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管理制度

2023-01-13 17:36:02 字數 4179 閱讀 6352

青島鑫鑫源公司

青島鑫鑫源起重裝置安裝****企業標準

2023年8月 1 日發布2023年8月 1 日實施

青島鑫鑫源起重裝置安裝****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員工遵紀守法的主動性、自覺性,規範員工行為,提高員工素質,維護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獎勵

第三條獎勵範圍。

對有以下表現者之一的員工均給予獎勵:

1. 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務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和經濟效益的;

2. 在技術、產品、專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顯著成績的;

3. 對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積極、有實效的;

4. 保護公司財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5. 在公司、社會見義勇為,與各種違法違紀、不良現象鬥爭有顯著成績;

6. 對突發事件、事故妥善處理者;

7. 一貫忠於職守、認真負責、廉潔奉公、事蹟突出的;

8. 全年出滿勤的;

9. 為公司帶來良好社會聲譽的;

10. 其他應給予獎勵事項的。

第四條獎勵種類。

公司可以設立如下獎勵專案。

1. 精神獎勵

(1) 記大功;

(2) 記小功;

(3) 嘉獎(獎狀、獎品);

(4) 授予榮譽稱號。

2. 物質獎勵

(1) 一次性獎金;

(2) 加薪;

(3) 晉級;

(4) 其他(旅遊、培訓機會、住房)。

第五條獎勵規則。

1. 記大功物件。

(1) 對公司或國家有重大貢獻者;

(2) 對公司業務有重大發明、革新,成效卓越者;

(3) 對危害公司和國家事件事先舉報或阻止,避免重大損失者;

(4) 對天災、人禍、犯罪等現象,不顧安危,見義勇為者;

(5) 開拓公司業務,經營業績(利潤、營業額)驕人者;

(6) 獲得社會重大榮譽者。

2. 記小功物件。

(1) 對公司或國家有較大貢獻者;

(2) 對公司業務有較大發明、革新,成效優秀者;

(3) 對危害公司和國家的事件,及時制止,避免較大損失者;

(4) 見義勇為,獲得好評、稱讚者;

(5) 開拓公司業務,經營業績優良者;

(6) 拾金不昧且價值較高者;

(7) 本職崗位工作表現優異者。

3. 嘉獎物件。

(1) 品行優良、技術超群、工作認真、克盡職守成為公司楷模者;

(2) 領導有方、業務推展有相當成效者;

(3) 參與、協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 遵規守紀,服從領導,公司之敬業楷模;

(5) 主動積極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減少成本開支,節約資源能源的員工;

(6) 拾金(物)不昧者。

第六條獎勵標準。

第七條其他獎勵規定。

1. 凡獲社會各類獎勵或榮譽稱號,其待遇按頒獎機關規定執行;

2. 依照獎勵標準,員工1年內獎勵分累計滿10分,可晉公升一級工資;

3. 公司對有突出貢獻者,可授予稱號;

4. 公司可設董事長獎、總經理獎,設定獎勵額度,每年頒發給工作優異者,起到類似諾貝爾獎的效應;

5. 公司可通過獎勵汽車、住房、出國培訓、出國旅遊等實物形式嘉獎勉勵先進員工。

第八條獎勵程式。

1. 員工有符合獎勵條件的,由其所在部門及時提出申請,報人事部;

2. 人事部審核決定,簽署意見後報公司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3. 討論決議經總經理簽字後生效;

4. 凡獲得獎勵的員工均由公司發給獎狀或證書,並張榜公布;

5. 獎勵事宜記入員工檔案;

6. 員工獎金在頒布時發放,獎勵提成在其業績完成後1個月內兌現。

第三章處罰

第九條處罰種類。公司可設立如下處罰專案:

1. 精神處罰。

(1) 口頭警告;

(2) 書面警告;

(3) 記小過;

(4) 記大過。

2. 物質處罰。

(1) 一次性罰金;

(2) 降級、撤職(減薪);

(3) 留用察看;

(4) 辭退。

第十條過失分類。

(一) 甲類過失。

1. 記大過後仍再犯;

