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員工招聘任用離職管理制度

2021-04-11 21:52:33 字數 4514 閱讀 6822

1.0目的

規範員工招聘、任用、離職管理,搞好人力資源管理工作。

2.0適用範圍

公司除總經理、董事長以外的全體員工。

3.0專用名詞

4.0職責

企業管理部負責員工招聘、任用和離職管理工作。

5.0工作流程

5.1員工招聘流程圖:

5.2員工任用、離職流程圖:

6.0招聘管理

6.1招聘原則:

6.1.1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

6.1.2確定用人標準時需根據公司結構及公司發展需求制定,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用內部人才。

6.1.3引進市場競爭機制,實行擇優錄用,堅持用人「迴避原則」,反對任人唯親。

6.2招聘計畫管理:

6.2.1編制內人員流動需補充,由用人部門在每月30日前填寫《人力需求表》報主管副總審核、總經理批准,通傳人事副總。增加崗位的需出具《崗位手冊》。

6.2.2企管部次月2日前彙總用人部門的需求申請,編制招聘計畫(如用人部門臨時需求,由用人部門填寫《人力需求表》按規定審批後,由企管部安排解決,經人事副總批准後實施。

6.2.3公司招聘分為內部招聘和外部招聘兩種方式,企管部根據需要選擇進行。

6.3內部招聘管理:

6.3.1企管部根據招聘需要在公司內部發布招聘資訊,公司內部員工認為適合該職可自薦參與應聘,也可推薦人員應聘。

6.3.2公司內部員工應聘,在規定時間內填寫《應聘申請表》交企管部,經資格與資歷審核確定為候選人,經部門經理批准後按外部招聘管理程式執行。

6.4人員儲備:

6.4.1企管部根據公司規模及實際需要制定《人員儲備計畫》報總經理批准。

6.4.2公司每年對績效考核排名在前20%的人員進行考評,納入《梯隊人才培養計畫》,並對該部分人員制定三年內的《職業生涯發展規劃》,建立職業生涯發展培訓與輔導機制,實現員工的個人成長與企業發展同步。

6.5外部招聘管理:

6.5.1招聘渠道:可選擇獵頭公司、招聘會、校園招聘、網路招聘、職業介紹、員工關係介紹等渠道;具體每次招聘渠道由企管部視需要確定;

6.5.2招聘初選:企管部對照公司的招聘目的、崗位職責、任職資格等收集應聘資料進行初選,確定複試人選。初選合格但未被錄用的應聘資料由企管部建立人才庫,儲存三個月。

6.5.3甄選:

企管部和人員需求部門根據崗位職責、任職資格等要求對應聘者進行筆試和面試,並做好面試記錄,挑選出合格人員。重要崗位人員還須經主管副總和人事副總複試,經理級(含)以上人員和採購員、銷售員、出納員還須經總經理/董事長複試。

6.5.4錄用:

6.5.4.1經批准正式錄用的人員由企管部通知其辦理入職手續。

6.5.4.2確定錄用的經理級(含)以上人員、採購員、銷售員和出納員,應先對其進行背景調查,確定其背景清楚,符合公司條件者方可正式錄用。

6.5.4.

3正式錄用審批許可權:用人部門經理初審——企管部經理審核——用人部門主管副總審核——人事副總批准(副經理級以下崗位)——總經理/董事長批准(副經理級以上崗位及採購員、銷售員和出納員)。

6.5.4.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用:

a.所提供的證件或履歷內容不實者;

b.有吸毒史或負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c.年齡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d.患有精神障礙疾病或者其他傳染疾病、職業病以及愛滋病患者;

e.身體機能不健全人士;

f.原在其他公司機構服務,未辦清離職手續者。

6.6入職辦理:

6.6.1被錄用人員在辦理入職時需填寫《入職申請表》並提交身份證、資格證書、體檢表(廣州市定點醫療機構)、相片、戶口本、擔保書(財務人員、銷售人員、駕駛員、值班員、倉庫管理員非本市戶口的需要辦理擔保手續)等資料,提交的資料可視具體情況增減,由企管部對資料進行備份,建立個人檔案。

6.6.2擔保人必須具備廣州市戶口及在廣州有固定住所。

6.6.3被擔保人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擔保人應負責賠償責任:

a.被擔保人挪用、盜竊、毀壞本公司財物拒不歸還、賠償的情況下;

b.未經授權以本公司名義在外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並有損本公司經濟利益,無法追究其本人進行賠償的情況;

c.從本公司離職時,移交手續不清或棄職潛逃導致本公司利益受損害的情況;

d.洩露本公司內部機密導致公司利益受損,無法追究其本人進行賠償的情況。

6.6.4職前培訓:由企管部和用人部門安排被錄用人員進行職前培訓。具體見《員工培訓管理制度》。

7.0任用管理

7.1試用:

