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如何進行銀行存款調查

2021-03-03 23:27:50 字數 5333 閱讀 3092

一、司法實踐中共同存款的認定

法院處理夫妻存款的範圍,僅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名下的存款。對於其他人名下的財產,法院無法在離婚案件中處理。比如,女方訴稱,男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男方之母的名義存款若干,並提供了男方之母的銀行開戶賬號,因該訴求涉及第三人的權益,因此,法院不會在此案中受理涉及第三人權益的訴訟請求。

法院會告之女方另案提起確認財產權之訴,但一般不會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女方的訴訟請求。

另外,法院處理一方或雙方名下的存款,一般是以餘額為準,對於一方請求法院調查取證銀行存款的申請,一般也只是查詢存款餘額,除非當事人的申請明確要求法院開啟戶以來的訪問款明細。如果從訪問款明細賬中可以清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訴訟之前有明顯轉移資金的情況,法院可以根據案情確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數額,而不必拘泥於存款餘額。比如,男方申請調查女方上海銀行某賬號下的訪問款情況,如果調查結果顯示,雖然該賬號下的餘額僅有一百多元,但在乙個月前,女方有三次較大的現金支取行為,總額達到了十餘萬元。

除非女方能舉證證明這些錢用於正常的夫妻生活,否則,法院應當按十幾萬的數額而不是按一百餘元的餘額認定夫妻應分的份額。

另外,夫妻一方從其資金賬號中提取的現金及餘額,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在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審理的薛國璋訴邵秀麗離婚及財產分割案中,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即是採用此種方法處理。

二、律師如何調查對方的存款

律師調查對方的存款情況,有二種方法。

第一種,建議當事人自行調查。

如果夫妻尚在一處居住,可以讓當事人在對方沒有完全防備時,發現對方存摺或硬卡,將相關材料影印,或號碼抄下。如果不知道對方開戶賬號,但知道在具體哪一家銀行開的賬戶,一般也可以將儲蓄資訊查到。

第二種,通過法院查詢。

如果通過正當途徑即合法途徑,想要了解對方的銀行存款資訊,必須通過法院開具調查令或申請法院調查。在上海,絕大多數銀行已經完全拒絕律師持法院的調查令進行儲蓄查詢了,查詢銀行儲蓄資訊只能通過法院。而法院因為業務繁忙,法官人數有限,不一定對於當事人的權益都能高度重視。

因此,對於不知道存款的具體開戶行和賬號,法官一般會表示拒絕查詢。從理論上說,只要知道某人的身份證號,通過銀行的科技處,都可以將當事人的存款情況查清。從實踐上看,只要能夠確定當事人在某家具體銀行有存款,都可以查到當事人的存款情況,但很難保證辦事人員是否盡心盡力。

另外,沒有經驗的當事人或律師只會申請法院調查銀行存款情況,沒有申請法院列印自開戶以來的訪問款明細,法官一般只要求銀行打儲蓄餘額,而對於取款的歷史記錄不再過問,就有可能使得對方在法院查詢之前取走的存款被隱蔽掉,因此,提醒當事人一定要在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申請書上請求法院列印訪問款明細。

實踐中,除了合法途徑外,還有通過銀行內部查詢當事人存款的途徑。我們認為,這是嚴重違反《商業銀行法》的行為,我們是不贊成當事人採用此類手段的。

三、法院調查銀行存款申請書

律師應注意,如果申請法院調查銀行存款情況,務必請法官在調查時打「訪問款明細清單」。一般不予以指明,法院只會查賬號的餘額。若在調查之前存款人已將大筆存款轉移,法院不查訪問款明細就不會發現,申請人的權益自然也就得不到維護。

因此,在申請法院調查時,一定要特別註明打「訪問款明細」字樣。如果法院沒有列印,只提供餘額,則是法院工作有缺,申請人仍有權要求法院再查,直至查清。這樣,才能防止共同財產的遺漏。

實踐中,有個別法院的個別法官在當事人提交了申請調查銀行存款申請書後,不僅要求當事人提供銀行賬號,而且還一定要求當事人提供具體的開戶行,否則,拒絕為當事人調查。我們認為,這是不妥的。憑著銀行唯一的開戶賬號,查清該賬戶的開戶行及具體資訊應該不是問題,過多地要求當事人提供無法自行收集的資訊顯然對當事人是不公平的,可能是極個別法官怠於工作的表現。

一旦遇上此種情況,當事人可以根據《舉證規則》,要求法院出具書面的決定,對決定不服,可以申請同級法院復議,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案例3-11.2】

