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制度安全風險金考核管理辦法

2023-01-13 13:42:05 字數 2096 閱讀 4534

1 範圍

11.1 為加強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強化各級各類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11.2 本管理辦法適用於電廠。

2 規範性引用檔案和相關圖表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制度執**況反饋意見表

3 管理機構和職責

13.1 成立《 水電廠安全風險金考核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

組長:廠長

副組長:副廠級領導

成員:安全生產部主任、執行車間主任、水工車間主任、計畫與市場營銷部主任、財務產權部主任、廠長工作部主任、黨群工作部主任、人事勞動部主任。(含各部門主持工作的副職)

13.2 職責

13.2.1 領導小組職責:

13.2.1.1 決定安全風險金的運作程式及發放標準;

13.2.1.2 最終確定安全風險金考核意見。

13.2.2 安生部職責:

13.2.2.1 負責安全風險金管理辦法的制定,並報領導小組審查批准後實施;

13.2.2.2 監督安全風險金管理辦法的執**況並及時向領導小組匯報;

13.2.2.3 負責對全廠人員進行考核並將考核意見報領導小組審查;

13.2.2.4 負責安全風險金的計算及統計工作;

13.2.2.5 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工作。

13.2.3 財務部職責:

13.2.3.1 負責安全風險金的建賬和管理工作。

13.2.3.

2 根據安生部提供的人員清單,人勞部於每年的1月份從安全獎勵**中提取相應的風險金作為年度基數,並於次年的2月底以前根據員工年度安全考核情況結算和發放上年度的安全風險金。

13.2.3.3 安全風險金由人勞、安生、財務共同管理,做到專款專用,並接受紀檢審計部門的監督。

4 管理內容和方法

14.1 列入安全風險金考核人員:

考核期間在崗職工(不含廠領導及退居二線的中層幹部)

14.2 不列入安全風險金考核人員:

14.2.1 考核期間停薪留職人員;

14.2.2 大、中專生實習期間人員;

14.2.3 退休人員;

14.2.4 內退人員;

14.2.5 廠部規定的其它不接受安全風險金的人員。

14.3 安全風險考核金**:

從安全獎勵**中列支

14.3.1 考核週期

14.3.1.1 從每年的一月一日開始,為期一年;

14.3.1.2 在考核週期內如崗位發生變化時,則按實際在崗時間按月考核。

14.3.1.3 安全風險金的年度基數及扣除分值

1) 安全風險金的年度基數:

注:以上各部門(車間)正職含主持工作的副職。

2) 安全風險金責任人的扣除分值:

滿分為100分,得滿分者按年度基數(300~800元不等)的雙倍返還;否則,按下列計算公式計算風險金返還額:a=[(100-b)÷100]×c×2,其中a—某人風險金返還額,b—某人扣分值,c—某人年度基數。參照上述兩個**,以點檢師為例:

其年初所應繳納抵押金額(c)為600元,如因某種原因發生了一類障礙,則其被扣除的分值(b)應為17分,那麼他在次年2月份所應得的返還安全風險金(a)則為a=[(100-17)÷100]×600×2=996(元)。廠部其他列入考核人員的安全風險金返還額可依此類推。

5 檢查與考核

15.1 按本制度規定的內容與要求進行檢查。

15.2 如發生兩次及以上考核時,則被考核分值應累加計算,但以不超過100分為限;如一次事件中發生雙重或多重考核時,應以最高考核分值計算,不再進行考核分值累加。

15.3 事故的定性參照集團公司《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的規定執行。

15.4 該管理辦法的實施,並不影響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事件進行調查、定性和處理的工作程式。

6 附則

16.1 本管理辦法由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

16.2 如本管理辦法與上級的有關管理規定有衝突時,則按上級管理規定執行。

16.3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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