7.1.1試用期原則上定為三個月,根據不同情況可以縮短為乙個月或二個月。

一般性崗位人員試用期為1個月,專業性或技術性崗位人員試用期為2個月或3個月,具體時間由用人部門提出人力需求時間來確定。

7.1.2試用期為三個月的員工,在試用期內表現突出者可以提前轉正,但不得少於二個月。

試用期為二個月和三個月的員工表現欠佳者可由所屬部門經理提出延長試用期推遲轉正,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7.1.3試用期內辭職,工作時間不足七天(按日曆天數),不計發工資。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辭退者,按實際工作日計薪。

7.1.4由於業務調整、管理體制轉變或經營管理需要,公司可以調整員工工作崗位,對不服從安排者,公司有權予以辭退。

7.2轉正:

7.2.1在試用期滿前十天,由員工本人填寫《員工轉正申請考核表》交所屬部門負責人(提前轉正由所屬部門經理填寫《員工轉正申請考核表》)。

7.2.3所屬部門經理對試用人員進行轉正考核並簽署意見和建議調整的薪金和職務,然後報所屬主管副總、企管部經理、人事副總審核,經總經理或授權人批准並執行。

7.2.4轉正生效日計算:15日前入職的員工轉正生效日為當月1日;15日後入職的員工轉正生效日為次月1日。

7.3人事變動管理:

7.3.1人事變動分為調動、晉公升、降級、免職等四類,均由公司統一進行安排。

7.3.2人事調動:

7.3.2.

1員工調動由提出調動部門填寫《人事變動申請表》;如屬綜合平衡需要調動的員工,由人事副總批准;副經理級(含)以上員工調動由總經理/董事長批准,企管部執行(向有關部門發出《人事變動通知單》);員工在部門內部調動的由部門經理執行,報企管部備案。

7.3.2.2員工在當月16日或以後調動的,其薪酬在原部門結算,在當月16日前調動的,其薪酬在新部門結算;如屬臨時調動,勞動關係屬原部門,其薪酬在原部門結算。

7.3.2.3變動涉及薪酬調整時,由企管部根據「變動薪資調整審批表」的批示,辦理相關調資手續,按任命執行之日起計算。

7.3.2.

4短期的人員借用以借調方式處理,同一副總主管的部門間人員借調,由相關部門審核,主管副總批准;不是同一副總主管的部門間人員借調,須經總經理批准。七日以下借調行為,企管部以《聯絡單》方式通知,七日以上借調,以《人事異動通知單》通知。借調在當月超過三十天的由借調部門計算薪酬。

7.3.3晉公升:

7.3.3.1凡經批准的晉公升人員,依據有關規定辦理手續並發布通知,員工晉公升須經過乙個月試用期。

7.3.3.2員工接到調職通知後,應於指定日期內辦妥移交手續,就任新職;其薪酬從調職之日起重新核定。

7.3.4降級和免職

按《員工獎懲管理規定》及《績效考核管理規定》相關規定執行。

8.0離職管理

8.1離職分辭職、辭退、自動離職、終止勞動關係、退休等五種情形。

8.2辭職、辭退:

8.2.1試用期內員工辭職須提前一周提出;正式員工辭職須提前30天提出,公司可以根據工作實際情況確定離職時間;經批准並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後方可結算工資。

8.2.2公司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可隨時提出;如辭退(勞動合同期內)正式員工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

8.2.3試用期內的員工被辭退時,公司不給予補償;合同期內員工如因公司業務調整、管理體制變革等因素而形成的冗員被辭退者,工作每滿一年補乙個月的工資,不足半年補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足一年補乙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8.2.4員工有下列情形者,按照《勞動法》規定,公司有權單方面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無經濟補償,因此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經濟及形象損失)的,公司將按相關管理制度予以懲處,並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

a.不服從調配和降級使用或經培訓後仍無法勝任的;

b.不服從上司管理或違抗工作指令及其它嚴重違法亂紀者;

c.偽造任職條件,隱瞞個人真實履歷及提供虛假證件被錄用的;

d.患有精神病、傳染病和職業病者入職時有隱瞞的;

e.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情節嚴重或屢教不改,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f.因工作嚴重失誤,造成公司嚴重損失的;

g.侵吞公司財產,收**賂或回扣;

h.故意洩露公司商業機密,致使公司遭受經濟損失者;

i.打架鬥毆或教唆別人聚眾**的;煽動他人罷工者;

j.在逃刑事犯罪人員或其他負案人員。

8.3自動離職:

8.3.1員工有以下情況者屬自動離職:

a.連續曠工三天、月累積曠工四天或年累積八天以上者;

b.提出辭職未經批准私自不上班者或未到離職時間而任意缺勤超過三天者;

8.3.2自動離職者一律不予結算工資,並由企管部代為辦理離職手續。

8.3.3若有攜款潛逃或財物交接不清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8.4勞動關係終止:

8.4.1勞動合同期滿,如公司願意續簽合同,提前發出書面通知給員工,員工應在收到通知後10日內書面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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