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幾點思考

2023-01-22 07:30:03 字數 2674 閱讀 9821

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前提和保證,為此我們必須充分認識其重要性,充分理解和把握我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方針和立法原則。加快我國社會保障法的立法程序,盡快建立起一套完備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

一、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性

「社會保障」系由英語中「」一詞翻譯而來的,亦可譯為「社會安全」。社會保障制度,是指國家為了保持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對公民在年老、疾病、傷殘、失業、遭遇災害、面臨生活困難的情況下,由**和社會依法給予物質幫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而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前提和保證。

因此加強和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

(一)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安全網。沒有社會的穩定,就沒有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而社會保障則是社會穩定的重要防線。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通過實現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工傷有保險、災害有賠償、失業有救濟、殘疾有安置、貧困有支援來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解除人們的後顧之憂,從而有效地化解有可能發生的各種社會矛盾,實現國家的安定和社會的穩定,從而為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是經濟發展的「助推器」和「穩定器」。因為雄厚的社會保障**能夠有力地支撐經濟發展,並對經濟發展的格局發揮巨集觀調控的作用。雄厚的社會保障**佔的比重很高,如果通過對債券、房地產、**、儲蓄等進行合理投資能對經濟的發展產生巨大的影響,在經濟發展低迷的情況下,高額的社會保障**的投資能支撐經濟的發展並帶動經濟的再次騰飛;另外,社會保障**的投資在債券、房地產、**、儲蓄等方面調整其投資比例從而對經濟格局發揮巨集觀調控作用是顯而易見的。

同時從微觀經濟來看,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可以規範和均衡企業的社會負擔,有助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微觀基礎的形成,特別是有助於我國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從而促進經濟的穩定增長。

(三)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公平的調節器。社會公平,是人類社會發展中產生的一種客觀要求。社會公平體現在經濟利益方面主要是成員之間沒有過分懸殊的貧富差別,即所謂「不患貧,患不均」。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收入分配機制與競爭機制相聯絡,必然形成社會成員之間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均等,甚至相差十分懸殊,強者成為富翁,弱者陷入困境。為了解決這一社會問題,就需要運用**的力量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通過社會保障措施,通過對社會成員的收入進行必要的再分配調節,將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適當轉移給另一部分缺少收入的社會成員,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縮小社會成員之間的貧富差距,彌補市場經濟的缺陷,緩和社會矛盾,以促進社會公平目標的實現。

二、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國目前存在的社會保障制度大部分是在過去計畫經濟體制下建立的,在計畫經濟體制條件下方能發揮其積極作用。但是我國的經濟體制正由計畫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軌;國有企業改革進入攻堅階段,過去在計畫經濟體制下形成的社會保障制度,有的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的新的客觀要求,有的則是其制度本身有嚴重的不合理或不公平的因素,急需進行改革。其主要表現為:

(一)社會保障制度的立法極不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應是法治經濟,與社會主

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也必然要求法制化。但作為社會保障制度核心內容的社會保險目前還沒有建立起統一的、適用範圍比較大的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社會保險費的徵繳、支付、運營、統籌管理極不規範;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和優撫安置的立法相當欠缺;社會保障工作在許多方面只能靠政策規定和行政手段推行;國家立法滯後,地方立法分散,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被分割。由此導致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小、權威性極差、保障程度低。

目前在社會保障方面發生爭議,進行仲裁或提起訴訟時,由於立法滯後,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無法根據有效的法律規定進行仲裁或判決,一定程度上處於無法可依之狀態。

(二)現有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規立法層次低,缺乏較高的法律權威和必要的法律責任制度。社會保障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乙個部門法,應該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社會保障的基本法律。但是,自1979年以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和通過了300多部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卻沒有一部是專門調整社會保障關係的基本法律;在***已經制定的條例中,也極少有屬於專門規範社會保障制度的法規。

有關社會保障的規定,主要是由相關部委來制定。這種狀況與社會保障法所應處的地位是不相符的。另外,我國現存的社會保障法律規範缺乏有效性。

完整的法律規範應由假定、處理和制裁構成,無法律責任、無制裁措施的法律規範,則無法發揮其應有的規範和強制功能。在我國已經制定出來的社會保障法律中,比較普遍地存在著缺乏法律責任的現象,無法確保社會保障措施的有效實施。

(三)社會保障的法律實施機制較為薄弱,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宣傳也極為不夠。合法的籌資機制、穩定的保障機制、嚴格的管理機制、有效的執行機制、有力的監督機制都不夠健全。社會保障監督機構沒有與管理機構嚴格劃分開來,缺乏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行為和拖欠離退休人員、失業人員保險金行為的法律制裁措施;非法挪用、擠占保險金的違法甚至犯罪行為得不到及時懲處,保險**的運營處於不安全狀態。

另外由於我國許多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部門規章或內部規章,而且缺乏必要的公布與宣傳,使能接觸到的人數相當有限,從而許多當局者對我國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不清楚或難以知曉,導致當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時不知如何保護或根本就不知道,造成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一紙空文之現象氾濫。

(四)我國廣大農村地區的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建立,長期處於「真空狀態」。與發達國家不同,我國人口眾多,農業人口比重相當高,佔總人口的80%以上,但是農業人口所享受的社會保障支出比例則少得可憐。據統計,1990年全國社會保障支出1103億元,其中城市社會保障支出977億元,佔支出總數的88.6%,農村支出126億元,城市人均413元,農村人均14元〈這其中包括農村特困戶救濟和優撫軍烈屬等〉,相差近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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