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合同的內容與形式

2021-03-04 02:54:05 字數 4799 閱讀 6601

第一節合同的內容

一、合同權利的概念

1、概念

合同權利是指債權人依據法律或合同規定就享有的請求債務人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2、權能

一是請求履行的權利

二是保全債權的權利

三是請求保護債權的權利

四是處分權能

& 案例分析

某商廈多層,其中一層出租給若干經營者作商鋪使用。某年,商廈所有權人將該層整體**後,在樓道口張貼公告,明確自下月起,各家商鋪將房屋租金交給新房東。陳某作為其中一商鋪的經營者,認為該房屋**行為侵犯了其優先購買權,因而提起訴訟主張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 分析:承租權的性質

《合同法》第230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房屋租賃司法解釋》( 2009.6)第21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二、合同義務的概念

1、概念

合同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依據法律和合同的約定而產生的義務。

合同的義務主要由當事人約定。

2、合同義務與責任

一旦義務人不履行義務,則該義務在性質上就轉化為一種強制履行的責任。

第二節合同義務的分類

一、約定義務與法定義務

二、主要義務與次要義務

三、主給付義務與附隨義務

四、明示義務與默示義務

五、給付義務與受領義務

第三節合同條款

一、合同條款的種類

1、必備條款和非必備條款

必備條款是指依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特別約定所必須具備的條款,缺少這些條款將影響合同的成立。如標的是所有的合同都應具備的條款;又如約定公證。

非必備條款是指依據合同的性質在合同中不是必須具備的條款,不具備這些條款不影響合同的成立。

2、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指由一方為了反覆使用而預先制訂的、在訂立合同時不能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非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3、實體條款和程式條款

實體條款是指有關當事人在合同中規定的所享有的實體權利義務內容的條款。

程式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規定的履行合同義務的程式及解決合同爭議的條款。

二、合同一般包括的條款(法12)

1、條文解讀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一是強調合同自由原則;

二是明確只是一種提示性條款;

三是倡導示範文字。

第四節免責條款

一、免責條款的概念與特徵

1、概念

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事先約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來的責任的條款。

2、特徵

一是免責條款是事先約定的;

二是免責條款旨在免除或限制當事人未來所應負的責任。

三是免責條款是一種合同條款。法39條第1款: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

法釋二第6條: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採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型等特別標識,並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採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二、免責條款效力的限制

1、免責條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免責條款不得免除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責任。

3、免責條款不得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的財產損失的責任。

4、格式化的免責條款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條款製作人的責任、加重對方的責任、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

& 案例分析(免責條款是否有效?)

李某外出遇特大暴雨,因道路積水,過往車輛很少。後攔得一輛計程車,但該車已掛出」停止營業」標誌。李某懇請駕駛員張某送其進城,張某提出路面難行,如有意外,其概不負責。

李某因急於進城,表示同意。因前方車輛行駛緩慢,張某駛入行人路,準備超車。但因路面極滑,剎車失控,撞在路邊大樹上,李某頭部受傷。

張某認為,事先有約在先,因此他對事故不僅不承擔責任,而且車身的損害也應由李某負責賠償。李某斷然拒絕,雙方因而成訟。

第五節格式條款

一、格式條款的概念(法39)

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的、並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訂立合同時不能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義務:

一是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二是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責條款的義務;

三是應請求對條款加以說明的義務。

法釋(二)第9條: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39條第1款關於提示和說明義務的規定,導致對方沒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對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該格式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 案例分析一

原告甲為某銀行的借記卡使用者。某晚,甲到該行的自助銀行欲刷卡取款時,看到該自助銀行門禁上的乙個裝置,上面寫有提示語:進門前請先刷卡並輸入密碼。

甲按提示刷卡並輸入密碼,但自助銀行門沒有開啟,甲離去。幾天後,甲發現其借記卡內少了10000元,花去手續費68元。

後查明,被告人乙先後在多家銀行設立的自助銀行門禁上安裝盜碼器,共竊取23人的銀行卡資訊及密碼,偽造銀行借記**過amt機提取110,000餘元,其中包括甲的10000元。

@ 分析

甲在申領借記卡時,該行向其提供了乙份」借記卡申請」,該錶背面」申領使用借記卡須知」第14條載明,凡是通過交易密碼發生的一切交易,均應視為持卡人親自所為,銀行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該格式條款不考慮儲戶是否存在過錯,不具體分析失密的原因,無疑加重了儲戶的責任,有違公平。據此,判決某銀行給付原告人民幣10068元。

& 案例分析二

投保人甲與被告保險公司簽訂了乙份機動車保險合同。保險單背面的「除外責任條款」規定:保險人對投保車輛的「自燃」不負賠償責任。

後該投保機動車發生火災,車輛全部燒毀。而被告保險公司以屬於「自燃」拒絕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保險單背面雖附有「除外責任條款」,但因保險公司並未將該除外責任條款向甲「明確說明」,故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

