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交辭職信後要不要上班

2021-03-03 20:53:25 字數 3067 閱讀 7495

篇一:職工提交辭職申請後不再上班該如何確認勞動關係

職工提交辭職申請後不再上班

勞動關係該如何確認

一、案情簡介:

張某系某****職工,2023年7月26日向公司提出書面辭職報告稱,「本人現提出辭去在公司的所有職務和工作」,後不再到單位上班。2023年7月29日,某****作出《關於解聘張某職務的通知》(魯××發[2010]128號),送達張某。某****仍一直為張某繳納社會保險。

張某於2023年1月9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1680000元、2023年7月至今的工資65000元。公司辯稱:申請人的仲裁請求超過仲裁時效,應當駁回;申請人於2023年7月26日提出辭職報告,系主動辭職,申請人申請所依據的事實是錯誤的;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勞動關係已經因申請人主動辭職而解除,申請人主張經濟補償和工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二、焦點歸納: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張某遞交書面辭職後即離開公司,其本人未遵守勞動合同法關於提前三十日書面辭職的規定,而公司在其離開公司後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這種情形下,張某的辭職行為能否產生雙方勞動關係解除的法律後果?

對此,主要有兩種觀點分歧:

一種觀點認為:2023年7月26日,張某雖然在遞交的辭職報告中載明,辭去在公司的所有職務和工作,並不再到單位上班,但其未遵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關於「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其辭職行為應當無效。且張某遞交辭職報告後,某****僅解聘了其工作職務,並沒有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決定,仍一直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據此認定,某****不認可張某的辭職行為。雙方的勞動關係可按待崗處理,某****的答辯理由不成立。

第二種觀點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張某2023年7月26日提交的辭職報告載明,辭去在公司的所有職務和工作,便不再到單位上班。

其後公司也未通知張某回單位上班,雙方勞動合同應於2023年8月25日解除。張某應於該日知道其權利被侵害。其未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請求已經超過了仲裁時效。

三、焦點辨析:

張某系行使法定權利主動辭職,未嚴格遵守提前三十日之規定,在權利行使過程中確實存在明顯瑕疵,有違法的嫌疑,但如果因此直接得出勞動關係未解除的結論,則某****應繼續負有為張某支付工資或生活費、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張某會因自己的違法行為而受益,出現這的結果,有違法律應有的價值取向。另一方面,某****未及時作出解除張某勞動關係的決定,並一直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可能是由於該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工作不夠規範、嚴謹,也可能是由於該公司並不同意其辭職,以此種方式執意挽留張某。但無論如何,只要張某沒有主動收回辭職報告的意思表示,張某的辭職權利就不應受到公司意思表示的約束。

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辭職是勞動者的法定權利,只要依法行使,用人單位批准與否並不能影響到辭職的效力。

如前所述,勞動者辭職,負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在勞動者未忠實履行該義務的情況下,其辭職行為是否就一律有效呢?筆者認為,不能一概而論。

一種情形是在勞動者提出辭職報告後的三十日內,辭職能否生效應取決於用人單位的態度。此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既可以認同勞動者辭職行為生效,而豁免其提前三十日的義務;也可以認定其行為構成曠工,違反規章制度,而主動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還可以持放任態度,繼續維持雙方的勞動關係。如果用人單位做了後兩種選擇,勞動者的辭職行為會因法定條件尚未成就,不能生效。

另一種情形是在勞動者提出辭職報告滿三十日後,勞動者已經以曠工的形式,消極地履行了提前三十日的義務,辭職行為應當生效。用人單位因未在三十日內主動做出選擇,而喪失了選擇的機會。如果此時仍肯定用人單位的選擇權,則勞動者辭職權的行使就受到了用人單位的束縛,這在法理上與憲法關於公民就業權利的規定相違背。

實踐中,沒有用人單位願意為一名長期曠工的職工,繼續承擔工資發放和社會保險繳納義務。所以,這種假設在生活實踐中也站不住腳。綜上,本案中雙方的勞動關係應於2023年8月25日解除,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張偉泉濰坊市寒亭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0536-7251043相磊濰坊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0536-8588425)中國勞動2012第12期篇二:工作乙個月辭職申請

工作乙個月辭職申請

尊敬的公司領導及各位同事:

您好!猶豫良久我還是決定要辭職了。

懷著及其複雜而愧疚的心情我寫下了這份辭職信,對此致以我深深的歉意。很遺憾自己在這個時候突然向公司提出辭職,純粹是出於個人的原因,不能在公司繼續發展! 非常感謝大家這乙個月來對我的培養和照顧,讓我從青澀的學生時代進入到成熟的社會環境當中。

我不太喜歡寫一些書面的東西,因為總覺得沒有生命,沒有感情。就像我在這裡乙個月了,用文字怎麼寫得出來那些小感動和小開心。記得第一次參加公司的考試的時候最後一道題目是;領導們的品性。

當時先是被嚇了一大跳,後來又覺得很新穎,想法也很好。可惜當時由於一些原因回答的比較籠統和公式化,今天在這裡補上:首先王經理;因為他最簡單。

有點天真、孩子氣,為人確實很正直,心地善良,在管理上稍具能力,學習、適應能力很強,有上進心。缺點是耳根軟,心軟。建議,不是所有的東西都是多多益善,要知道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

蘇經理;在我進入公司第一天的時候就覺得這個人很圓滑,懂得為人之道——有時候要知道「圓滑」這個詞並不是乙個貶義詞。《蓮山課件》有自己的人生觀和價值觀,雖然不是很被認同,但有自己小小的堅持。建議,自己明知道會有怎樣結果的事情,能更改就不要讓他發生。

陳經理;一直都挺敬佩陳經理的,「年輕」這個詞從來都是跟「有為」分不開家的。不為人知的耿直豪爽,這點是我最欣賞的地方了。從面相上而言,裝糊塗是你最大的特點,心底有著自己不與外人說的矜持、清高和驕傲以及自知。

貴在自知,所以我敬佩。建議,堅持堅守不要動搖(其實這句話,我等於白說,因為你心裡自己是有答案的)。

說實話,在這裡工作是我這乙個月以來一直很慶幸的一件事情,不僅僅是因為我有看到每個人的閃光點還有人性的善良。其實不是沒有看到那些危險和無奈,而是一直相信美好多過殘酷,快樂多過悲哀。雖然有過些許不開心,些許難以置信,但總體來講對我而言還是挺寶貴的經驗的。

《蓮山課件》也非常感謝大家的介入讓我的暑假生活這麼多姿多彩。然而猶豫再三,我還是寫了這封信,還是決定離開,非常不捨懇請單位原諒我的離開,批准我的辭職申請書。

(上述可能有個人主觀色彩在裡面,希望公司領導多包涵。)最後祝願各位同事工作順利,祝願公司發展越來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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