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案例分析

2022-04-29 03:36:04 字數 801 閱讀 1651

案例題答案

1、不正確。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和保證人的保證是同位的。

2、(1)可以。以《物權法》第176條規定,同一債權既***人,又有第三人提供物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本案中,丙公司為該債務提供抵押擔保,丁公司為該債務提供保證擔保,且未約定擔保範圍,擔保物權人乙銀行可以選擇丙或丁承擔擔保責任。

故乙銀行可任向丙公司或丁公司或丙公司和丁公司請求承擔擔保責任。

(2)不可以。根據《物權法》第176條規定,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所以丁公司承擔責任後,只能向債務人甲公司追償,不可要求丙公司承擔相應的份額。

3、(1)有效。依《物權法》第180、187、188條規定可知,房屋抵押權諮登記時設立,汽車作為運輸工具設立抵押的,經登記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2)根據《物權法》第174、190、191條的規定,已經登記的抵押權可以對抗在後的承租人,而擔保財產在擔保期間滅失的,擔保物權人可就獲得的保險金優先受償。乙銀行可以就辦公樓行使抵押權,抵押權實現後,可以對抗丙公司的租賃權。乙銀行可以就已賣得轎車行駛抵押權,對已損毀的汽車主張物上代位權。

4、(1)享有。質權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本案中,甲為財產的所有人,乙為財產的保管人,乙本無權利將甲的電腦出質於丙,但丙不知乙無權出質該電腦,乙將該電腦出質於丙,丙可因善意而取得對電腦的質權。

(2)由乙承擔。當事人對質物的保管費用由約定的,依照其約定;無約定時,質權人享有費用返還請求權。依照《擔保法》第67條的規定,在質權關係存續期間內,質物需要保管的,保管費用有約定時依照其約定,無約定時由出質人承擔。

故保管費用1000元由乙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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