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與善意取得制度的功能銜接

2023-01-12 00:51:02 字數 1056 閱讀 7471

作者:馮浩

**:《法制博覽》2023年第03期

【摘要】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是德國物權行為理論中的乙個重要原則。德國學者普遍認為,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具有保護交易安全的機能。對於善意取得制度,通說認為其源於日耳曼法的「以手護手」規則。

兩者都現實地發揮著維護交易安全的效能。但兩者的關係如何,學者們看法不一。物權無因性原則與善意取得制度都有各自獨特的制度構造,具有不同的針對性,它們在功能上是能夠實現互補的,在制度上也是能夠銜接起來的。

【關鍵詞】物權行為無因性;善意取得制度;交易安全

一、問題的提出

當事人交易安全的保護是近現代民法的重要課題,需要包括善意取得制度在內的若干制度相互配合予以實現。此外,通說認為,物權行為理論的提出亦是為滿足民法對交易安全保護的需要。但在適用範圍上,物權行為與善意取得制度的關係一直是民法學界較有爭議的問題之一。

①物權行為理論包括物權行為獨立性與物權行為無因性兩個主要方面。本文將論證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與善意取得制度的關係。

在學術界關於二者的關係如何,存在這兩種完全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在保護交易安全方面,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可完全取代善意取得制度,在承認物權行為無因性的情況下再無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必要。另一種觀點認為薩維尼創立物權行為理論對交易安全進行保護,源於當時的德國普通法不承認善意取得制度,而在立法規定善意取得制度的情況下,物權行為無因性就如同「人類的盲腸」,無繼續存在的必要。

②另外,由於物權行為的範圍十分廣泛,本文對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與善意取得制度之關係的討論將限定在所有權轉讓關係中。

二、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不能取代善意取得制度

(一)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之概念簡析

一般認為,物權行為無因性是德國民法在創立物權行為概念以後,在主張物權行為具有獨立性的基礎之上進而抽象出來的乙個原則。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包括兩層含義:一是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相分離,物權行為具有獨立性。

二是一種行為的有效並不必然以另一行為的有效為結果。③由此我們可知,所謂物權行為的無因性,是指物權合意的效力不受債權合意的瑕疵的影響,如果債權行為無效或撤銷,不影響物權行為的效力。具體說來就是,如果買賣合同因欺詐、脅迫或其他法定原因被撤銷而自始無效時,交付行為仍屬有效,所有權仍已轉移。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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