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績效考核的辦法

2021-03-04 01:47:21 字數 2498 閱讀 2342

3.基本稱職(合格):有一定的思想政治素質基礎,業務能力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職工作.但工作作風存在明顯不足,工作積極性、主動性不夠,完成工作的質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誤。

4.不稱職(合格):政治業務素質較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或工作責任心不強,未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失職,造成嚴重失誤。

五、考核量化

局機關、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績效考核實行百分制。各部分的比重為「德」佔20分、「能」佔25分、「勤」佔10分、「績」佔35分、「廉」佔10分。其中82—100分可推薦為優秀,62—81分確定為稱職,41—61分確定為基本稱職,40分及其以下確定為不稱職

六、考核實施

(一)平時績效考核

平時績效考核由局機關、各事業單位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自行組織實施。被考核人要對本職位職責、本年度工作目標、交辦的工作任務與實際完成情況等在平時績效考核記錄本上如實做好紀錄。局機關各科室(科長、主任)和各事業單位負責人作為本部門主考人應不定期對其進行檢查審核並負責填寫有關內容。

(二)年度績效考核

年度績效考核以平時績效考核為基礎,在每年第四季度結合目標考核一併進行。其基本程式為:

局機關考核工作程式:

1.被考核人填寫《國家公務員年度績效考核登記表》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績效考核登記表》。

2.主考人根據被考核人的平時績效考核情況和個人年終總結,在民主評鑑的基礎上寫出評估意見,提出考核等次意見。分管局領導是所分管科室科長(主任)的主考人,各科室科長(主任)是本科室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及一般工作人員的主考人。

局機關中層幹部由局考核領導小組進行考核。民主評議以科室為單位,由全科室統一對被考核人進行民主評議;局機關中層幹部和事業單位班子成員由局考核領導小組組織所在科室、單位全體職工評議。

3.局考核小組對各主考人提出的考核等次和評估意見進行審核,並提出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意見,報局黨組討論決定;

4.局黨組研究決定後,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後上報相關部門審核;

5.局考核負責人簽署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

6.將考核結果通知被考核人,並由其簽署意見。

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工作程式:

1.被考核人填寫《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績效考核登記表》

2.主考人根據被考核人的平時績效考核情況和個人年終總結,在民主評鑑的基礎上寫出評估意見,提出考核等次意見。事業單位班子成員的考核由局考核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進行,分管局領導在民主評鑑的基礎上提出被考核人考核等次意見,局考核領導小組進行審核並提出考核意見後報局黨組討論決定。

各事業單位班子成員的民主評議由局考核領導小組組織在本單位全體人員中進行。

3.各事業單位人員的考核工作根據市人事局和我局的通知要求,由本單位組織進行,在提出考核等次意見後報局辦公室會同相關科室審查後報市人事局審定。

4.將考核結果通知被考核人,並由其簽署意見。

(三)當年軍隊轉業幹部,調任、轉任、掛職鍛鍊、外出學習培訓、因公致傷以及受黨紀政紀處分的人員的年度考核按市組織人事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七、考核結果的使用

(一)公務員在年度績效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等次的,具有依照相關規定晉職、晉級、晉公升工資的資格。績效(表現)特別突出的,可按照《國家公務員獎勵暫行規定》,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給予記功或嘉獎。

(二)公務員年度績效考核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以本人當年12月份的基本工資為標準,發給一次性年終獎金。

(三)連續2年以上獲優秀等次的公務員,在晉職或竟爭上崗時任職條件可適當放寬。

(四)公務員在年度績效考核中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的,按以下辦法處理:

1.可視同稱職等次正常晉公升級別和職務工資檔次。

2.一年內不得晉公升職務。

3.不發給一次性年終獎金。

4.公務員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次年前3個月為誡勉期。在誡勉期內,應接受不少於10天的培訓學習。

誡勉期間,主考人應對其進行誡勉談話,並作談話記錄。誡勉期滿,被誡勉人應做出誡勉期間的思想、學習、工作的書面總結。

5.公務員在被確定為基本職稱等次的次年,仍不能達到稱職或稱職以上等次的,確定為不稱職。

(五)公務員年度績效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按以下辦法處理:

1.不發給一次性年終獎金。

2.當年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予以降職。降職決定按照公務員管理許可權由任免機關在3個月內作出。

降職後,其職務工資就近就低靠入新任職務工資檔次。其原級別在新任職務對應級別內的,不降低原級別;原級別高於新任職務對應最高端別的,降到新任職務對應的最高端別,並將本人原級別工資額就近就低靠入新任職務對應的最高端別倒級工資標準,若本人原級別工資額等於新任職務對應的最高端別的倒級工資標準的,不得降低級別工資。

3.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辭退。

局各事業單位對工作人員年度績效考核結果的使用可參照以上規定和其他有關政策由各單位自行確定。

八、考核的組織

局成立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績效考核領導小組,負責局機關、各事業單位行政執法人員的年度績效考核工作。考核小組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領導、局紀檢組長、局辦公室主任、各單位一把手和局辦公室負責人事的代表組成,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領導任組織,日常工作由局辦公室承辦。

各事業單位參照以上辦法成立績效考核工作小組。

本辦法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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