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有關抵押權的特殊規定

2022-04-04 13:27:02 字數 803 閱讀 9801

第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可以抵押。但是當事人以農作物和與其尚未分離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抵押無效;

第二,如果以城市房地產設定抵押的,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於抵押物。抵押權實現時,可以依法將該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物|法;律,教育.網/原;創|一同變價,但是對新增房屋的變價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第三,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占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

第四,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的從物,但是,抵押物與其從物為兩個以上的人分別所有時,抵押權的效力不及於抵押物的從物;

第五,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權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權的效力及於補償金;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於附合物、混合物或加工物。第三人與抵押物|法;律,k教育j網.原/創|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人對共有物享有的份額;

第六,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是有兩個例外:乙個是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乙個是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如果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占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

這裡只能採用「地隨房走」的原則,而不是通常採用的「地隨房走,房隨地走|法;律教,育m網/原.創|」原則。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以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正在建造中的建築物的抵押採用的是登記生效主義,其他可抵押的財產,其抵押採用的是登記對抗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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