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中主合同變更對抵押權的影響

2021-03-04 05:20:26 字數 1575 閱讀 2937

物權法中主合同變更對抵押權的影響是什麼?

輸入內容已經達到長度限制

還能輸入

插入**刪除**插入地圖刪除地圖插入****地圖參考資料:匿名回答提交回答取消

主合同變更對擔保效力的影響在保證制度中已有所反映。《擔保法》第24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該主合同變更影響保證責任的規定對債權人而言太過苛刻,使得保證難以適應實踐的需要並限制了保證制度應有功能的發揮。《擔保法解釋》第28條、第29條、第30條對主合同的債權轉移、部分轉讓和內容的變更對保證的影響做了具體修正。

特別是第30條的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做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提出了主合同內容變更影響保證責任的具體原則,這使得擔保法對主合同變更影響保證責任的調整更具全面性和靈活性。不過,我國擔保法沒有對依主合同所設定的抵押是否受其變更影響做出規定,而審判實踐已提出這一問題。[4]由此湧現出的問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變更主合同,是否要經抵押人同意?

未經其同意,其責任是否可以免除?

主合同的變更會對抵押權產生影響。第一,從抵押權的性質上看,抵押權既具有特定性又具有從屬性。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的數額既關係著抵押物上負擔的責任和債權人優先受償的範圍,也關係著第三人的利益,所以抵押權只能擔保特定的債權;[5]抵押權為一種擔保物權,以擔保債權實現為目的,因而與其所擔保的債權形成主從關係。

抵押權與主債權具有存在上的從屬性、處分上的從屬性、消滅上的從屬性。[6]抵押權隨主合同的變更而變化,乃是抵押權性質上的應有之意。第二,主合同的變更可分為合同主體的變更、合同性質的變更和合同內容的變更。

[7]合同主體的變更,即新的債權人或債務人取代原債權人或債務人履行合同。合同性質的變更,如買賣合同變更為租賃合同,實際上等於合同當事人協商解除了原合同關係,重新建立了另一種合同關係。合同內容的變更指的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價款、履約方式等方面的更改。

合同的變更顯然都會動搖和改變原合同關係的基礎和特徵,使原債權債務關係發生重大的質變,同時也會毫無疑問地改變擔保合同賴以存在的基礎,極大地影響和改變了擔保人的義務和責任。因此,主合同變更會改變抵押人的預期、影響抵押權的實現。由於擔保法沒有對此做出規定,亦未賦予抵押人以抗辯權,對抵押人而言有失公平。

立法建議:抵押合同是一種從合同,抵押權是一種從權利。由於抵押合同對主合同具有較強的依附性,抵押人承擔抵押責任正是基於對主合同的合理預期和正當信賴。

主合同的變更會對這種預期和信賴造成不當影響,從而也會影響到抵押人特定抵押責任的承擔。擔保法應賦予抵押人以抗辯權,在一定條件下免除其抵押責任。現行擔保法沒有對此做出規定,是立法上的漏洞。

考慮到抵押合同與保證的同一性,主合同的變更對抵押權的影響,應准用保證的規定。在統一的民法典即將取代單行民事立法的背景下,雖然同為擔保債權的實現方式,由於保證與抵押、質押等性質上的差異,其仍無法擺脫分別規定的命運。保證具有較強的債權性,應規定於債權編中。

鑑於現行法的穩定性和主合同變更對擔保效力的影響已經在保證中做了完善的規定,為了避免立法資源的浪費,關於主合同的變更對抵押權的影響,採准用保證的規定為宜。

《物權法》有關抵押權的特殊規定

第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可以抵押。但是當事人以農作物和與其尚未分離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抵押無效 第二,如果以城市房地產設定抵押的,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於抵押物。抵押權實現時,可以依法將該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物 法 律,教育.網 原 創 一同變價,但是對新增房屋的變價所得,抵...

我國物權法抵押權順位的相關規定

抵押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為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可以就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由於物權具有區分原則,因此抵押合同是一種債權行為,而抵押權的設定行為則屬於物權行為,因為債權不像物權具有強烈的排他性與絕對性,在同...

抵押權未變更登記的理論分析

關於債權轉讓時抵押權是否一併轉讓 作者 2014 03 文章 2014 03 13 金融家點選數 815 更新時間 2014 03 14 作者 張傳軍 第一部分法律依據及解析 1 合同法 合同法第八十一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解釋 本條是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