2. 因觸犯法律被**、管制、罰金、判刑;

3. 盜竊財物,挪用**;

4. 觸犯公司規章制度、嚴重侵犯公司權益;

5. 連續曠工達5天或1個月內累計達10天;

6. 煽動他人不服從規定或怠工;

7. 多次欺詐、謾罵、威脅主管;

8. 利用職權謀私、**,以公司名義招搖撞騙;

9. 有重大洩密行為。

(二) 乙類過失。

1. 故意造成重大過失,造成重大損失;

2. 損失/遺失公司重要物品、裝置;

3. 違抗命令或威脅侮辱主管;

4. 主管包庇職員舞弊,弄虛作假;

5. 洩露公司機密;

6. 品行不正,有損公司名譽;

7. 沒有及時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發生;

8. 全年曠工達4天以上;

9. 因疏忽或督導不力導致重大災害;

10. 在公司內打架,從事不良活動。

(三) 丙類過失。

1. 因玩忽職守或督導不力而發生損失;

2. 未經許可擅自使用許可權外之物品、裝置,教唆他人;

3. 工作不力,屢勸不聽者;

4. 服務態度惡劣,與客戶爭吵,影響公司聲譽;

5. 在公司內喧嘩、擾亂秩序、吵架、不服糾正者;

6. 連續3次不參加公司重要活動;

7. 連續曠工2天;

8. 對各級領導態度傲慢,言語粗暴;

9. 造謠生事。

(四) 丁類過失。

1. 工作時間處理私人事務;

2. 因業務疏忽發生差錯;

3. 教育培訓無故缺席;

4. 工作時間未經許可擅自離崗;

5. 浪費公司財物;

6. 遇非常事故,故意迴避逃離者;

7. 服裝儀容經常不整者;

8. 多次發生遲到早退現象,不按規定請假、銷假;

9. 委託或受託他人出勤打卡或簽到。

第十一條處罰標準。

視情況進行一次性罰款(一般不超過其工資的20%),或決定減薪降職,乃至辭退。

1. 員工曠工。

(1) 曠工1天,扣除當月效益工資30%;

(2) 曠工2天,扣除當月效益工資60%;

(3) 曠工3~4天,扣除當月效益工資100%;

(4) 曠工超過5天,辭退。

注: (1) 遲到、早退3次折算曠工計半天;

(2) 遲到、早退6次折算曠工1天,或累計時間超4小時折算曠工1天。

2. 病假。病假超過標準,1天扣除10%效益工資。

3. 事假。

(1) 事假超過標準1天,扣10%效益工資;

(2) 事假超過標準2天,扣30%效益工資;

(3) 事假超過標準3天,扣50%效益工資;

(4) 事假1年累計超過標準30天,可辭退。

第十二條其他處罰規定。

1. 以功抵過。員工違紀受罰後,若獲得獎勵,本人可提出申請,以獎勵抵處罰;相抵後,該獎勵不現享受待遇,也不再進行累計。

2. 員工因觸犯國家法律而受司法部門處理,作無薪停職處理。

3. 依照處罰標準,員工1年內處罰分累計滿10分,可辭退該員工。

4. 對非正式員工、試用期員工的處罰,比照正式員工酌情扣除基本工資。

5. 對連續3個月工作沒進展或連續6個月沒有盈利的部門、下屬企業正職幹部予以降職或免職。

6. 違反公司經濟合同管理辦法,擅訂合同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由責任人與參與者賠償。

7. 公司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在我方者,追究駕駛員經濟責任,視情況賠償損失。

第十三條處罰程式

1. 員工違紀後,由所在部門依據具體違紀事項和本條例提出處理意見。

2. 各類處罰的過程。

(1) 口頭警告,由當事人的主管簽字後生效,可報人事部備案;

(2) 書面警告及以上處罰,經人事部審核,由公司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總經理簽字生效;

(3) 對革職辭退須聽取工會意見。

3. 申訴。員工可在處罰決定之日起7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訴。申訴期維持原處理結論。

4. 處罰事宜記入員工檔案,並予公告。

5. 員工在受處罰之日起的一定時間內表現良好,可撤銷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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