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員工社會保管理辦法修改A

2021-03-04 02:51:11 字數 1922 閱讀 9410

員工社會保險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員工社會保險管理,保障員工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精神及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體例入公司正式編制(含試用期)的員工。

第三條人力資源部作為公司員工保險管理部門,負責本辦法規定員工社會保險的經辦、管理工作。

第二章員工社會保險

第四條公司依法為員工建立並按月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等四類社會保險(以下簡稱四險)。

第五條員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及其調整

(一)員工實際薪資水平低於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定的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則其四險繳費基數為最低工資標準。

(二),則其四險繳費基數為其實際薪資水平。

(三)員工實際薪資水平高於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定的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標準,則其四險繳費基為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定的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標準。

(四)員工四險繳費基數隨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定的社會平均工資變化發生變化,由人力資源部於北京市社會平均工資調整次月統一對全體參保員工繳費基數進行調整,報公司審批後執行。

第六條社會保險交繳比例

(一)養老保險:北京市規定的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員工繳費基數的28%,其中員工個人負擔8%。公司補貼20%。

(二)醫療保險:北京市規定的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為員工繳費基數12%,員工個人承擔2%,公司補貼10%;員工參加大病統籌醫療保險的繳費標準為3元/月,費用由個人承擔,單獨計算。

(三)失業保險:北京市規定失業保險繳費比例為員工繳費基數的2%,員工個人承擔0.5%。公司補貼1.5%。

(四)工傷保險:北京市規定的工傷保險繳費比例為員工繳費基數的0.5%,由公司全額補貼。

(五)若發生情勢變化,員工四險繳費比例以國家及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定的繳費比例為準。

第三章員工社會保險的管理

第七條員工社會保險的繳納

員工需按月繳納本人四險保費,保費中員工個人承擔部分,由公司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八條員工社會保險的參(續)保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員工,在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後均可參加或延續社會保險:

1.在原單位已加社會保險,但能提供與原位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並按要求辦理社保關係轉移手續;

2.未與任何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且未參加過社會保險,但能按要求提供所須材料(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影印件及2張1寸彩色**);

3.其他符合辦理社會保險條件的。

(二)屬於下列情況的員工,公司不予辦理或延續社會保險:

1.因個人原因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2. 雙方自願簽訂《勞務協議》;

3.未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仍由原單位繼續交納社會保險;

4.屬原單位退休、內退或停薪留職人員;

5.屬於其他不予辦理社會保險的員工。

(三)非北京籍員工在戶籍所在地已由個人繳納社會保險,不能正常轉入公司的,經審批,可持個人繳納社會保險有效憑證(發票),到公司申請報銷。

第九條員工社會保險的轉移

(一)符合公司規定的參(續)保條件的新入職工員工,試用期滿轉正後應按要求將社會保險關係轉入公司。

(二)員工在集團內工作調動,須轉移社會保險的,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社保關係轉移手續。

(三)員工離職後,由人力資源部在規定時間內為其辦理社會保險轉出手續,並停止繳納社會保險。

(四)員工社會保險關係因個人原因未能及時轉移,由此產生不良後果由本人承擔。

第四章其他

第十條符合公司規定的參(續)保條件的新入職員工,在其試用期滿轉正後,由人力資源部通知其參(續)保事宜。員工試用期間的社會保險在試用期滿後一併補繳。

第十一條員工應按公司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參(續)保所需的相關資料、證明,由人資源部進行審核。因員工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供相關資料、證明而導致參(續)保遺誤的後果,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修訂、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辦法自批准發布之日起執行。

051員工社會保暫行管理辦法修改

第三章員工社會保險的管理 第七條員工社會保險的繳納 員工需按月繳納本人四險保費,保費中員工個人承擔部分,由公司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第八條員工社會保險的參 續 保 一 符合下列條件的員工,在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後均可參加或延續社會保險 1.在原單位已加社會保險,但能提供與原位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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