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員工任用調配解聘辭退管理辦法

2021-03-04 02:51:11 字數 4839 閱讀 424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公司勞動用工,完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人力資源部是公司人事管理的職能部門,對公司各部門的人事工作負有指導、協調作用;並負責組織實施公司各部門人員的招聘、錄用、轉正、調配、解聘、辭退等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各部門。

第二章員工任用

第四條招聘錄用

一、招聘原則

面向社會、公開招聘、考核選拔、擇優錄用。

二、招聘程式

(一)編制計畫

1.各部門根據本部門人員動態及業務增減趨勢,提出用人需求**。

2.結合本部門現有人員配置和崗位編制情況(如:人員變動崗位空缺、業務增加增補人員等),據實填寫《人員增補申請表》報人力資源部。

3.人力資源部依據用人需求**,彙總、審核各部門提交的《人員增補申請表》報總經理審批,確認用人需求數量、條件等,編制招聘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收集資料

1.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利用在網上、報刊**發布招聘廣告、參加人才招聘會、員工推薦等多種渠道,收集應聘人員資訊資料。

2.對應聘人員資訊資料進行分類整理,建立人才資料資訊庫。

(三) 篩選面試

1.人力資源部將分類整理的應聘人員資料分送用人需求部門,由部門經理篩選目標個人資料,排除明顯不合格的候選者,並在規定時間內將目標候選者名單送交人力資源部。

2.人力資源部根據各部門的要求安排候選者面試日期、時間、地點、順序,通知候選者參加面試,並指導候選者填寫《應聘申請表》,針對不同崗位的要求進行必要的書面、技能測試。

3. 人力資源部將候選者的《應聘申請表》和書面、技能測試結果提供給用人部門經理。並採取合議制面試的形式,分別對應聘不同職位的候選者進行面試。

(1)應聘員工或主管級職位的人員,由用人部門經理會同人力資源部相關人員進行面試。

(2)應聘經理助理級(含)以上職位的人員,由用人部門經理、分管副總經理、總經理和人力資源部相關人員進行面試。

(3)參加面試人員認真填寫《應聘人員面試評價表》,由用人部門經理、分管理副總經理在候選者《應聘申請表》上填寫面試意見,統計面試結果並送交人力資源部,推薦可能的候選者參加人力資源部面試。

(4)人力資源部對推薦來的候選者進行面試,協商確定有關薪資、福利待遇等相關事宜。並安排時間與用人部門經理和相關領導討論面試結果,做出錄用決策。

三、錄用

(一)人力資源部依據錄用決策,向聘用人員發出錄用通知(口頭或書面形式),通知其正式報到時間。並辦理如下入職報到手續:

1.體檢:員工入職須到縣級(區)以上醫院進行肝功、胸透等常規體格檢查。

2.驗證:查驗新入職員工身份證、學歷證、職稱證、資格證等相關證書原件,並將此類證書影印件和個人體檢表原件存檔備案,進行必要的外調工作。

3.擔保:財務、駕駛員、保安等崗位的入職新員工必須提供擔,簽訂《擔保書》存檔備案;擔保人須為本市常住人口,具有北京戶口或固定住所。

4.報到:填寫新員工《入職員工通知單》,製作考勤卡、胸牌、餐卡,發放辦公用品。

(二)新入職員工原則上應經過試用,試用期限為1~3個月,也可由雙方協商確定,最長不超過6個月。

(三)試用期間工作優異者,經所在部門經理推薦,通過考核可提前結束試用期(但不能少於30天),給予提前轉正。

(四)對於試用期工作表現較差或不適合試用崗位者,公司可酌情延長試用期(但不超過6個月)或作辭退處理。

(五)入職員工執行試用期工資,試用期工資按所聘崗位工資的80%或經雙方協商確定。

(六)入職員工試用期內的其他管理規定

1.試用期內非特殊原因累計事假達5天以上者,予以辭退。

2.試用期內累計病假達7天以上者,予以勸退或延長試用期。

3.試用期內有曠工記錄1次或遲到、早退6次(含)以上者,予以辭退。

四、轉正

(一)員工試用期滿,由部門經理和人力資源部對該員工試用期內的工作表現進行考核,包括工作態度、工作能力、工作業績和工作崗位的適應性等方面的考核。

(二)轉正考核程式

1.員工試用期滿前15天,由人力資源部通知其部門經理會同人力資源部對員工試用期內的工作表現進行考核,並由本人提交轉正申請和工作總結。

2.部門經理依據員工提交的轉正申請和工作總結撰寫推薦書,報分管理副總經理審簽後,送達人力資源部。

3.人力資源部填寫《員工轉正審批表》,由部門經理、分管副總經理簽署意見後,送人力資源部報總經理審批。

4.試用人員經試用考核合格者,可錄用為正式員工,並根據其工作能力和崗位要求重新確定職級,享受的相應待遇,並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試用期限計入合同或協議期限內。

