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加工區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2022-12-18 06:39:05 字數 2216 閱讀 583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出口加工區的健康發展,加強對出口加工區檢驗檢疫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批准設立的出口加工區(以下簡稱「加工區」)的檢驗檢疫工作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各地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本辦法負責對本轄區內加工區進出應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檢驗檢疫的貨物(以下簡稱「應檢貨物」)、運輸工具、貨櫃及加工區內有關場所實施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加工區內的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應向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備案登記手續,或按有關規定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第五條對應檢貨物,區內企業在辦理進出加工區海關手續前,須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或報檢。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入境貨物通關單》或《出境貨物通關單》驗放。

第六條各地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加工區的應檢貨物在加工區內實施檢驗檢疫。

第七條加工區內與檢驗檢疫有關的企業,有條件的,可實行電子報檢。第八條本辦法中所稱:「應檢貨物」指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貨物;以及雖未列入《目錄》,但國家有著法律法規明確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檢驗檢疫的貨物。

「運輸工具」指由陸路邊境口岸進境,直接駛入加工區的各種車輛。「區外」指加工區以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其他地區。

第二章加工區與境外之間進出貨物、貨櫃和運輸工具的檢驗檢疫第九條對從境外以直通式或轉關運輸方式進入加工區的貨物、貨櫃、運輸工具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檢貨物、貨櫃以及運輸工具,應當接受衛生檢疫。對來自檢疫傳染病疫區的、被檢疫傳染病汙染的以及可能傳播檢疫傳染有關的齧齒動

物和病媒昆蟲的貨櫃、貨物、廢舊物等以及運輸工具應實施衛生處理。(二)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容器、貨櫃、包裝物、鋪墊材料,以及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應實施動植物檢疫及檢疫監督管理。

(三)區內企業為加工出口產品所需的應檢貨物免予實施品質檢驗。但以廢物作為原料的,按有關規定實施環保檢驗。

(四)區內企業在加工區內自用的辦公和生活消費用品,檢驗檢疫機構免予實施品質檢驗。

(五)檢驗檢疫機構在實施本條第(一)(二)項的檢驗檢監管和衛生除害自理時,必須簡化手續,提高效率。

第十條對加工區內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及各種對外補償**方式中,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投資者以實物作價投資的或企業委託境外投資者用投資資金從境外購買的財產,應由檢驗檢疫機構實施財產價值鑑定。第十一條需要辦理進境檢驗檢疫審批手續的按有著規定辦理。第十二條對從加工區出境的屬商品檢驗和食品衛生檢驗範圍內的應檢貨物,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實施品質檢驗或衛生檢驗:

1、標明中國製造的;

2、使用中國註冊商標的;3、申領中國產地證的;

4、需檢驗檢疫機構出具品質證書的。

第十三條對從加工區出境的,屬衛生檢疫和動植物檢疫範圍內的應檢貨物,按輸入國家(或地區)要求和我國的有關規定實施檢驗檢疫。第十四條對裝運出境易腐爛變質的食品、冷凍品的貨櫃應實施適載檢驗。

第三章加工區與區外之間進出應檢貨物的檢驗檢疫

第十五條對區外運入加工區的任何貨物,檢驗檢疫機構不予檢驗檢疫。第十六條加工區運往區外的應檢貨物,視同進口,按下列規定辦理:(一)屬商品檢驗範圍內的,須由檢驗檢疫機構實施品質檢驗。

(二)屬食品衛生檢驗範圍內的,須由檢驗檢疫機構實施食品衛生檢驗。(三)屬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目錄內的,需按照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的規定辦理。

(四)屬動植物檢疫範圍內的,不再實施動植物檢疫。(五)屬衛生檢疫範圍內的,不再實施衛生檢疫。

(六)從加工區運往區外的廢料和舊機電產品,檢驗檢疫機構按有關規定實施環保專案檢驗。

第四章對加工區和區內企業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需要實施衛生註冊登記和出口質量許可制度管理的企業,應按規定申請辦理有著手續。從事食品、動植物產品的加工、存放場所應當符合儀器衛生和動植物檢疫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檢驗檢疫機構應建立對區內企業的監管檔案,做好日常監督管理及抽查檢驗紀錄。

第十九條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對加工區實施疫情監測。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區內企業的加工產品,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規則或普惠制給惠國原產地規則的,均可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簽發一般原產地證明書或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

。第二十二條檢驗檢疫機構與海關共用出口加工區內的驗貨場和驗貨平台,不再單設檢驗檢疫查驗場地。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有關法律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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