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誠實信用原則法律體系的建立

2023-01-24 07:39:02 字數 1120 閱讀 3979

作者:程玉玲

**:《法制與社會》2023年第13期

摘要本文主要論述了誠實信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物質資本和人力資本以及我國誠實信用原則法律體系的建立。

關鍵詞誠實信用法律民事主體

作者簡介:程玉玲,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

中圖分類號:d92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2)05-077-02

法律意義上的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中,應誠實可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並要求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作為市場經濟活動中形成的道德規則,誠實信用要求人們在市場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誠實信用原則不論作為道德規則還是作為法律原則,都理應在現代經濟活動中成為人們自覺遵守的行為準則和法律依據。但是我國目前的現狀並非如人所願。製假售假、坑蒙拐騙、合同欺詐、拖貸逃債等失信行為十分猖獗,以致於有人感嘆,信用缺失嚴重阻礙了市場經濟的發展;有人呼籲,建立市場經濟體制下的誠實信用保障體系,刻不容緩。

造成誠實信用危機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滯後、立法不到位以及執法不嚴。

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其不論作為道德規範還是作為法律原則,都經歷了相當長的一段歷史時期。而我國的市場經濟是在長期計畫經濟體制下轉化而來的,起步不過20來年。一切經濟活動都需要經歷乙個由計畫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

計畫經濟「斷乳」後帶來的失落和市場經濟體制初建時各種市場經濟規則的空白以及現行法律法規的滯後,都給誠實信用原則的實施造成了極大的阻礙。活躍的市場要素和滯後的法律法規相碰撞,形成了在一定時期內誠信危機的蔓延。

而作為80年代中期才開始實施的《民法通則》,其所制定的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它對剛剛起步的市場經濟模式,僅僅起到指導立法和規範行為的作用。由於其本身所具備的非規範性和模糊性的特徵,決定了該原則只有與其他民法規則相結合才能解決具體個案。同時,司法機關在享受自由裁量權的過程中,也會出現較大的彈性或軟弱。

而在當時,與剛剛起步的市場經濟模式相配套的各項經濟法規還是一片空白。之後以至到近幾年間才陸續出台的各項經濟法規,雖然有的按照《民法通則》的原則紛紛規定了有關的誠實信用原則,但是,這些原則有的並列於其他原則當中,有的雖然單獨列出,也沒有規定或較少規定實施該原則的保障措施,一致於這一原則在實施過程中的法律效力和社會效果都大大打了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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