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如何進行合同審查

2021-03-04 02:54:05 字數 3511 閱讀 8031

一、合同審查前的準備

(一)了解委託當事人的意圖。

1、知悉當事人的交易底線。在合同簽訂過程中,商務談判是一項重要的工作,談判過程也就是雙方討價還價的過程,雙方相對應的增減條款。律師在此期間可以參與很多任務作,首先,律師應當了解自己委託人的交易底線,也就是說,在交易中哪些可以讓步,哪些必須堅持。

知道這些可以使律師審查合同時有針對性,並且靈活操控談判程序。

2、律師在著手起草或審查合同之前,也應當清晰地了解各方當事人擬簽合同的真正目的。只有明確了合同目的,律師才能搞清合同各方的真實意思,才能確定合同的性質及合同的準確名稱,才能「規劃」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才能確保合同的有效性,促使合同簽訂後能得到充分履行,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利益。

(二)律師應當了解合同可能涉及的專業知識,因為合同型別比較多,其中涉及的專業知識也會有很大差異。任何人都不可能成為各方面的專家,律師也不例外。了解一些相關知識對於審查合同是十分必要的,否則律師無法看出合同中存在的問題,甚至無法明白合同的意思。

乙個認真負責的律師,應當對合同可能涉及的專業知識有乙個系統的認識,必要時還要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

(三)確定合同的型別,找到與所審合同相關的國家合同示範文字、行業推薦的示範合同文字和企業的合同範本等,以供參考;確定合同的法律適用,準備相應的法律文獻,查實與合同相關的法律依據。

二、合同審查事項

(一)合同主體的審查

審查合同主體時,應重點審查是否具備簽訂及履行合同的資格。對於企業法人,審查重點是是否擁有合法、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營範圍、經營方式是否與合同相適應,對於某些限制經營、特許經營等特別行業,是否有相應的經營許可證。代訂合同的,還應當審查**人是否具備委託人的授權委託證明,是否在授權範圍、授權期限內簽訂合同。

有擔保人的合同,應當審查擔保人是否具有擔保能力和擔保資格等。

(二)審查合同條款是否完備

按照合同的性質,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合同條款進行認真審查,確定合同條款有無遺漏,各條款內容是否具體、明確、切實可行,相互間是否存在重複或矛盾等。應當避免因合同條款不完整或者過於簡單、抽象、原則,給履行帶來困難,給以後發生糾紛埋下伏筆。

(三)合同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合同訂立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或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以及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的,受損害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四)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審查

保證合同的有效性,是律師不可推卸的責任。審查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律師要特別注意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相應規定。律師應當重點審查合同內容是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形,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是否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需要注意,合同個別條款無效並不導致整個合同無效,整個合同無效並不導致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無效。當合同個別條款無效時,律師只需修改個別條款;當整個合同無效時,律師就要放棄當事人提供的合同草稿,重新起草乙份新的合同。

(五)審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規範

律師審查合同時,對合同初稿的每一條款、每乙個詞句、每乙個字乃至每乙個標點符合都要仔細推敲、反覆斟酌。確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後意思矛盾、詞義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並及時糾正容易引起誤解、產生歧義的字詞句,確保合同的文字表述準確無誤。委託人有時為了強調某件事用詞激烈,如:

「必須、絕對」等等,其實大可不必,上述詞句只能引起對方的反感,並無特別的法律效果,「應當、不得」等已經可以表明意思。合同用詞不宜使用形容詞如「巨大的」、「重要的」、「優良的」、「好的」、「大的」、「合理的」等,避免使用模稜兩可的詞語如「大約」、「相當」等,亦不要用泛指如「一切」、「全部」等。很多人喜歡用「包括但不限於…」,但是其本身中文語義不通,中文本身有準確的表達方式,如用「包括......

等」。專有名詞的簡稱必須有解釋,容易產生誤解和歧義的詞語要定義,用詞要統一,標點符號亦不可輕視。合同用語不確切,不但使合同缺乏可操作性,而且還會導致糾紛的產生。

(六)審查合同簽訂的手續和形式是否完備

1、如需經批准或登記的合同,是否約定了辦理批准或登記手續的責任。

2、如果合同中約定了經公證後合同方能生效,應審查合同是否經過公證機關公證。

3、對附期限和條件的合同,應審查期限和條件的規定。

4、如果合同約定第三人為保證人的,應審查是否***人的簽名或蓋章,保證人是否具***資質;採用抵押方式擔保的,如果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應審查是否辦理了登記手續;採用質押擔保方式的,應按照合同中約定的質押物交付時間,審查當事人是否按時履行了質押物交付的法定手續。

5、審查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按合同約定簽字或蓋章。

三、審查合同應注意事項。

(一)合同的平衡性

所謂合同的平衡性是指合同一方權利與義務要相對平衡,合同雙方權利與義務要相對平衡。一方享受了權利,就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一方當事人的權利內容應與另一方當事人的義務相對應。有的律師在起草合同時,往往為合同相對方設立了諸多陷阱而沾沾自喜。

殊不知,你的「聰明才智」遲早會被「戳穿」。要麼因不能簽訂合同而失去交易機會,要麼因「顯失公平」而被撤銷!最終,導致當事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承擔損失的,還是自己的委託人,甚至是律師本人。教訓不可不吸取!畢竟誠信是律師安身立命之本,審查合同也不例外。

(二)合同的可操作性

缺乏可操作性的合同表現為:合同各方權利義務、交易程式的規定過於抽象、原則,或雖作了詳細規定但未設立違約責任條款加以保障。合同可操作性是達到交易目的、預防風險的具體保證,尤其是履行周期長、風險大的合同,更要注意。

有的當事人往往礙於情面,不願意將權利義務、交易程式細化,不願意提及違約責任或輕描淡寫,這是要不得的。常言道:先小人,後君子。

權利義務、交易程式及違約責任不但要規定,還得盡量詳盡。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可靈活掌握。

(三)合同結構的合理性

合同結構是指合同各個組成部分的排列、組合和搭配形式。合同通常由三部分組成,即首部、內容、結尾。首部一般包括標題、合同編號、雙方當事人名稱、住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傳真、電子信箱、開戶行、賬號等;內容一般包括簽訂合同的依據和目的(如鑑於條款、引言)、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合同生效及終止、不可抗力、爭議的解決方式、未盡事宜、合同正副本份數及附件等;合同結尾一般包括簽約當事人簽章及其授權代表簽字、簽約時間、簽約地點等。

實踐中,根據合同型別有所側重、增減,並非嚴格按上述順序、條款排列。

(四)合同體例的適用性

合同體例通常是指合同簡繁及合同各條內容排列形式。規範的作法可以參照《立法法》的規定,分編、章、節、條、款、項、目,編、章、節、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當然合同體例要視具體情況而定,要與合同所涉事項、金額、履行方式、有效期、操作難易程度等因素相一致,即因人而異、因事而異,不能強求千篇一律。

四、合同審查應當達到的標準

律師審查合同應當達到的標準是:交易目的正當,能夠保證自己一方達到交易的目的;內容、形式和程式合法,或者雖然有無效或可撤銷情形但風險成本在可以承受或可以控制的範圍內;各方權利與義務關係均衡,權益是明確的、可保障的,任何違約都沒有藉口或機會可以逃避制裁,對於可能發生的爭議有前瞻性的預見並設定防止或補救措施;具有可操作性,並且結構合理,體例適用。律師切記,審查合同乙個最基本的標準是不要有錯別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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