范某(男)與嬌某(女)2023年在上海市某區登記結婚,2023年育有一子。2023年雙方因夫妻感情不和而訴訟離婚。在離婚時,雙方對共同財產的範圍產生重大分歧,范某主張,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女方有一建設銀行賬戶內有近二十萬元的存款被轉移,女方嬌某則辯稱其從未有過建設銀行的賬戶,男方倒是在建設銀行有賬戶,但具體賬號其不知曉。

由於男方不能提供銀行存款的具體資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以原告范某提供證據不足為由,沒有處理相關的建設銀行的存款。離婚後,范某在清理房間內無意又發現了女方建設銀行的賬號,隨即又以離婚後財產糾紛為案由,向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過到銀行調查,發現2023年3月,女方曾到銀行一次性將18萬元存款提走並銷戶,隨即判決該筆款項屬夫妻共同財產,因女方在離婚訴訟中有隱匿財產的惡意,故判決,女方返還男方11萬元共同財產。

四、常見的銀行存款隱匿、轉移的方式和對策

1、瞞天過海,隱匿存款事實,或隱匿存款賬戶。

常見的情況有,將平時積蓄或工資卡上的資金取出,另存於其他銀行賬戶中。離婚時,將所剩寥寥無幾的工資卡交至法院質證,並聲稱其餘錢款已用於家庭生活開支。

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六個部門才有權利查詢銀行儲蓄,當事人以及律師都無權查詢銀行存款。因此,對於隱匿存款的解決,相對較為複雜,難度也較大。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時生活時,應注意收集對方取款的憑條,注意掌握對方儲蓄的資訊,特別是對於開戶銀行以及資金賬號。

從法院審判實踐來看,如果:

(1)在知道一方開戶行和賬號的前提下,申請法院查詢,一般不會存在問題。

(2)僅知道開戶行,不知道賬號,查詢在理論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請以及查詢力度不能保證,如果法院不予查詢,只得通過其他途徑解決。

(3)即不知道銀行賬號又不知道開戶行,法院無法調查。

2、偷梁換柱,將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然後人間蒸發。

常見方式: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並且知道相關儲蓄資訊的情況下,擅自將存款以現金取出,(以銀行轉賬方式就會留有記錄),口頭上聲稱該筆錢款已用於生活日常開支,但實際以自己或以他人名義存入其他銀行。

在很多離婚案件中,法院一般是不准許當事人關於調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賬戶的申請,當一方聲稱取的錢全部用於生活開支,並以此進行辯駁時,可考慮以下幾個因素進行辯論:

第一,存款取出的時間,時間長短決定了可能消費的數額,以及取款的目的。

第二,存款取出的數額,鉅額的存款不會在短時間內全部正常消費完畢。

第三,收集一方平時正常的生活開支及相關證據,用於反駁和抗辯。

第四,其他相關事實以及證據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開支情況以及另一方資金流金情況。

一般而言,法院處理財產,是以現實存在而不是理論存在的數額為準。不能證明現存財產額度,只從理論上推斷財產數目是很難得到法院支援的。比如,有些當事人說:

「他乙個月1萬多塊錢工資,平時最多花3千,每月還余有7千,二年下來,還應該剩有至少十萬多」。再如:「他工資雖然乙個月只有2千塊,但單位有年終效益獎,可能有十幾萬,至少也有幾萬」。

這些猜測推測的論據,法院是很難支援的。但是,法院也不會輕易相信一方存款「消費完畢」的說法,對於「合理」資金流向解釋,法院支援的可能性很大。但如果一大筆錢款,短時間內「丟失」了、「吃光、喝光」了,「賭博輸掉」了,法院採信的可能性是不會太大的。

3、金蟬脫殼,將共同存款存於他人名下。

比如,男方將共同財產全部取出,存至其父母一方名下,或他人名下。這種情況在離婚案件中較為常見。很多律師認為,離婚案件中,若當委託人主張對方配偶將共同存款轉入第三人名下後,因離婚案件中不能處理案外第三人的財產,因此只能望洋興嘆了。

實際上並非如此,四川省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葉俊玲訴魏政中離婚案中,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查,就認定案外人姜某名下的存款56萬餘元,即是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該案上訴後,四川市高階人民法院認為:「魏政中以姜正明(魏政中的駕駛員)名義存入中國銀行深圳市分行機場支行的569000元存款,由於開設儲蓄賬戶及儲蓄存款憑條上「姜正明」的簽名均係魏政中所為,魏政中在訴訟過程中對該筆存款所述前後不一致,姜正明在一審法院首次向其核查時即承認其在上述銀行未存過款,且魏政中與姜正明主張該筆款項系魏政中歸還姜正明借款陳述前後矛盾,況且一審判決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10035.

