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考核管理規定

2021-03-04 04:20:16 字數 2474 閱讀 5036

本規定自2023年4月8日起實施

1.目的

為更好的引導員工行為,提高工作績效,調動和激勵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建立乙個具有發展潛力和創造力的優秀團隊,推動公司總體戰略目標的實現。

2.適應範圍

適用於公司全體人員。

3. 考核規定

3.1考核物件

3.1.1銷售經理級以上人員

3.1.2職能經理級以上人員

3.1.3銷售主管類人員、一般銷售類人員

3.1.4職能主管類人員、一般職能類人員(含技術類、銷售助理類)

3.2考核內容(具體見下表)

3.3考核實施

3.3.1銷售經理級以上人員

3.3.1.

1部門銷售業績考核為全年度考核,核算在下年度的第乙個月上旬完成,當月中旬進行獎金發放。核算由總經辦組織並提供資料支援,財務部、總經理審核確定。具體核算方式詳見《經營目標責任書

3.3.1.2工作業績考核為半年度考核,以個人述職報告形式在每年的元月份和7月份完成,此項將作為職務公升降、工資調整的重要依據。考核由人事行政部組織,總經辦審核確定。

3.3.1.

3行為能力、工作態度等綜合素質考核為季度考核,以總經理及相關性部門負責人評分考核形式在每個季度第乙個月的15日前完成。考核由人事行政部組織和審核,並根據薪酬管理規定結合季度考核結果確定當季度績效工資發放比例。其中,相關性部門負責人將由人事行政部隨機指定。

3.3.2職能經理級以上人員

3.3.2.1工作業績考核為半年度考核,以個人述職報告形式在每年的元月份和7月份完成,此項將作為職務公升降的重要依據。考核由人事行政部組織,總經辦審核確定。

3.3.2.

2行為能力、工作態度等綜合素質考核為季度考核,以總經理及相關性部門負責人評分考核形式在每個季度第乙個月的15日前完成。考核由人事行政部組織和審核,並根據薪酬管理規定結合當季度考核結果確定當季度績效工資發放比例。

3.3.3銷售主管類人員、一般銷售類人員

3.3.3.

1個人銷售業績考核為季度和年度考核,季度核算在季度結束次月的15日前完成,當月下旬進行獎金發放;年度核算在每年度1月上旬完成,1月中旬進行獎金發放。核算由總經辦組織並提供資料支援,財務部、總經理審核確定。具體核算方式詳見《經營目標責任書》。

3.3.3.2工作業績考核為半年度考核,以個人述職報告形式在每年的元月份和7月份完成,此項將作為職務公升降和薪資調整的重要依據。考核由人事行政部組織,總經辦審核確定。

3.3.3.

3行為能力、工作態度等綜合素質考核為季度考核,以直接上司及人事行政部經理評分考核形式在每個季度第乙個月的15日前完成。考核由人事行政部組織和審核,並根據薪酬管理規定結合當季度考核結果確定當季度績效工資發放比例。

3.3.4 職能主管類人員、一般職能類人員

3.3.4.1 工作業績考核為半年度考核,以個人述職報告形式在1月、7月上旬完成,此項將作為職務公升降和薪資調整的重要依據。考核由人事行政部組織,總經辦審核確定。

3.3.4.

2行為能力、工作態度等綜合素質考核為季度考核,以直接上司及人事行政部經理評分考核形式在每個季度第乙個月的15日前完成。考核由人事行政部組織和審核,並根據薪酬管理規定結合當季度考核結果確定當季度績效工資發放比例。

3.4考核結果的應用

考核的評定結果用於以下方面:

員工季度績效工資的發放;

員工業績情況、工作能力、工作態度的評定;

銷售人員業務提成的發放;

員工的續聘或解聘;

員工薪資的上調或下調,具體詳見《薪酬管理規定》;

員工職務的晉公升或降職。

3.5考核面談與績效改進

3.5.1考核面談

考核的核心是結合員工的工作目標計畫,目的是對員工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在工作思路和績效改進方面提供幫助。因此,考核結束後,考核者應當與被考核者進行面談。

3.5.2 績效改進

考核面談為考核者與被考核者就績效改進與能力提公升所進行的溝通應做到:

讓被考核者了解自身工作的優、缺點;

對下一階段工作的期望達成一致的意見;

討論制定雙方都能接受的書面績效改進和培訓計畫。

3.6考核結果的管理

3.6.1 考核指標和結果的修正

考核結束後總經辦和人事行政部對受客觀環境變化等因素影響較大的考核指標和考核結果應及時進行修正。

3.6.2 考核結果反饋

被考核者有權了解自己的考核結果,人事行政部應在考核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向被考核者通知考核結果。

3.6.3 考核結果歸檔

考核結束後考核結果作為保密資料,由人事行政部歸入員工檔案並負責儲存。

3.6.4 考核結果申訴

被考核者如對考核結果有異議,首先應通過雙方的溝通來解決;如不能妥善解決,被考核者可向總經辦或人事行政部提出申訴,總經辦或人事行政部需在接到申訴之日起十日內,對申訴者的申訴請求予以答覆。如確定不符,應重新安排考核,對結果進行修正。

3.7附則

3.7.1 本規定未完善的部分績效考核實施細則在後期的工作中根據流程進行補充,和該規定共同有效。

3.7.2 該規定由人事行政部修定,經總經辦審批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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