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考核管理辦法

2021-03-04 04:38:15 字數 4631 閱讀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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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政法學院課程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校課程考核管理工作,強化考核工作管理環節,維護考核工作秩序,建立科學、規範、有序的課程考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專業培養方案規定修讀的課程(包括必修課和選修課),均應進行考核。在作學籍處理時考核課程門數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凡一學期講授完並進行考核的課程,均按一門課程計算;

(二)凡同一課程分幾個學期講授的,每個學期都要進行考核,且每個學期均按一門課程計算;

(三)專業實習、畢業**及其它按專業培養方案規定單獨進行考核的實踐性教學環節,均按一門課程計算;

(四)每學期應進行考試或考查的課程,應根據教務處印發的各專業學分制培養方案實施進度表來確定。

第三條課程考核分為平時考核、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考核方式分為考試和考查兩類。教研室、實驗室根據課程的內容和要求決定筆試、口試、課堂討論、課程**(設計)、案例分析、實驗(實踐)技能考核相結合等形式進行。

筆試又可採用開卷、閉卷或開、閉卷結合的形式。

第四條平時成績依據學生平時學習情況(包括課堂考勤、討論、測驗、課內外作業、實驗、實習等),進行綜合評定,任課教師必須於每學期第17週前在教務管理系統中錄入綜合評定的平時成績。

第五條期中考核以考試或考查的方式隨堂進行,各專業、各年級期中考核課程的具體門數、日期、方式等均由各教學單位根據教務處的通知具體決定和組織實施。任課教師必須於每學期第13周內在教務管理系統中錄入期中考核成績。

第六條期末考核包括每學期開出的全部課程,以考試或考查的方式進行,時間為100~110分鐘。

考查課程原則上在期末考試前一周集中進行。考查的具體課程、日期和地點,由各二級學院統一安排實施,並報教務處備查。

凡需要採用開卷筆試、實驗操作、口試、演示等形式考核的或進行考試改革的課程,由課程所屬的教研室於第3、4週內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二級學院審查,報教務處審批後予以確定。

第七條期末考試的時間,一般在每學期最後二至三周內進行。畢業生重考統一安排在每年的4月底至5月初進行,專業實習學生的考試時間視具體情況而定。

第八條考核工作原則上實行教考分離。教務處可根據學校教學的需要,決定對某些必修課和選修課進行期中、期末抽考。

第九條每門課程的總評成績一般按以下方式計算:

(一)選修課平時考核成績佔總評成績的20%,期中考核成績佔總評成績的20%,期末考核成績佔總評成績的60%;

(二)必修課平時考核成績佔總評成績的10%,期中考核成績佔總評成績的20%,期末考核成績佔總評成績的70%。

如果對實踐性較強和考試改革課程的總評成績計算比例有特殊要求,需由課程所在教學單位於每學期開課前5週內提出具體意見,報教務處審批後予以執行。

第十條課程成績評定等級可採用百分制、五級計分制。

五級計分制為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a、b、c、d、e。

百分制與五級分制的換算標準:90分以上(含90分)為優秀(a),80-89分為良好(b),70-79分為中等(c),60-69分為及格(d),59分以下(含59分)為不及格(e)。

第十一條對學生的考核資格審查、重修考核、免修考核、免聽考核等必須嚴格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凡監考、補考閱卷等學校考核工作均實行有償制。

第十三條考核工作必須嚴格按制度執行,堅持考核工作的科學、保密和公正原則。

第二章考核管理

第十四條考核管理是指對考核組織安排、命題、施考、閱卷評分、成績記載和錄入、結果分析等環節嚴格按制度進行的有效控制。

第十五條學校考核管理工作實行由教務處巨集觀管理,各教學單位具體負責的制度。各級各類考核期間學校成立考核辦公室,組織檢查全校考核工作,巡視考場,解決考核中出現的問題,處理考核違紀作弊等行為。教務處負責全校公共基礎課的考核組織安排、施考,各教學單位負責本單位所屬專業基礎課、專業核心課、專業選修課和通識課程的考核組織安排、施考以及本單位所屬全部開出課程的命題、閱卷評分、成績記載和錄入、結果分析等工作。

第十六條考核辦公室設在教務處,由主管院長、教務處負責人、各教學單位負責人、教務處考核管理人員組成。

第十七條各教學單位必須進行考前資格審查和緩考等考核的審查,組織科學命題,嚴格審核試題,做好監考組織管理工作,加強考核巡視檢查工作,堅持流水閱卷和統一登分制度,科學分析考核結果,及時領取和報送有關材料。

各二級學院要在考前向學生講明考試紀律和要求,做好宣傳、動員工作,並使每位監考教師熟悉監考規則、考核要求及操作規程等。

第十八條期末考試一律實行標準化考試,包括統一試卷格式、統一考場布置和學生對號入座、統一密封試卷、集體統一閱卷、統一登分等。

第十九條學校建立抽考制度,重點檢查學校重點建設課程、專業核心課、公共必修課和部分選修課學生學習情況和教師教學水平。

抽考的課程由教務處確定,並由教務處統一組織單獨命題或從題庫中選題。抽考課程、命題人員均必須保密。

第三章命題

第二十條所有考核課程的命題應覆蓋學期課程的全部內容,一律以該課程教學大綱及課程基本要求為依據。命題要側重於檢測學生對所學的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的理解、掌握情況,及其運用所學知識、技能創造性地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第二十一條針對考試課的考前輔導,任課教師應引導學生全面系統地複習,不得以任何方式洩露或暗示試題範圍、試題內容,不得依據試題劃定複習範圍、擬定複習提綱、複習參考題。

