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局事業單位績效工資考核分配辦法

2021-03-03 20:53:25 字數 3257 閱讀 4014

為規範xx林業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績效工資考核分配工作,建立健全科學的考核激勵機制,調動全域性幹部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根據績效工資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省、州、縣有關績效工資分配政策,正確行使績效工資分配的自主權。實行科學考核、績效掛鉤、按勞分配,建立自主靈活、符合農業和科學技術工作特點的激勵分配機制,進一步擴大單位內部分配自主權、增強競爭意識,充分調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促進農業和科學技術事業全面健康發展。

二、分配原則

(一)堅持「多勞多得、不勞不得、優績優酬、責益相符」的原則。

(二)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三)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科學合理」的原則。

三、實施範圍

(一)實施範圍

西疇縣農業和科學技術局2023年底在編在崗、所有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縣農業和科學技術局納入實施範圍的事業單位共33個,即:15個局屬事業單位和18個鄉鎮農技站、鄉鎮畜牧獸醫工作站。

(二)實施時間:從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四、績效工資的構成和發放方法

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佔績效工資總量的70%,基礎性績效工資按月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紀律、工作態度、工作量和實際貢獻等因素,佔績效工資總量的30%,每年考核一次,按照考核結果一次性發放。

五、績效工資考核內容及分配辦法

績效工資主要考核職工工作的德、能、勤、績等方面,具體內容包括:對職工工作作風,工作紀律、工作態度、是否服從工作安排、履行崗位職責、工作量大小、在崗工作時間、完成本單位規定的工作任務情況進行全面考核,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一)基礎性績效工資

基礎性績效工資按月全額發放。

(二)獎勵性績效工資

獎勵性績效工資實行百分制考核,由各單位進行考核,主要考核職工的德、能、勤、績四個方面(具體考核標準參照附件)。每年考核一次,單位根據考核結果一次性發放。

考核加分:年度履職考核為優秀的加2分;本年度內獲得縣、州、省、國家級科技獎的分別加2-5分,獲得縣、州、省、國家級先進表彰的分別加1-4分;縣屬單位工作人員主動要求調到鄉鎮站工作的,當年考核加5分。

借調(下派)工作人員考核:因工作需要,由縣農業和科學技術局抽調到局機關各股(室)工作的職工,其獎勵性績效工資由縣農業和科學技術局負責收取,本人獎勵性績效工資由縣農業和科學技術局負責考核發放;縣屬單位因特殊工作需要,向鄉鎮站借用的,本人獎勵性績效工資隨同本人轉移到借入單位進行考核發放;由本系統借(抽)調其他部門工作的職工,本人獎勵性績效工資由借入單位提出考核意見,縣農業和科學技術局負責考核發放;下派幹部或新農村指導員績效工資由鄉鎮和主管部門考核,原單位參照考核結果予以發放。

六、獎勵性績效工資的收取及分配方法

(一)收取

由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各個職務層次的獎勵性績效工資的基數不一,差異較大。結合農業和科學技術工作的實際,考慮到本局籌集獎勵性績效工資難度大。因此,決定每人每月從財政核撥的獎勵性績效工資中按照30%的比例收取。

縣農技推廣中心(含局機關從局屬單位借調人員)的獎勵性績效工資由局財務股負責收取,局屬各事業單位由單位財務人員負責收取。

(二)分配方法

1、獎勵性績效工資的考核發放

各單位每年年底對全體幹部職工進行一次工作績效考核,按照德、能、勤、績及考核加分標準進行考核打分,取其平均值作為該職工年度獎勵性績效工資考核分值,用其收取的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額乘以考核分值的百分比給予兌現獎勵性績效工資。考核最高分值不超過100分。(如某職工年度扣取的績效工資總額為1000元,其該年度獎勵性績效工資考核分值為92分,則應兌現獎勵性績效工資金額為1000×0.

92=920元)。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不得享受當年獎勵性績效工資。

(1)因違法違紀行為受國家機關處理或其他有關規定停發工資的;

(2)在工作中有3次以上不服從工作安排,推諉扯皮,工作中不負責任,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後果,影響全縣或全鄉農業生產的;

(3)被解除聘用合同的;

(4)借調到縣外工作的人員,原單位不予兌現獎勵性績效工資;

(5)年度履職考核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未參加考核的;

(6)一年內無故曠工累計5個(含5個)工作日以上、事假累計超過30天(含30天)以上或病假超過3個月的(政策規定的法定休假,婚假、喪假、產假時限和工傷**期間除處)。

扣發人員的獎勵性績效工資和經考核兌現後積餘部分金額以及各單位開展技術服務經營創收部分資金,由各單位作為獎勵性績效工資自主統籌安排。

七、組織領導與監督

(一)縣農業和科學技術局成立由局長任組長,紀委書記任副組長,分管領導、局屬各單位、相關股(室)負責人組成績效工資考核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系統內績效工資考核分配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相關業務工作。考核工作領導小組每年抽取部分組**員對全域性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工作考核一次,著重對單位及單位領導進行考核、指導、檢查、監督績效工資考核工作。

(二)局屬各單位要參照本實施方案(試行),成立以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組長的績效工資考核工作領導小組,根據本單位工作職能及工作實際,年度生產責任目標,制定本單位績效工資考核的具體實施辦法,提出相應的分配意見,組織開展本單位績效考核工作。各單位績效工資考核實施辦法要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徵求職工意見,須經本單位職工大會討論、領導小組集體研究通過後,報縣農業和科學技術局審核批准後實施。各單位考核分配方案一經通過,不得隨意改動,如果在執行中發現有問題或顯失公平,確需修改的,在未制定新方案並報審批前仍然要按上述程式考核通過。

(三)各單位實施績效工資考核的全過程要公開透明,隨時接受幹部職工的監督和質詢。考評的各項得分必須儲存有原始依據,考核量化分數及結果要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於7天,並告知可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複核。考核結果公示期滿後,幹部職工無異議,報送縣農業和科學技術局備案並按考核結果兌現獎勵性績效工資。

八、相關政策和紀律要求

(一)在實施績效工資的同時,對本系統內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績效工資不作為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後,除按國家規定政策的津貼補貼外,其他津貼補貼專案一律歸併。

(二)本系統內各事業單位中按照國家規定執行見習期、學徒期工資待遇的人員,其基礎性績效工資分別按照轉正定級後擬聘的專業技術、管理、工勤三類崗位的最低標準執行;獎勵性績效工資由單位在核定的獎勵性績效工資額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實施績效工資後,局屬事業單位只能執行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不得突破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不得違反規定的程式和辦法進行分配,不得在績效工資之外自行發放任何津貼補貼和獎金(縣農業和科學技術局制定的年度工作目標考核責任獎除外)。

(四)各單位考核工作單位要明確專人負責,考核領導小組成員必須嚴格執行考核規定和程式,實事求是地進行考核。對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等情況的,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從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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