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順位抵押權人實現擔保物權之訴問題

2022-12-16 05:51:07 字數 3676 閱讀 2223

【案情回放】

2023年11月23日,申請人上海雲風***公司(以下簡稱雲風公司)與債務人上海浦惠**公司(以下簡稱浦惠公司)以及被申請人方*、章*鋒、章*明簽署房產抵押擔保協議,約定三名被申請人以上海浦東新區**路房產作為浦惠公司償還雲風公司主債務的抵押擔保,並辦理了抵押登記。此前,在2023年8月25日,章*明、章*鋒、方*還曾將**路房產抵押給工商銀行上海市南匯支行。因浦惠公司未按協議約定償還欠款,雲風公司提起實現擔保物權之訴,請求法院裁定拍賣、變賣被申請人的**路房產,所得價款由其優先受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雲風公司對浦惠公司的債權合法有效,章*鋒、方*、章*明以**路房產為浦惠公司的債務提供擔保。浦惠公司未能按約履行到期債務,雲風公司有權要求依法律規定處理抵押房產,其申請符合法律規定。因工商銀行南匯支行對**路房產的抵押登記先於雲風公司的抵押登記,故云鋒公司只能就抵押物價值超出南匯支行的抵押擔保債權的部分優先受償。

裁定:拍賣、變賣被申請人名下的上述房產,申請人雲風公司對所得款項超出順位在先的工商銀行上海市南匯支行的擔保債權的部分優先受償。

【不同觀點】

實現擔保物權之訴是2023年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增設的特別程式,該法明確了實現擔保物權的程式規則,有利於充分發揮擔保物權制度的功能。但民事訴訟法對於實現擔保物權之訴的程式規定的較為籠統,僅有兩項條款,缺少具體的細化操作規則,該制度的執行仍在探索階段,審判實踐中時常遇到一些較難處理的情況。本案中,申請人對於抵押物所享有的抵押權為第二順位,在其之前存在銀行的在先抵押,在第一順位的抵押權人未提起實現擔保物權之訴的情況下,第二順位的抵押權人是否能夠提起實現擔保物權之訴,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在涉及房地產的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式案件中,首先必須查明該房地產是否存在設定在先的其他抵押。如有在先的其他抵押,則應認為對於債權的實現存在爭議,不適宜運用特別程式解決,應當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訴訟,通過訴訟程式一併解決各債權的實現次序等問題。本案中,申請人所提出的申請,因為標的物房產存在銀行的在先抵押,不能運用特別程式直

接為其實現擔保物權,法院應當裁定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第二種觀點認為,在同一抵押物上存在數個抵押權時,登記在先的抵押權優先於登記在後的抵押權。在抵押物的價值充足的情況下,後順位的抵押權人,有權提起實現擔保物權之訴,法院可以在為前一順位的抵押權人保留足額後,用抵押物拍賣、變賣所實現的價款償還後順位的債務,而不能直接裁定駁回後順位抵押權人提出的申請,以體現實現擔保物權程式的效率價值。本案申請人所申請實現的擔保物權雖然次序在後,但作為抵押物的房產價值足以清償全部的抵押債權,且債權數額與抵押範圍均較為明確,因此可以做出實現擔保物權裁定。

【法官回應】

第二順位抵押權人可提起實現擔保物權之訴並獲得支援

實現擔保物權之訴是一種非訟案件,經核實權利存在以及權利實現條件成就的,法院即可作出准予拍賣、變賣的裁定,以迅速實現擔保物權,減輕當事人的訟累。前一順位的抵押權人未提出申請的情況下,後順位的抵押權人仍可以提起實現擔保物權之訴,法院經審查抵押物價值充足,抵押權符合實現擔保物權相應條件的,應當裁定准許申請人的申請。