被告保險公司不得據此條款拒絕賠償。

& 案例分析三

投保人甲與被告保險公司簽訂了乙份機動車保險合同。保險單背面的「除外責任條款」規定:保險人對投保車輛的「自燃」不負賠償責任。

後該投保機動車發生火災,車輛全部燒毀。而被告保險公司以屬於「自燃」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保險單背面雖附有「除外責任條款」,但因保險公司並未將該除外責任條款向甲「明確說明」,故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被告保險公司不得據此條款拒絕賠償。

& 案例分析四

李某出差住某賓館。登記時賓館出示「注意事項」,內容為:請將現金和貴重物品、行李存入保管室,不願存放者,後果自負。

李某選擇了不存放,並在「注意事項」上簽名。第三天早晨醒來,發現隨身攜帶的相機、手機及現金3400元等財物被盜,住房門卻開著。李某要求賓館賠償,賓館認為李某已在注意事項上簽名,應當自己承擔損失後果。

李某因此向法院起訴,要求賓館賠償全部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費計52000元。

@ 分析

注意事項是賓館事先擬定且不與顧客協商的格式條款。賓館向李某出示該「注意事項」表明已盡了提醒義務。李某在注意事項上簽名,該格式條款即成為住宿合同的一部分。

但根據《消費者權益保**》第18條的規定:「經營者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11條規定,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可見,保護旅客的財產安全是賓館的主要義務。

二、格式條款的無效(法40)

1、具有合同法第52條規定情形的

2、具有合同法第53條規定情形的

3、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

& 案例分析

李某去醫院看病,醫生打青黴素之前必須做皮試,李說:我害怕做皮試,你給我直接打吧,出了問題,跟你沒關係。醫生說:

這不行,必須要先做皮試才能打。李說:沒關係,我寫乙個書面的東西,出了問題一切由我負責。

結果醫生給李某打針,一打出了問題,病人起訴到法院。這就涉及到病人出具的書面承諾是不是免責條款,該條款是否有效?

三、格式條款的解釋(法41)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此外,應遵循嚴格解釋原則。

& 案例分析一

某商場開展**活動,宣布:「凡在本商場購買參與活動的商品滿100元,即可獲得價值20元的代金券。該代金券可在商場內購買其他商品時一次性抵用20元,代金券不足該商品價值時,持券人須就差額補足現金,代金券超過該商品價值的,商場就超出的部分不予找還現金。

本次活動最終解釋權歸本商場享有。」某甲在該商場購買價值3000元的照相器材,款已付清,卻未能得到相應金額的代金券。商場的理由是:

照相器材屬於利潤較低的商品,不參加本次**活動。而某甲則認為商場並未就照相器材不參與本次活動作出任何明示,自己理應獲得價值600元的代金券。

@ 分析

● 商場的「最終解釋權」並不是一種真正意義上的權利,只是商場單方面對合同的解釋或理解,它不受法律保護。某甲與商場簽訂的合同由議定條款和格式條款兩部分構成。買賣照相器材這一部分的內容為議定條款;而商場的**活動這一部分內容為格式條款,附加於買賣合同之中,使該合同成為格式合同。

如果認為商場享有最終解釋權明顯違反了合同法第41條的強制性規定。所以,該條款無效。

第三章內容

一 sz101型全張輸紙器 1.輸紙器運轉控制 1 輸紙器運轉 按下 輸紙開 sa1 1與27接通 yc2吸合 離合器合上 輸紙器與主機連線 2 手動停轉輸紙器 按下 輸紙停 sb1 sb4中任一按鈕 ka4釋放 1與27斷開 yc2釋放 離合器離開 輸紙器與主機斷開 3 自動停轉輸紙器 紙堆上平面...

電工學第三章內容

1 填空題 1.在電路構成的電感 電阻和電容三種元件中,儲能元件是 耗能元件是 2.如下圖所示,r 1000 l 1h,u 20v,則 il 0 a,ul 0 v。3.已知某一階線性電路的全響應為,其初始值為 4.在電路的暫態過程中,電路的時間常數愈大,則電流和電壓的增長或衰減就5.rc串聯電路和r...

第三章人力資源戰略與規劃第三章重點

第三章一 環境變化對人力資源戰略的影響 運用戰略方法 標準化 人力資源方面的分權 需要新的競爭力 教育和培訓。二 人力資源戰略形成的影響因素 環境因素 組織因素 制度和法律因素 技術因素。三 人力資源戰略的分類 1 關注重點不同的四類人力資源戰略 利用戰略,聚集戰略,促進戰略,投資戰略 2 實施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