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集體協商協議

2021-07-30 07:40:59 字數 1778 閱讀 7825

(草本僅供參考)

某某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印製

使用說明

一、本協議作為本市企業和本單位職工簽訂工資集體協議時的參考文字。

二、雙方在簽訂協議時,應對協議內容進行充分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三、協議經企業(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和職工首席代表簽名(蓋章)後,送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查通過後生效。履行中變動或解除的,須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同意。

四、本協議中的空欄,是需要雙方協商確定的,必須填寫清楚。不需填寫的空欄請打上「/」。

五、本協議的未盡事宜,請在「雙方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中列明。

六、本協議用黑墨水或藍黑墨水填寫,必須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並不得塗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將《集體合同》中有關職工收入的事項具體化,根據《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協商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工資集體協商是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就當年職工收入分配制度、收入分配形式、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職工收入的專項集體合同。

第三條簽訂當年度職工收入集體協商協議的物質基礎是企業當年實現利潤萬元(其它指標另定)。

第四條協議期限: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一般為一年)

第二章職工收入分配形式和標準

第五條企業職工當年人均收入元。

第六條甲方建立為主的基本分配制度。其中:

對職工實行工資制;

對職工實行工資制;

對職工實行工資制;

對職工實行工資制;

第七條甲方在確定標準工資時,應綜合考慮職工崗位的職責、技能素質、工作條件和勞動強度,要以崗位測評為依據,參照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與本企業的工資水平等,合理確定標準工資和工資差距。

第八條企業職工各種津貼、補貼、考核獎、加班工資、病假、產假、探親假工資按國家規定和企業的標準執行。

第九條企業職工的收入每月日以現金支付。如因故延期支付,應及時說明原因。

第一十條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影響或制約,企業當年實現的指標有較大差距時,職工收入按一定比例遞減。

第三章工資協議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一十一條本協議有效期為一年。在有效期內,由於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致使協議難以履行時,雙方均有權要求就變更或解除協議進行協商。當一方就工資協議的變更或解除提出協商要求時,雙方應當在7日內進行協商。

第一十二條變更或解除工資協議,應當經雙方協商一致,並製作《變更(解除)工資協議說明書》,並報勞動部門備案,企業工會應報送上一級工會。

第一十三條協議期限屆滿或雙方約定的條件出現,協議即行終止。協議期滿前,工會應當會同企業商定續訂下期協議事項。

第四章監督檢查、違約責任及爭議處理

第一十四條簽約雙方可成立人數對等的監督檢查小組,監督檢查小組由員工代表和行政部門的負責人組成,對協議執**況半年檢查一次,檢查結果和處理意見向員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一十五條當協商一方出現違約時,另一方可要求違約方對違約事項予以糾正,也有權要求違約方作出相應賠償,並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十六條因履行協議發生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其它

第一十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法律、法規政策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無規定的,雙方應進行協商簽訂補充條款。

第一十八條本協議雙方簽字代表在協議的有效期內如遇工作崗位、職務為動等情況,不影響協議的執行。

第一十九條本協議一式份,協商雙方各乙份,地方勞動部門、上一級工會各乙份。

(蓋章工會委員會(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工會法定代表人:

簽字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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