1.第二順位抵押權人提起實現擔保物權之訴具有法律依據

我國關於擔保物權實現方式的規定散見在民法通則、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和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中,其中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三十七條均明確了擔保物權的實現,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等非訟方式實現。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在第十五章中,明確將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吸收進特別程式中,在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百九十七條又進行了具體規定。其中第一百九十六條明確規定,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依照物權法等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從上述條文看,並無任何關於限制後順位抵押權人申請實現擔保物權之訴的規定,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都可以提起實現擔保物權之訴。第二順位抵押權人作為擔保物權人,在其債權到期後,或者有其他約定可以實現擔保物權的情況發生後,有權提起實現擔保物權之訴。本案中,申請人雖然為第二順位抵押權人,在其之前存在在先抵押,但由於抵押物價值充足,在為在先債權留足份額後仍有充分剩餘,申請人有權提起實現擔保物權之訴,法院不能以其存有在先抵押為由而直接駁回

其申請。如果以此為由逕行駁回申請人的申請既不符合該制度創設的目的,也有悖於特別程式案件的效率追求。

2.對於第二順位抵押權人提起的實現擔保物權之訴需審查抵押物現存價值是否充足

從程式性質上看,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程式屬於特別程式,法院無需進行實質審查,對於申請所附主債權與擔保物權證明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後,符合法律規定的,即可裁定對於抵押財產進行拍賣或變賣。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則應裁定駁回申請。但在後順位抵押權人提起申請的情況下,法院需要額外審查抵押物現存價值是否足以實現全部抵押,並且應當為在先抵押保留充足份額。

實踐中,在先抵押可能基於各種原因未先提起實現擔保物權之訴,但由於其具有優先受償權,因此法院在第二順位抵押權人提起實現擔保物權之訴並予以准許時,在民事裁定書中應表述清楚第二順位抵押權人優先受償的範圍是在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優先受償的數額範圍外。

此外,第二順位抵押權人提起實現擔保物權之訴時其債權數額必須確定。原因在於,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可見,在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或者多個抵押房產為同一債務提供擔保的情況下,不同主體所承擔的份額可能不同,受償次序也可能不同。

如第二順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本身受償份額及次序不明確,則還是應當通過訴訟程式以確定各自所應當承擔的份額及清償順序,而不宜直接通過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式來處理。但如果是債務人以其自身的多個房產抵押擔保同一債務,仍可以通過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式處理。本案中,申請人的債權數額確定,在本案中抵押物的擔保範圍能夠明確,且抵押物價值足以清償在先抵押債務和本案抵押債務,故可以直接通過實現擔保物權的特別程式予以解決。

3.第二順位抵押權人申請實現擔保物權之訴的裁定主文應當表述明確

關於實現擔保物權之訴的裁判文書樣式,目前並沒有統一的參照範本。在文書選擇上,應當採取民事裁定書的形式。法院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後,認為不符合實現擔保物權條件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該類文書的表述較為簡單。

但經審查符合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應予以准許的,為便於裁判文書將來的執行,需要進行詳細、明確、規範的表述。在同一抵押物存在多個擔保物權的情況下,抵押物的變賣、拍賣價

值很有可能不足以實現全部債權。而且,在第一順位抵押權人未提起實現擔保物權之訴的情況下,其債權數額可能並未最終確定,原因在於當事人對於抵押物擔保範圍的約定通常不但包括主債權,還會約定利息、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其中利息與實現債權的費用可能至訴訟或主債權最終實現時才能明確。在此情況下,第二順位抵押權人實現擔保物權之訴的主文並不能預判並精確限定各自優先受償的具體數額,而應劃定各自優先受償的範圍。

在裁定書中也應明確表述第一順位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利,並且指明第二順位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範圍應當在抵押物價值超出第一順位債權的數額之外,以防止第一順位抵押權人的權益受到損害。

以本案為例,本案民事裁定書主文的完整表述為:「拍賣、變賣被申請人章*鋒、方*、章*明名下位於上海市浦東新區**路*弄*號1-2層房產,(登記證明號浦2011****724、浦

2011****089)的部分優先受償(優先受償的範圍為擔保債權本金14,659,905.08元及以14,659,905.08元為本金,自2023年9月30日起計算至上述房產拍賣、變賣之日止,按年利率10%計算的利息)。

」該表述方式較為明確清楚,既明確了清償的順序,也明確了受償的範圍,為將來的執行提供了便利,可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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