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運動員失業保障制度的歷史演進

2023-01-12 18:24:06 字數 926 閱讀 7212

作者:羅立滿

**:《商情》2023年第03期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制度由計畫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我國運動員的失業保障制度主要經歷了3個歷史階段,即探索階段(1945-2023年)、調整階段(1986-2023年)、完善階段(2023年至今)。由於國內還鮮有學者以失業保障制度為切入點,研究運動員的社會保障制度,而現階段我國又存在運動員就業安置困難與失業保險制度存在著覆蓋範圍小、就業促進功能發揮不充分的矛盾,因此,本文將梳理我國運動員失業保障制度的歷史演進,以期另闢蹊徑促進運動員就業安置困難的解決。

【關鍵詞】運動員失業保障制度歷史演進

一、探索階段(1949-2023年)

探索時期,我國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並在此基礎上形成了注重公平的「國家—單位」運動員失業保障制度,這一時期運動員失業保障制度主要是國家對退役運動員基本上實行就業安置的辦法,體現國家「包辦」的特徵,因此,基本上不存在運動員退役後的失業問題。

2023年,內務部、勞動部、國家體委聯合發布《關於優秀運動員工齡計算等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規定「優秀運動隊的運動員自進入隊之日起即算為參加工作,成為國家正式職工,與國家職工享受同樣待遇;以後在分配工作或復學、公升學時的生活待遇等,均應根據國家對職工的有關規定辦理」。2023年,民政部、國家勞動總局、國家體委聯合發布《關於招收和分配優秀運動員等問題的聯合通知》規定,優秀運動員分配工作時,經過考核按「幹部」和「工人」分配工作,「符合幹部條件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委和人事局共同研究辦理專幹手續,按幹部分配工作」;「按工人分配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局協助體委安排」。至此,確立了運動員退役後「組織分配」的就業安置手段。

這一時期,國家在退役運動員就業安置問題上始終堅持「國家—社會」的就業安置政策,這些政策有效降低了運動員的退出成本和不確定性,提供了穩定的未來預期,但缺乏責任共擔的激勵機制,增加國家財政和就業負擔,不具備資源配置效率,使得這一時期運動員的失業保障制度在低效率均衡狀態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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