5.試用考核為不稱職者,可延長試用期或辭退。

6.員工轉正考核資料存入員工個人檔案。

第五條任免調配

一、員工任免調配的審批許可權

(一)部門經理級(含)以上人員的任免調配,由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提出,人力資源部對將被任免、調配的員工進行專項考核,報總經理審批。

(二)部門經理級以下人員的任免調配,由部門經理或副總經理提出,人力資源部對將被任免、調配的員工的工作表現和工作業績等方面進行考核,由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核後,報總經理審批。

(三)公司各部門員工的任免、調配等人員變動,必須結合公司的發展狀況和各部門的業務需求,嚴格按照公司規定的人員編制、名額和程式進行。

二、任免調配的原則

(一)內部聘用優先,借調及外部招聘為輔。

(二)欲聘用人員與崗位要求匹配。

(三)公正、公平,聘用考核、擇優上崗。

三、員工的公升職

(一)公升職的客觀條件

1.因各種原因,將任職務的職位出現空缺。

2.由於公司發展需新增部門或職位。

3.因業務需要公司對現有人員、組織機構進行調整。

(二)公升職者應具備的條件

1.具有良好的業績,工作效率高,計畫性強。

2.具備與新任職務相匹配的領導能力、組織能力和業務能力。

3.具有良好的品德,強烈的責任感,對新職位的工作有自信心。

4.認同公司理念,良好團隊協作精神和職業素養。

(三)公升職審批程式

1.根據業務需要和職位空缺,公升職人員須填寫《人事任免申請表》。

2.公升任經理助理、副經理、經理者,由公司分管副總經理審核,報總經理審批。

3.公升任業務主管者,由公司分管理副總經理審批。

四、員工的免職或降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辦理免職或降職

(一)調任新職務者。

(二)不能勝任所擔任職務者。

(三)違反國家法律或不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已經不適合擔任該職務的。

(四)公司人組織機構調整,縮減部門、編制、職位者。

五、員工的調配

(一)部門經理具有在部門內調配員工的權利;副總經理具有在所轄範圍內調配員工的權利;總經理具有全公司範圍內調配員工的權利。

(二)由需調配部門經理提出調配員工用人申請,經批准後辦理相關人事手續,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三)普通員工的調配,由部門經理簽署意見,報分管副總審批。

(四)業務主管以上人員的調配須報公司分管理副總經理審核,總經理審批。

第三章員工解聘和辭退

第六條員工的解聘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可以解聘員工

1.員工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調整後仍不能勝任的;

2.員工自行變動工種或工作,經研究無法另行安排的;

3.員工患病20個工作日不能復工,或須經常**不能從事正常工作的;

4.公司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變化,無法安排富餘人員需縮減部門、員工的;

5.其他原因。

(二)因以上原因被公司解聘的員工,可享受以下補償

1.工作滿6個月的,增發半個月基本工資;

2.工作滿7個月不足1年的,增發1個月基本工資;

3.工作滿1年不足2年的,增發1個半月基本工資;

4.工作滿2年以上的,增發2個月基本工資。

第七條員工的辭職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員工可以申請辭職

(一)認為專業不對口的,不能發揮技術特長的;

(二)認為勞條件惡劣,危害員工安全與健康的;

(三)認為條件和福利差(因工作不能勝任被降職、降級者除外);

(四)認為公司侵犯了員工的合法權益的;

(五)員工脫產學習或到異地定居的

第八條員工的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有權將該員工辭退

(一)違反公司保密紀律和工作紀委,影響正常工作秩序的;

(二)由於員工未履行職責或有失職、過失行為,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嚴重後果的;

(三)工作態度惡劣,損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

(四)有**、盜竊、欺詐、營私舞弊等違法行為和劣跡的;

(五)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或犯有嚴重錯誤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

第九條員工的除名

(一)員工違法犯罪,視為自動離職,公司立即將其除名或送國家司法部門處理。

(二)員工自行離職(連續曠工3天或全年累計10天),公司予以除名處理,一切後果由本人承擔。

第十條辦理解聘和辭退的程式

(一)本人要求辭職者,須在離開本工作崗位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員工、業務主管向部門經理提出,分管副總經理審批;經理助理向部門經理提出,分管理副總經理審核,總經理審批;(副)經理向分管副總經理提出,總經理審批。

(二)未按規定提前30天申請辭職者,公司扣除該員工1個月工資。

(三)被解聘、辭退的員工,接到公司通知後,須在公司規定期限到人力資源辦理離職手續。

(四)被解聘、辭退等離職的員工,均須按照《離職通知單》中的要求,履行工作交接手續,向公司結清費用,交清物品以及相關的檔案資料等。

(五)被解聘、辭退等離職的員工,所欠公司的物品、債務、費用、檔案資料等,若不按時按規定清還者,公司有權從該員工未結算薪資中扣除,情節嚴重者,公司有權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一條本辦法未盡事宜,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修訂、補充和完善。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自批准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 《人員增補申請表》、《應聘申請表》、 《面試評價表》

《招聘審批表》、《擔保書》、《報到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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