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

2023-02-09 11:51:03 字數 1981 閱讀 9544

【法規類別】產品質量監督

【發文字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31號

【修改依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修改《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的決定(2015)

【發布部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布日期】2010.08.05

【實施日期】2010.11.01

【時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第131號)

《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7月22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長王勇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工作,加強食品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提公升食品檢驗機構的技術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是指依法對食品檢驗機構的基本條件和能力,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範要求實施的評價和認定活動。

第三條對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資料和結果的食品檢驗機構開展資質認定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工作。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實施、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工作。

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所轄區域內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工作,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準確、公開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則,並避免不必要的重複認定和評審。

第六條食品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從事食品檢驗活動,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檢驗規範的規定,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並保證向社會出具的檢驗資料和結果客觀、公正和準確。

第二章資質認定條件與程式

第七條食品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依法取得資質認定後,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

未依法取得資質認定的食品檢驗機構,不得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資料和結果。

第八條食品檢驗機構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質認定條件。

第九條***有關主管部門所屬和經其批准設立的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由國家認監委負責實施;除上述機構外的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由省級質量監督部門負責實施。

第十條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程式:

(一)申請資質認定的食品檢驗機構(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國家認監委或者省級質量監督部門(以下統稱資質認定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有效;

(二)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並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資質認定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對申請人完成技術評審工作,評審時間不計算在作出批准的期限內;

(四)資質認定部門應當自技術評審完結之日起20日內,對技術評審結果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決定批准的,向申請人頒發資質認定證書,並准許其使用資質認定標誌;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國家認監委和省級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定期公布依法取得資質認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名錄及其檢驗範圍、技術能力等資訊,並向公眾提供查詢渠道。

第十二條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為3年。

食品檢驗機構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資質認定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向資質認定部門提出複查換證申請。

第十三條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式樣、編號規則和資質認定標誌式樣由國家認監委統一制定。

食品檢驗機構應當在其對外出具的食品檢驗報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正確使用資質認定標誌和證書,用以證明其取得資質認定。

(一)食品檢驗機構變更資質認定檢驗專案、檢驗方法的;

(二)食品檢驗機構名稱、位址、法定代表人、授權簽字人以及技術管理者發生變化的;

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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