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金管理辦法

2022-07-23 10:30:08 字數 1432 閱讀 7082

一、設立收購銷風險金的目的

為了進一步化解經營風險,確保收購、銷售活動過程中的資金安全,保證經營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風險金管理辦法。

二、風險金籌集物件及**

1、籌集物件為收購、銷售人員;

2、風險金每月從購銷人員的工資中提取,規定如下:

2.1 個人風險金

a、當購銷人員的應發工資<1500元時,按應發工資的10%提取個人風險金;

b、當購銷人員的應發工資在1500元~2500元之間時,按應發工資的15%提取個人風險金;

c、當購銷人員的應發工資>2500元時,按應發工資的20%提取個人風險金。

2.2風險互助**

風險互助**是從當月提取的個人風險金中劃撥10%,風險互助**不退還個人。

3、當提取的個人風險金結存額達到公司規定的標準額度時,不再提取個人風險金和風險互助**。

個人風險金標準額度表

崗位個人風險金標準額度(元)

業務員5000

駐點內勤5000

駐點主管8000

4、購銷人員職務發生了變動,個人風險金額度標準隨之變動。若個人風險金結存額已超過變動後崗位的標準額度,其超額部分暫不退還,做掛帳處理。

三、風險金日常管理由財務部負責。由財務部分類、分部門及個人單獨建帳。

四、風險金的使用範圍

個人風險金主要用於因購銷人員自身的過失導致貨款損失,或形成呆帳、壞帳時,用以彌補損失。

風險互助**主要用於非購銷人員過失而產生的以及購銷人員自身無法解決的呆帳、壞帳及貨款損失。

五、風險金使用的程式

當出現屬於個人風險金使用範圍的事由時,當事人(購銷人員)可以提出用其風險金沖帳的書面申請交公司、公司也可以直接提出風險金沖帳的報告,在報經公司經理審批,由財務部門予以沖帳。

當出現屬於風險互助**使用範圍的事由時,需經公司辦公會專題討論決定後,報經公司領導批准後實施。

六、個人風險金的退還

1、在公司範圍內工作正常調動而不再從事購銷工作的,在離開購銷崗位3個月後退還其個人風險金。由申請人填寫《風險金退還申請表》,經原料科對其業務方面、經營管理科科對應承擔的費用方面、財務部對其欠款方面審核並簽署意見。如均無問題,報經公司經理批准後退還。

2、進行了業務工作移交,交接清楚後而被批准辭職或被辭退離開公司的,在離開公司後3個月後參照上述程式退還其個人風險金的50%,6個月後退還其剩餘的個人風險金。

3、對於未進行工作移交或移交不清而自動離職、辭職的,其個人風險金不予退還,將轉入風險互助**中作為壞帳處理費用。

七、本規定解釋權屬公司

附:《風險金退還申請表》

風險金退還申請表

原屬部門申請人

退還原因申請日期

原部門意見:

簽字: 年月日

經營管理科審核意見:

簽字: 年月日

財務部審核意見:

簽字: 年月日

公司經理意見:

簽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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