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宗教身份對出家人的私法和公法能力的影響

2023-02-03 15:39:02 字數 1167 閱讀 5746

作者:徐國棟

**:《現代法學》2023年第02期

摘要:出家就是拋棄世俗社會的行為規則,採用「靈修世界」的行為規則。民法是為世俗的國民制定的,原則上不適用於出家人,他們有自己的身份法。

無論是天主教還是漢傳佛教,莫不如此。此等法限制出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由此完成世俗社會與「靈修世界」的區隔。所以,公民的權利能力一律平等的規定是錯誤的,因為出家人的權利能力受到了限制。

這種限制是他們自願承受的,所以,權利能力不得放棄的命題也是錯誤的。

關鍵詞:出家;民事死亡;權利能力減等;天主教;漢傳佛教

一、出家與民事死亡

出家,指脫離世俗生活成為某種宗教的聖職人員。這種脫離意味著行為人「在家」時可以做的事情「出家」後不能做了,「在家」時可以不做的事情「出家」後必須做,所以,出家意味著行為規則的根本改變,由此導致出家人準據法的改變。在家者的準據法無疑是市民法,出家者的準據法是在普通市民法基礎上進行調整產生的特別法,或日特殊身份法。

市民法從其起源開始至今都是一種身份法。市民身份是乙個大類,其中至少包括俗人(平民)、出家人、軍人的小類。出家意味著身份的改變,也就是出家者從一般的國民轉化為國民的特定型別——出家人,由此除了要服從普通法之外,還要服從僧人的特別法。

各種宗教都有寬嚴不一的出家制度。但「出家」一詞出自佛教,指離開家庭生活成為僧侶。而天主教也將成為不婚的神職人員的過程稱為出家。

道教的全真教派也有不婚的出家制度。伊斯蘭教的戛迪林耶和庫布林耶教派也採用出家制度。能力和篇幅皆有限,本文只**天主教和漢傳佛教的出家行為的法律意義。

天主教和漢傳佛教出家者的行為規則改變分為對內和對外兩個方面。就對內而言,表現為不承認世俗親屬關係。根據原教旨,天主教神職人員以上帝為父,不承認信徒的祭祖權,羅馬教廷曾於2023年禁止中國信徒祭祖。

這與中國人的傳統觀念嚴重衝突,導致天主教難以為中國人接受。後來,羅馬教廷於2023年解除了這個禁令。爾後幾經反覆,最後,教皇庇護十二世(1876-2023年)於2023年同意中國教徒祭祖,這一爭議才定案。

漢傳佛教認為,「父子兄弟,只說是偶然相遇」,故僧尼「不拜二親」。「不得祭祖」為對親屬的彼岸義務之棄絕,「不拜二親」為對親屬的此岸義務之棄絕。兩者都是棄絕,可以互推。

就對外而言,表現為在一定程度上不承認世俗政權對自己的管轄權。在這方面,天主教制定自己的《教會法典》表明自己對自己的事務有不同於世俗當局的管轄權。佛教有沙門不敬王者的嘗試,所以,佛廟可以用只有皇家才可用的黃色琉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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