第二十二條命題要根據專業和學科特點進行。期末考試和學校抽考課程的試題,題型應多樣化且不少於五種,既有客觀性試題,也有主觀性試題;既有基本概念、基本理論、基本技能題,也有適當的高難度試題。試題應表述正確,文字簡練,各題分值比例分配科學合理,題量與限定的考核時間相當,試題要有一定的深度、廣度、難度、區分度、信度和效度。

第二十三條試題必須經過標準化處理,避免歧義表述、試題間相互暗示、給分點與分數不相符和發生評分困難等問題。

第二十四條考試課的試題至少要命制兩套,試題份量難易相當,同時擬定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兩套試題經各教學單位審核合格後確定其中一套進行考試。

第二十五條試題可從試題庫中抽取或採取集體命題的方式進行,各教學單位要成立命題領導小組,由院(部)長(主任)、主管教學工作副院長、各教研室、實驗室主任組成。

各教學單位命題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和領導本教學單位的命題工作;

(二)確定命題人員,審核試題;

(三)負責考試後對試卷的抽樣檢查;

(四)負責本部門的考核分析,總結考核經驗。

各教學單位應將經審核合格的試題由組長簽署後於考試前三周送達學校指定印刷處製作試卷。

第二十六條實行任課教師所在教研室或實驗室、教學單位,教務處**審題制度。任何一級發現試題全部或部分不符合規定時,都應要求命題單位或命題人員修改或重新命題。

第二十七條開卷考試的命題,應以檢測學生對所學知識的綜合能力、分析論證能力和創新能力為出發點,不應有學生直接從教材、資料、筆記中抄寫現成答案的試題。

第二十八條口試題應採取先擬試題後配題簽的辦法,每個題簽以2~3題為宜,要難易搭配適當,以半小時內答完為限。題簽總數應至少比考生人數多出五分之一,且不能有重複的題。考生口答完畢後,主考教師應當面評定基本成績,待全部口試結束後,經各考場主考教師集體研究決定後再按規定報送。

對其它的考核方式也要有相應的書面操作流程,在組織、施考過程中按相應的規程予以執行。

第二十九條凡同一專業開設的同一課程,無論分幾個教學班或幾個教師主講,均採用同一套試題在同一時間進行考核。在不同專業相同層次開設同一課程,使用教材及教學時數相同,若考試時間相同,則可使用同一套試題,若考試時間不同,必須使用不同試題。

第三十條命題人員必須按統一格式列印或書寫試題,並留足能容納試題答案內容所需的空格。

第三十一條試題執行過程要嚴格保密,把好「命題,審簽、交接、列印、封裝、保管」關。如有洩露,須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四章考場管理

第三十二條期末期間,學校考核辦公室設在教學樓,考核辦公室的組成和職責在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保衛處、國有資產管理處、後勤集團等工作人員,職責增加考場值班、保證考場正常使用、處理考生突發疾病等。

第三十三條期末考試和統考期間,設有考場的教學樓實行封閉管理,凡不參加考試的學生和沒有工作任務的人員一律不得進入考場。

第三十四條監考人員原則上應按每個標準考場2名監考教師安排。

第三十五條期末考試和統考期間,教室管理部門要各負其責,保證考場的標準化布置、衛生打掃和桌椅、燈光等的完好。

第三十六條課程考核期間,學生不得在考場周圍高聲談笑、打鬧等行為。違者,將視其情節以違紀或作弊處理。

第五章考場紀律

第三十七條學生必須於考前30分鐘憑有效證件到指定的考場應考,並按規定的座次就座,將准考證、學生證、身份證等有效證件置於考桌右上角。考核開始後遲到15分鐘以上者,不得進入考場,並以曠考論處。對於不按規定就座的學生,監考教師應記入考場記錄並直接決定取消該門課程的考核資格,責令其退出考場。

禁止學生敞懷、穿拖鞋、衣冠不整進入考場。監考人員應責令諸如類似不良行為或表現的學生改正。

第三十八條除開卷考試外,學生不得攜帶任何通訊裝置、書籍、資料、筆記、報紙、草稿紙等物品進入考場。

試卷、草稿紙和答題紙均由教務處或有關教學單位統一印發。如發現個人自備紙張或無章捲紙者,按考核違紀處理。

學生擅自帶入考場的圖書資料、物品等,在開考前應一律堆放在講台上或監考人員指定的地方,不聽勸阻者,以違紀論處。堆放在講台上或指定地點的圖書資料、物品丟失由學生本人負責。

第三十九條考生應保證就座的桌面整潔,無任何與考核內容有關的字跡。考桌上只准放置考核必備的證件、文具等。

第四十條考核過程中,學生在自己決定交卷前不得以任何理由離開考場,否則按自動交卷處理,並不允許再次進入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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