96元也系魏正中以其妹夫薄開軍名義所存,故本案有關此款的證據足以證明該款系魏政中一人所存,該款並未實際轉移給姜正明,仍屬魏政中與葉俊玲的共同財產」,故在離婚案件中予以分割。

因此,律師不應無條件地認為,是否屬案外人的財產不能在離婚案件中一併處理,故法院肯定拒絕查詢案外人名下的銀行存款。律師應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靈活處理財產查詢工作,並在必要時一定做到申請法院到銀行調查取證。

4、聲東擊西,聲稱自己取出的銀行錢款已「贈與」他人。

實踐中,有的當事人在法庭上聲稱,自己曾在銀行存的錢款贈與了自己的父母、家人用於購房,或用於支付親屬的醫療費用,以此來對抗配偶的分割主張。對此,律師應注意,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出於道義或禮義上的考慮,贈與他人一定的財物,雖然沒有對方的認可,但符合日常家事**的法律特徵,贈與行為應屬有效。 但是,對於數額較大或非出於道德和禮儀上考慮的贈與行為,如果另一方不同意,該贈與行為是否有效就值得商榷。

這也是律師發揮訴訟**作用的要點和關鍵。

律師應注意,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扶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或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同理,若夫妻單方贈與,符合上述相同情況,也不能作為一方錢款花費的計算理由和依據。

五、常見銀行查詢系統及單據

1、存款利息清單

2、銀行活期存款明細賬

3、銀行存款單

4、銀行卡存款憑條

5、法院調查銀行存款反饋

6、定期銀行存單清戶反饋

7、個人業務憑證

8、個人匯款電匯憑證

9、轉賬匯款回單

10、人民幣定期存單

11、銀行取款回單

12、銀行提前支取憑條

13、銀行活期存款明細

14、存款利息清單

15、轉賬匯款回單

16、存款憑條

17、信用卡對賬單

18、筆跡鑑定書

六、銀行賬戶的彙總

【案例3-11.3】

丈夫存錢妻取走狀告銀行被駁回

袁某將打工掙來的3500元私房錢存入銀行,妻子發現後秘密取走。後來兩人因感情不和離婚,袁某在急需用錢時才得知錢已被妻子取走,一怒之下把銀行告上了法庭。9月19日,河南省新鄭市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袁某的訴訟請求。

2023年5月1日,袁某經人介紹與莊某結婚,雙方因性格不和經常吵架,莊某一怒之下住在了娘家,兩人開始了分居生活。2023年11月,袁某拿著自己的身份證將打工掙來的3500元存入銀行,湊巧的是,王某回家拿衣服,無意中發現了這張存摺,就拿著結婚證和存摺到銀行將錢偷偷地取走。之後,雙方因受不了感情折磨離婚。

乙個月後,袁某因有事需用錢時,卻發現存摺不翼而飛。他在向銀行掛失時,銀行工作人員告訴他存款已被其妻子取走。袁某認為銀行違規操作,要求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莊某持自己的身份證和結婚證到銀行取款的行為,對銀行而言,是一種表見**行為。根據《儲蓄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存款人如果委託他人**取款,**人持有效證件及存單,銀行審核無誤按規定給付本息,也屬適當履行了儲蓄合同義務。本案中,袁某沒有委託莊某代為取款,但莊某的行為屬表見**行為。

原告袁某未妥善保管好存單,屬怠於履行注意義務的行為,法院遂駁回原告袁某的訴訟請求。

銀行存款利息和利率的調查

適用年級 七年級活動時長 4課時 一 活動背景 隨著人們的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學生手裡的壓歲錢 零用錢也日積越多。一般學生都想把錢存到銀行裡,為以後讀大學所用。那麼去銀行存怎麼樣的儲蓄,儲哪一種存款的利息高呢?這是學生們都想知道的事。而且在高速發展的現代,銀行的利稅影響社會的方方面面,如 影響居民的...

如何填寫銀行存款日記賬

5 借方金額 貸方金額 借方金額,即銀行存款增加額 貸方金額,即銀行存款減少額。根據會計科目的型別判斷,該科目是應該記在借方還是貸方。資產類帳戶借方登記增加,貸方登記減少,負債和所有者權益類帳戶正好和這個相反,是貸方登記增加,借方登記減少。六 餘額 即昨日餘額 今日借方發生額 今日貸方發生額。銀行存...

律師如何進行合同審查

一 合同審查前的準備 一 了解委託當事人的意圖。1 知悉當事人的交易底線。在合同簽訂過程中,商務談判是一項重要的工作,談判過程也就是雙方討價還價的過程,雙方相對應的增減條款。律師在此期間可以參與很多任務作,首先,律師應當了解自己委託人的交易底線,也就是說,在交易中哪些可以讓步,哪些必須堅持。知道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