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食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2023-02-04 23:06:03 字數 1648 閱讀 5568

進口糧食加工儲存企業備案

一、事項名稱:

進口糧食加工儲存企業備案

二、申請條件:

1. 企業生產加工環境整潔;廠區相對隔離;周邊及廠區內無相關糧食作物植株生長。

2. 有針對進口糧食裝卸、轉運、倉儲、加工、下腳料處理等環節的防疫管理制度及措施,包括外來有害生物監測內容,並明確責任條款及應急措施;建立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為組長的防疫管理領導小組,各環節由專人負責,配備有2名以上經檢驗檢疫機構培訓合格的防疫人員;管理制度及措施應上牆,或放置在明顯位置;企業應確保上述制度措施有效執行,並有相關記錄。

3. 裝卸場地面積不少於50平方公尺,地面平整、堅固、硬化,相對獨立,有防雨水設施;卸貨口附近有高度不低於2.5公尺、長度不短於10公尺的實體圍牆(或具有同等防疫效果的遮擋物)。

4. 企業倉儲總體能力(含中轉倉庫)不低於5000噸。符合防疫、防鼠要求;有轉運、進出庫記錄;有除害處理常用藥劑及器械或設施。

5. 日、年糧食加工能力分別不低於200噸、6萬噸;每次申請量應與其倉儲及生產能力相適應,原則上不低於1000噸。加工工藝流程應確保破碎糧食及其攜帶的雜草種子,最終加工產品不得帶有完整籽粒;有生產加工記錄。

6. 應有下腳料及包裝材料專用存放庫或場地;下腳料及包裝材料無害化處理方案應經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審核同意後實施,並有處理記錄。

7. 加工企業應提前向所在地和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申報轉運方式、運輸路線及工具。加工企業選用的運輸工具(包括船、車)應當密閉良好,鼓勵使用糧食專用船、專用車,鼓勵採用袋裝,以避免進口玉公尺在運輸途中撒漏。

經檢驗檢疫機構備案後的運輸方式、路線及工具不得隨意更改。針對丟包、翻車、重大疫情等突發事件,應事先制訂並在事發後立即啟動應急處置預案。

三、設定依據:

1、進口玉公尺加工企業檢驗檢疫考核條件

2、進口儲存玉公尺篩下物無害化處理要求

四、辦理機構及****:

辦理機構: 阜新檢驗檢疫局檢疫監管科

辦理位址:阜新市中華路32號

****: 0418-6538219、6538218.

五、受理時間: 周一至周五8:30-11:30 13:00-17:00

六、辦理流程和時限:

1. 申請註冊登記的企業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提供相關材料。

2. 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負責申報材料的受理、審核。審核不合格的,不予受理;審核合格的,及時安排現場考核。

3. 考核合格的,由分支局將考核結果報遼寧局動植處,考核不合格,半年內不予重新受理註冊登記。

4. 遼寧局動植處對分支局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必要的可到現場進行驗證,審核通過的向國家質檢總局動植司報送相關企業名單,由總局動植司在**公布相關企業名單。

5、企業提交的材料審核合格後,20個工作內受理完成備案工作。

七、提交材料(兩份並加蓋公章):

1. 進口玉公尺加工企業檢驗檢疫考核申請報告;

2. 進口玉公尺加工企業檢驗檢疫考核記錄表;

3. 有效的組織機構**證、工商營業執照等檔案影印件;

4. 從糧食**庫到加工企業的運輸方案(包括從港口、中轉庫、加工廠等運輸方式、運輸路線、防疫措施和突發事故處置預案);

5. 加工企業平面圖(包括各倉儲庫的大小、倉容);

6. 接卸、運輸、倉儲、下腳料處理的設施**及能力說明;

7. 詳細的加工工藝流程;

8. 疫情防控管理制度;

9. 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初審考核報告。

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籤檢驗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籤的檢驗監督管理,保障進出口預包裝食品質量安全,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及其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及其實施條例 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 和 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等相關法律 行政法規 規章,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

出口加工區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出口加工區的健康發展,加強對出口加工區檢驗檢疫監督管理,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經 批准設立的出口加工區 以下簡稱 加工區 的檢驗檢疫工作適用於本辦法。第三條各地檢...

進出口食品 化妝品標籤備案管理辦法

北京檢驗檢疫局進出口食品 化妝品 標籤備案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進出境食品 化妝品標籤檢驗檢疫備案管理,防止標籤審核工作誤差造成的標識差異,避免出現因資訊不能共享致使經營者多次申報標籤的現象,落實北京市關於 食品市場准入 的相關規定,對進出口食品 化妝品實施有效的全程監管,切實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